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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转)

已有 3640 次阅读 2009-12-26 00:06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诽谤

注:造谣者要付出代价,这世界才算公平。俗语讲,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对付造谣,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

以下转自:

http://www.chinanews.com.cn/yl/yl-yrfc/news/2009/12-25/2039128.shtml

       12月25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告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公开一审判决,判两名被告在相关媒体刊登公开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徐大雯女士亲临宣判现场,而两被告依旧缺席。徐大雯听到判决后表示“非常感谢”。她向在场旁听人员书面发布了《我的感谢》。中新社发 陈静 摄

       中新网12月25日电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告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公开一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

  二、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天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网站首页,在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扬子晚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原告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谢晋恢复名誉;

  三、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
 

  四、被告宋祖德、刘信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大雯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9.76元,由被告宋祖德、刘信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另外可参考:

http://ztjason.blog.163.com/blog/static/32545122009112564015312/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222-281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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