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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的岗位聘任和绩效工资涉嫌违宪 精选

已有 10198 次阅读 2012-6-7 22:33 |个人分类:My Ideas|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工资, 劳动者, 共和国

        已经有人多次要求我关闭或删除这个帖子,我觉得还是要本着科学家和教师的做人原则,求真求实求是才好!
 
   北京理工大学已经结束的第一轮岗位聘任及所对应的绩效工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所对应的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理由如下:一、北京理工大学在在岗位聘任时并没有对所设置的岗位做出具体的,明确的,可量化考核的规定,因此,存在着严重的岗位职责不明确问题!但是,与之相应的岗位薪金级差却非常明确,每一级之间都不一样。这样四年下来,每一级岗所对应的工资收入差别非常大。二、由于没有对所设置的岗位职责给以可量化,可考核的职责描述,实际上位于不同岗级的劳动者做着大致相同的工作内容,但所得报酬相差巨大。
 
  因此由于岗责不明确,刚刚结束的这一轮的岗位考核也缺乏合理的考评依据,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劳动者“同工”不能“同酬”的严重违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非常明确的把“同工同酬”作为宪法原则,并设立了与之对应的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北京理工大学在首轮设岗之时并没有对所设定的岗位的职责等内容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教授、副教授系列所设置的岗位级差明显,但工作内容却大致相同,处于不同岗位的教师所付出的劳动量基本相同,工作内容也无外乎是讲课、指导学生和科研等,尽管如此各岗位之间所执行的级差薪金却十分明确,结果四年下来造成了实际上的“同工不同酬”的违背《宪法》和《劳动法》的违法效果。
 
  我的个人建议:一、北京理工大学在内的涉嫌违法的单位应该采取实际行动,实现同工同酬。
                二、欢迎大家本着对促进所在单位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愿望,用实际行动督促北京理工大学遵守宪法和有关!
                三、必需返还有关薪酬
 
     (如果我的这个帖子涉嫌诬陷,欢迎北京理工大学启动法律诉讼!,反之,如果北京理工不愿意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并返还薪酬,我们将把北京理工大学诉上法庭!)(为了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本人自觉放弃版权,欢迎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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