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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通讯作者应有的条件
蒋继平
2012年2月18日
我在昨天发表了[论文第一作者的三个基本条件](1)一文, 引起了一些读者的兴趣。 有的读者要求我进一步谈谈论文通讯作者的条件。 为了满足这些读者的要求,我现在就来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但是, 这仅是我个人的认知, 而且是根据常规的现象总结出来的,不一定适合一些特殊情况, 特此声明, 以免误导。
第一.是论文的法定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 论文的通讯作者对这篇论文负有责任,包括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因而, 通讯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受益人之一。 也可以这么说, 论文的第一作者是这项科研成果的主要贡献者, 而论文的通讯作者是这项成果的责任者和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 要是这项研究成果涉及到专利, 那么这个专利是属于通讯作者或者单位。
第二. 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通讯作者一般是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其主要贡献是提供研究经费,试验场所, 实验室, 仪器设备等与实验相关的物质资源。
第三.是试验的指挥员。 通讯作者的身份一般是导师,教授或者研究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他们也许不直接做具体的实验, 但是, 在整个试验阶段, 都会很关注试验的进程, 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四.可以是论文的任何作者。 要是一篇论文有数个作者,通讯作者可以是他们中的任何一位。 换句话说, 通讯作者可以是第一, 第二,第三,第四作者等。 至于到底是第一,还是其他,主要看通讯作者在这项研究中真正起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要是他在整个实验中做到了关键的作用,那么他就理所当然地即可做第一作者,也可做通讯作者。
第五.有一个固定的通讯地址。 这里的意思是通讯作者一般是有一个办公室和实验室。 从另一个角度说, 通常是导师, 教授或者研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因为, 论文发表后, 在社会上会引起反响, 必然会有通讯联系。 要是没有固定的通讯地址, 这必然带来通讯方面的困难。 比如说,一个学生可能经常要换地方,没有固定的住处, 更没有自己的办公室和实验室(不属于学生的),这样的话,通讯交流很不方便。
要是一个人能够满足上面五条中的任何一条,就可成为通讯作者。 当然,很明显,要是能满足两条以上,那就更好。要是五条都是,那是最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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