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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应急预案的等级取向…
张学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新华社公布)总则1.3中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其中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我认为把灾害最严重的事件作为一级事件固然有其提示意义,但是也有严重缺点:
1. 如果规定了,例如死亡人数达到100人,为一级事件,那么我们显然不能把死亡1000人,或者上万人的事件称为0级事件,或者负1级、负2级事件。在“一级”是老大的规定下,我们已经被自己蹩脚的定义捆住了手脚。显然2008,5.12地震如果定为一级事件,那么今后没有死亡8万人的事件都可以作为2类事件、3级事件,甚至瞒报之。这显然是十分不科学的定义方式。我建议事件越是严重,等级应当越高,而不是越小。
2. 大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等级划分固然各有专业特色而欠统一,但是它们(含暴雨、洪水等)的粗糙的一致性体现在灾害越是严重,等级的数值(如8级地震)就越高。政府部门规定的灾害等级越小越严重,而专业部门的规定灾害等级越大越严重,这显然在公共的语言、思维、宣传上造成混乱。权威部门在定义某些事物时,应当多一点智慧和数学考虑。
我在2008年的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48607 和2000年文章见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2598 中就提出划一不同自然灾害类型的相对统一的等级在抵御、克服灾害方面有其好处。这里我再次希望有关人士、学界、政府部门关注这个涉及科学、社会、政府、公众的灾害等级划一定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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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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