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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的哥哥——丙酮来了(天涯杂谈)

已有 4084 次阅读 2009-11-18 11:11 |个人分类:触景生情|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作者:tian6985  转自天涯杂谈

本贴两次被封,足见伸张正义是多么的艰难。食品方面,三聚氰胺给国人带来了巨大灾难;蒙牛特仑苏牛奶已被国家禁止。可丙酮这一大学教科书中都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的毒性溶剂,却被中国农业大学使用并作为先进技术受到国家专利的保护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维护,悄然进入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让有病者进一步遭到不必要的丙酮的毒害,这不能不说这是中国人民的悲哀!
   这里我负责任的呼吁,请广大网友采取一切措施抵制和反抗丙酮的到来!为自己,为家人,为国民,为后代!  
  
  
  
   关于一起特大
   “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真相
  
  
   我们在中国现行体制范围内走完所有行政、司法途径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你们披露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制造、隐瞒一起特大“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真相。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存在“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事实
  
   2000年底, 中国农业大学将其97103659.4号专利《一种含阿维菌素/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782.49万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股特意组建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开发,注册资本4000万元,计划生产期十年,产值几亿元,且准备上市;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江树人为该公司技术总顾问。
   中国农业大学的这项技术存在如下严重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问题:
   1.使用阿维菌素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制造兽 药。阿维菌素油膏中富含寡霉素等强致癌物、毒性大,经常引起动物中毒,还曾导致昌平种羊场多只种羊死亡;使用这种药品的动物可在体内残留药物有害成分,形成有毒肉,妨害公共安全。
   2.使用有毒溶剂丙酮、乙酸乙酯作为兽药成分,将导致动物死亡及形成有毒肉。
   3.使用丙酮、乙醇作溶剂来制造伪劣乳化剂药品(此方法因缺乏“油相物质”无法制造出该发明专利所称乳剂)。
   这项专利的实施,无疑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产值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这种公开制造假药、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继续发生!
  
  二、证实本专利违反科学、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1.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技术使用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制造兽药,违反了国家《阿维菌素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普通高等教育药学类教材《工业药剂学》(张汝华主编),在有关乳剂的破裂一节中明确指出:“向乳剂中加入两相中均能溶解的溶剂如丙酮等,也能使乳剂破裂”,表明用丙酮作为制造乳剂的原材料成分,不仅不能制成合格乳剂而且丙酮还是乳剂的破裂剂。
   3.《药剂学》(江西医学院主编)等多种版本的普通高等院校教材,均在有关药物溶剂选择章节的归纳内容中强调:“丙酮只适用于提取和溶解过程,因其有强的药理作用,毒性大,有特臭,故一般不含于药剂成品中”。
   上述证据来源于国家法律及教科书中的结论,非常直白。只要不是傻子,只要是认识汉字的正常人,不管是否具备专业知识,都能从中得出本案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的必然结论。
  
  三、各级行政、司法机关欺瞒这起“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事实
  
   1.检举人发现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存在“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后,曾经多次请求中国农业大学书记、校长出面制止,中国农业大学坚持其原有错误结论。
   2、2001年12月26日,检举人自费3000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权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维护该专利权有效。
   3、2003年6月17日,检举人自费2000元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有的理由和结论均遭驳回,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被拒绝。
   4、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驳回了检举人提出的所有理由和结论,拒绝了检举人司法鉴定的请求。
   5、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依然维持了本案一、二审判决。
   6、2005年12月2日,检举人自费24000元向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咨询,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认定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要发明的乳剂,但仍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7、2006年1月20日,检举人对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咨询结论不服,向国家科技部提出行政复议,科技部以本案属于民事活动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8、200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要发明的乳剂”的结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9、2007年3月6日,检举人根据国家科技部的答复,按民事案件直接起诉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海淀法院裁决本案“不是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不予受理【(2007)海民初字第8860号】。
   10、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作出了科技部的答复“理由并无不当”的最终裁决,维持了科技部不予受理本案的决定。
  
  四、腐败不倒的秘密
   不容置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义完全在我们手里,但现实是我们在中国现行体制范围内走完所有行政、司法途径不是判输就是不管,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在我们质问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杨副主任为什么既然已经认定该专利违反科学还维持其具有实用性时,杨副主任的答复道出了其中的秘密,即:你们提出的三个问题均过于重大,没有一个单位承担得起责任,我不会支持你任何一个结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等深得民心,可现实中“大头娃”、“有毒奶”、“有毒鸡蛋”等却一次又一次地毒害人民。特别象本案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机关、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这样的高级部门麻木不仁,共同制造、欺瞒这起特大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案,形成了中国农业大学“合法”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恶果,天理难容!
   本案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官僚腐败多么的严重,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腐败的源头有的就来自国家部委、司法的高级机关,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现实中国真的很危险!
  
   我们愿意承担上述内容不实的全部责任。
  
  
  
  中国农业大学党员职工:田向荣
   杨智泉
  
  
   2008年12月2日
  
  
  
  
  
  
  
  附件:相关证据清单
  
  证 据 清 单
  
  1、97103659.4号发明专利说明书
  证明:存在用阿维菌素残渣废料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制造假药违反法律、用有毒溶剂丙酮和乙酸乙酯作溶剂妨害公共利益、用乙醇和丙酮作溶剂制造乳剂但缺乏油相而违反科学不具备实用性问题的专利文本。
  
  2、中国农业大学承诺函、评估报告
  证明:本专利已作价782.49万元入股注册4000万元的公司,计划十年开发生产假劣兽药。
  
  3、《阿维菌素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摘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节
  证明:本专利用残渣废料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以次充好的方法违反国家法律。
  
  4、《药剂学》(江西中医学院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13、114页
  证明:本专利在没有任何特殊理由的情况下选用有毒丙酮等作药物溶剂,妨害公共利益。
  
  5、《工业药剂学》(张汝华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封面、版权页、第206-207、211-214页
  证明: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缺乏油相物质,制作不出乳剂。丙酮还是乳剂的破裂剂,乳剂中加入丙酮会引起乳剂破裂。
  
  6、中国农业大学《答辩状》
  证明:中国农业大学目无法律、目无科学,坚持错误。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717号)
   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目无法律和科学,官官相护,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
  130号】
  证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拒绝了我们司法鉴定的请求,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116号】
  证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拒绝了我们司法鉴定的请求,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高行监字
  第165号】
  证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仍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11、关于《技术咨询意见书》有关问题的函[国科知函字(2005)75号]
  证明:通过两次咨询,有关专家虽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人民法院的全部结论,但认可了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因缺乏油相物质制作不出所要发明的乳剂之事实。咨询意见既认定该专利技术上制造不出来乳剂(即不具备实用性)又坚持予以维护,极为荒唐!
  
  12、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4号)
  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乳剂”的结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13、国家科技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科政字【2006】2号)
  证明:科技部不予受理本案的理由是本案“属于提供咨询服务的民事活动范畴,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1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8860号)
  证明:法院认定本案“不是民事诉讼的范围”,科技部不予受理本案的理由不成立。
  
  1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复函(2008)299号】
   证明:国务院法制办面对本案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这样的事关国计民生问题麻木不仁,维持科技部的错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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