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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论的洞

已有 2245 次阅读 2016-9-29 23:31 |个人分类:一日三省|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第一个提出了“自由、财产、生命、安全“是人们的自然权利,其中尤以自由最为重要,其中包括财产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婚姻家庭自由等。所有这些自由都是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政府的责任首先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国王和官吏的权力来自人民,君主一旦背叛了人民,用暴力剥夺了人民的权利,人民有权起来革命,推翻暴君的统治。洛克指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契约,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这些自然权利。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剥夺了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可以“用强力对付强力”。

   西方“人权”是约束政府,认为政府应该如何如何。实际上政府产生方式有多种,绝大多数情况是”暴力“,枪杆子里出政权。约翰·弥尔顿、洛克和卢梭等人做了比较,认为政府应该怎么产生,怎么做。

   显然,西方人权不是建立在标准理论之上,而是建立在"应当”之上,也就是假设之上。根据这一套假设,可以推算出一个可运行的政府。类似于欧几里得几何,从最基础的假设开始,完善成一套合理的体系。

   那么,“人权”问题在于“假设”上面。第一,这个假设本身有矛盾冲突;第二,忽略了宗教问题。“人权”要求政府不可剥夺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组织剥夺人民的自然权利怎么办。简单一点,如何确定一个杀人犯的人权。杀人犯侵犯了别人的人权,同时自己还是一个人。如何规范杀人犯的人权?

   “人权思想”无法应对”宗教“。如果某类宗教本身就不支持“人权”,内部也不实行人权,怎么办?

   这两个问题属于不可解问题。“不可解”又要解决,因此对待方式多种多样。早期西方国家有过死刑,对犯罪的处理随着时间发展变化多样。现在绝大多国家已没有死刑了。宗教属于另外的麻烦问题,早期同样做了很严的规范,大家并不支持什么多元化,希特勒杀犹太人的时候,早期西方国家虽然没有支持,但也没有什么大反对。现在西方推行多元化,面对侵犯人权的宗教,也给予了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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