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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狗咬人不是新闻? zz from 王小峰的博客

已有 3182 次阅读 2009-5-22 00:28 |个人分类:七嘴八舌|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评论, 反面教材

转一篇王小峰博客的博文,我怎么记得类似的事情,我小时候听说过?

 

谁说狗咬人不是新闻

带三个表 @ 2009-05-21 23:06:21 分类: 闲扯

收到一封来自贵国北方黑河的一封来信,没有地理常识的同学可以去网上查查,黑河位于贵国的黑龙江省。信的大致内容如下:

我们是黑河居民,与自己心爱的宠物生活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虽生活平淡,因有宠物的陪伴,也能怡然自得,过着简单却快乐的生活。但刊登在2009年5月21日《黑河日报》的一篇政府通告,却无情撕碎了安逸的一切,在这篇由黑河市公安局、黑河市畜牧兽医局、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黑河市卫生局联合颁发的公文里,我们得知,从2009年5月23日开始,也就是公文颁布后的第三天,黑河市区以及周边农村将禁止家养宠物犬只,从5月20日起,严禁市民携带宠物进入江堤、公园、广场、早市、学校、体育场馆、车站等所有场所,如有发现,将有一只杀一只,即对居民的“所养犬只一律捕杀”。

这个公文的颁布,意味着全市所有居民(包含周边农村村民)家养的宠物狗,已经面临被剿杀的危险,更不用说流浪在外的小动物了。而让黑河市政府发起这件非人道杀戮事件的起因是: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郝会龙,以及黑河市常委、纪委书记陈亚平在江边三步,被一只叫“雪茄”的中亚犬(猛犬)咬了,被咬的是陈亚平,郝受到惊吓。之后,江边,公园,步行街,很多地方开始禁止遛狗,然后在5月19号,郝会龙在步行街,发现一妇女遛狗,就说,不是说了不许在步行街遛狗吗?该女子并不认识郝,遂发生争执,然后当夜市委常委连夜开会讨论此事,直到凌晨四点,之后颁布黑河养狗办法,21号颁发捕杀所有犬只的通知。

以上是事件发生的前因。我们承认,在所有养宠物的人中,的确有一小部分人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犬只,或者违规家养犬只,但比例只占所有养狗人士的1%都不到,大部分的人,是很有爱心、很善良、很顾及他人情绪的,因为能关爱小动物的人,也会关爱人类。而大部分的家养宠物狗,是非常温顺、可人的,能给我们带来很多人类不能给予的快乐与温暖。可是,因为个别人养的个别犬只不符要求,便对所有犬只进行捕杀,且要用活活打死的方法,无视我们的心情,有如活活打死自己的亲人,这样的痛苦,让人如何能承受?

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已经决定,如果有谁敢上来杀我们的狗,我们就拼了,这个公文一旦坚决贯彻下去,黑河会乱的,黑河政府也必会失去民心。恳求王先生能关注此事,并且帮忙呼吁一下,阻止政府的胡乱行为,倡议政府拿出一个公道合理的养狗管理办法来!

跪谢!
黑河市所有宠物狗的主人
于2009年5月21日紧急求助
代表:周先生:15046999997,文女士:13039769008
紧急救援QQ群:8041555

我之所以把当事人的电话披露出来,如果有些媒体感兴趣可以直接联系他们。我查了一下《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版)和黑河市《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通告》两个政策,发现有一条是引起争议的原因。黑龙江省的规定里面对于捕杀犬只有明确前提:“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这样规定无可非议。而黑河市《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通告》(2009年5月20日匆忙出台)中有一条:“自5月23日起,在禁养区内严禁养犬,一经发现对所养犬只一律捕杀。”也就是说,凡是让领导害怕的犬类都得一律捕杀。

从法理上讲,下一级行政部门的规定不能超过上一级的尺度,政府规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地方法律规定的尺度不能超过国家法律的尺度,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过宪法的尺度。如果对于人权保障来说,那就是下一级部门对人权的限制不能超过上一级的规定,人狗通用。当然,在贵国,人跟狗基本上可以划等号。也就是说,黑河地区对养狗的限制不能超过黑龙江省的规定。省规定还是在说人话,是有前提的。但是黑河市的规定就完全不讲道理,原来领导被狗咬了。哈哈。领导要是被人咬了咋办呢?要是被麻雀啄了眼睛咋办呢?多希望领导被老鼠咬了啊,这样就可以出台一个灭老鼠的规定。

在一个人咬狗都不见得变成新闻的今天,狗咬人居然变成了新闻,它跟人之间的发生的新闻一样荒诞。这主要是它咬了领导,所以说,被撞死要挑好撞你的对象,咬人也得看好对象,咬不好就遭受灭顶之灾。这只雪茄你说你咬谁不好,偏偏咬领导。

好了,我不贫了,有媒体感兴趣的话,可以关注一下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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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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