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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一篇《不远万里的精神病》中的第一句话是:有网友质疑我在之前自己博客的评论文章中使用了“一个人不远万里XXXX,XXXXX,这是一种什么精神病?”的句式。并且还提到了“法律”的字眼。
这里面的网友是指在我博客上留言的xcfcn,他的留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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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题:
发表评论人:xcfcn [2009-1-18 19:54:48]
荣幸之至,我的寥寥数语入了您的法眼。
我搂搂眼睛,难道我眼睛花了吗?真的花了吗?
1、从人的基本权利来说,傅鹰有权利质疑他想质疑的任何东西。
2、至于是不是有效质疑,您去翻翻任何一本法律书,看看那里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怎么说得。身边没有书的话,也可以在网上搜索2000年的“读书事件”,看看中国那些精英是怎么讨论这个问题的。然后你再来谈谈how和what是不是可以完全分开。
3、你的那个“神经病”说词,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看看在法庭上你的“胜数”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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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说的1,很显然他没看完我的原文,所以我压根就没回复他。
关于他说的2,同1。
关于他说的3,看完之后我笑了,我就写了上一篇文章,同时建议那些没有见过这种句式的人自己上网搜搜看。
我为什么要让你自己上网搜搜看呢,首先我想让你明白这句话不是我发明的,其次我想让你明白这句话网络上很多人在用。第三,我希望你明白即使现在已经是牛年了,但中国的法律也还没有牛到上网说这么一句话就得找律师那份上。
那么我自己这句话是从哪里学的?其实不是百度也不是google,而是从三联生活周刊王小峰的博客上学的,他原话就是用来骂人的。
如果你们任何一个人觉得我使用这句话来骂街不妥,欢迎来“告”!!本人奉陪到底!!
但是事先说好了,你要真有种,明天就请你把律师函发到我办公室!打官司如果输了我马上写文章向你道歉。但是如果你没有那个勇气,那么你以后少他妈拿法律来吓唬我,兄弟我不吃这一套。
上面这句话不是说给xcfcn的,而是说给任何一位来我博客的访客,如果你对我博客文章中的语句有意见,你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我,没问题,随便你告,I等You!但是,我不接受“诈胡”!不接受嘴上的“说说而已”。听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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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傅鹰,这个老头是比较搞笑的。很自作多情,也很喜欢主动对号入座。不是我说的话,他非要说是我说的;我不是说他的话,他非要以为是说他的。
你说对这样的人,我除了“圕rz”一下,还能怎么样?
当然了,我说过在我的博文里要就事论事,所以咱就最后一次在这里就事论事:
在新浪博客上,最近几天博客推荐的头条是:美国NBA球星科比在新浪网独家开博。
这个新闻以及科比博客的链接我就不贴了,你自己搜吧。
我要说的是:科比在新浪的博客是他自己管理吗?不是,因为科比不懂中文,他的博客是新浪的人“代管”的。
与科比的博客类似的是巴蒂尔在新浪的博客,链接你也自己搜吧。他这个博客也显然不是他自己管的,也是新浪的人“代管”。
所以“代管”这个事不是科学网的专利。
傅鹰,如果你真的是一个维护科学伦理道德尊严和维护世界和平的斗士,如果你真的不是我之前猜想的因为看饶毅不顺眼就借着博客代管的事挑刺,那么你的机会来了,你应该也向科比、巴蒂尔以及新浪网宣战,而不是只跟饶毅和科学网编辑部死磕,你应该公开声明挑战全世界所有“博客代管”的博主,并将你有限的人生,投入到无限的博客斗争中去!
AZA AZA FIGHT!傅鹰必胜!Oh Yeah!
我和全世界几十亿网民都会在背后默默的支持你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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