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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由“范跑跑”事件引发的安全人性思考

已有 4393 次阅读 2015-6-17 09:48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一、博文说明

好久不写博文了,本来最近不想写,但一直想这件事,就把它贴出来。由于怕该事件容易引发很多讨论,我一直迟迟不敢动笔。但是,思来想去,这一现象确实对说明一些安全人性问题有极大的帮助,也值得我们思考。因此,今天早上起来就决然写了起来。首先说明一点:本文不针对人,仅针对这一现象,从科学的角度客观地谈及一些安全人性的问题,不希望引发一些不必要的讨论。

二、事件回放

据描述,地震发生时,范美忠当时正在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上语文课,课桌晃动了一下,但范根据对地震的一些经验,认为是轻微地震,因此叫学生不要慌。但话还没完,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他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范美忠发现自己是第一个到达足球场的人,等了好一会才见学生陆续来到操场,随后他立刻参与组织了被疏散的学生,并没有离开学校。(引用于百度百科)

三、观点论述

基于“XY理论”和事故倾向性理论,笔者有文对人做过两类极端假设:安全人性的“X理论”和“Y理论”假设,统称为安全人性的“XY理论”假设。指明了人的安全人性弱点(马虎、侥幸、逆反、鲁莽、投机、逞能、浮躁、懒散、疲惫、盲从、急功近利等)和安全人性优点(很强的生理安全欲和安全责任心,并尽个人最大努力来确保个人和组织的安全)。

1.现象分析

笔者分2个角度(个体角度及组织角度)谈这一问题:

1)从个体的角度看

从从个体的角度看,范老师的“跑”符合避害趋安的人性,是生理安全欲的表现。但从这一角度看,属于合情合理,不跑”才怪呢!但是,从组织的角度看,则不然。

2)从组织的角度看

巴纳德认为人的思想、行为等都有自由性趋向,而作为一个正式组织,至少要实现一个组织目标,这就需要对组织成员的行为和活动等加以约束,使其共同为实现组织目标而服务和努力。诺斯指出为制约人的行为而设计的约束条件,即是法规或制度等。从组织的角度看,范老师的“跑”体现了他安全责任心的不足,间接体现了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缺失。下面引用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各方观点来支撑这一看法: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王海明认为:在大地震中的其他教师都没逃,说明这是基本的道德,而范美忠的行为已经越过了道德底线”,“严格来讲道德规范和法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南方都市报发表《自由理念不容亵渎——我看范美忠之跑》的评论认为:范美忠宣称“从利害权衡来看,跑出去一个是一个”是荒诞的,因为,第一,在那种情况下,作为教师的范美忠若能坚守岗位、组织学生有序撤退,或许可以挽救更多的生命。第二,就算只有一个学生因范美忠坚守岗位而逃出生天,而范本人牺牲了,但由于学生比他年轻得多,仅仅从生命的长度来算,这个学生的存活所保有的幸福量就很可能远高于范美忠的存活所保有的幸福量。

凤凰网发表评论《范美忠老师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指出:“我们一直在被谭千秋、瞿万荣这样的老师感动着,因为他们用行动告诉了我们“师德如山”。范先生痛恨现行的教育体制,希望能给基础教育带来一点新意这一点我们双手欢迎,可我们不希望看到是灾难面前您第一个逃跑的样子。一个人的思想再活跃,再前卫,可如果连一点点起码的师德都没有,连一丝人情味都没有了,那也只能是一个虚伪的思想家。”

新京报发表吴稼祥评论:《“范跑跑”亵渎“自由”》,文章指出:“范老师和他的学生们并不是一条木船上的普通乘客,而是有权利责任关系的法律主体:范老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行使监护权,同时也有监护责任;学生们被家长委托给学校享受被监护权。在发生有生命危险的灾难性事件的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有责任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去救助自己的被监护人。这种情况下的救助责任,和军人在战场上的责任没有两样。”

以反对“伪科学”著称的评论人方舟子发表《范美忠如在美国铁定会被学校开除》,指出: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制定的《教育行业道德准则》规定:“必须尽合理的努力保护学生避免有害学习、健康、安全的情况”。这事如果发生在美国,范美忠铁定会被学校开除,而且这辈子别想再当教师了。原因很简单:他的所作所为非常不具有professionalism

......

2.安全人性启示

1)思考之一:其实,该事件可以看作是由个体的积极安全人性(强烈的生理安全欲)作用的结果,但它产生的结果并不理想。因此,如何判断安全人性优点及弱点,本身的优点,在一定情况下,它的作用结果也有可能是负效应。

2)思考之二:笔者有文认为安全人性弱点(即安全人性X假设)是安全制度、法规制定的依据,但是,该事件又引发了另一思考,如果一些积极的安全人性的作用结果是负效应呢?所以,仅看安全人性本身的优劣存在片面性。

3)思考之三:对于一些安全人性(作用结果有可能的正效应,也有可能是负效应),该如何辨识和管控。

4)思考之四:对于组织来说,是否安全责任心>个体安全生理欲,即在危急情况下,以大众、组织安全为重。

5)思考之五:对于一些安全法规、制度等没有明确规定的安全职责,还要靠安全文化、职业道德等促使组织成员做出有利于组织安全发展的努力,此时他们是不管个人的这种努力是否在安全法规、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其完全是员工的个人意愿,突出安全文化的重要性。

 

观点不成熟,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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