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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了新的规定,据说是立法让子女常回家看看;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新规条文很可笑: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我只有一个问题:请问如何执行?
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很可笑!
网友yuelushan1质疑的好: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什么是经常?每天一次还是每月一次?中国人的差不多主义在这里再次暴露无遗。
农民工一年一次回家看望老人,是不是属于不经常?他们不能经常看望是他们愿意犯法?
富人制定法律,把原先国家和社会必须承担的生老病死有依靠的养老责任推给穷人个体,美其名曰“孝”。这就是那些“何不食肉糜”的上位者们的心态。
90岁的老年人,其子女也是60岁以上了,也是老年人,老年人不问候老年人是不是也算犯法?孙辈不去问候祖辈老年人是不是也违法?
不好好引导健康的人文、道德建设,想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规来改变人心,不过是又一次拍脑袋立法的噱头罢了,根本没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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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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