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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在进行教育部课题的结项工作。学校社科处的工作人员问我当初申报书结项形式写的是什么?我说是“著作、论文”。现在以什么形式结项?我说论文,他说危险。我问为什么?他的回答让我非常惊讶:“如果当初申报书写‘著作’,现在当然是著作;写‘论文’,现在当然是论文;写‘著作或论文’,二者都可以;写‘著作、论文’,现在只能是著作和论文。”
我顿时晕倒,其实当初的结项形式我写“著作、论文”,其意就是“著作或论文”,谁说顿号有“和”的含义?即使有,也非我所愿,只能算我的失误。社科处的工作人员非常无奈对我说:“教育部就这么规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
我越来越疑惑了:“著作、论文”真的等于“著作和论文”吗?即使等于,也不合情理,哪有既以著作又以论文形式结项的?这样一来,所谓的著作不就是论文集了吗?没有想到当初的一个小小顿号(就这么轻轻一点),就让我“必须”写出一本著作来(虽然现在我已经在进行专著的写作,但不想是外界强加的“必须”行为),中国标点符号的伟力太神奇啦!
我正当郁闷且疑惑时,突然在当初申报书的后面发现自己对结项形式有个清楚的解释:“主要是系列论文,如有可能,修改成著作形式出版。”我立刻把发现的“新大陆”告诉了社科处的工作人员,他说:“有了说明解释,就应该没有多大问题。”当时,我就像黑夜中的行者突然见到了光明,喜悦之情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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