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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年通过的“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
武夷山
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主办的“中国科研诚信网”去年10月底报道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的修订的相关情况
http://168.160.12.55/jsp/archives/archivesViewDt!archivesViewDt.action?modelId=1&columnId=&archivesId=10949),该资料是本所孙平博士和景文玉同志翻译的。我将该资料转帖在下面,供参考,并将1974年首次通过的原文件中某些我认为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标为红色,间或做些评注。对此文件有修改意见者可以直接上教科文组织网站去提交意见。
征求建议:《教科文组织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的修订
—— Recommendation on the Status ofScientific Researchers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教科文组织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的修订征求建议和意见。该建议自1974年通过后,在全球195个成员国中得到广泛认可。该文件的制定旨在帮助成员国为科学技术发展形成并落实适当的政策框架,特别是用以支持科学研究人员和鼓励新的加入者。可能的修订将更好地反映变化的情况和当今的挑战。
2013年11月于巴黎举行的第三十七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决定启动对原来文件可能的修订程序,旨在考虑过去40年中所发生的变化。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充实现有文件中的有效内容,从而使其更好地反映当今对科学与社会关系的关切。
例如,本届大会认为该《建议》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考虑1999年的《关于科学和科学知识利用的宣言》和2005年的《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反映当今与科学治理以及科学与社会关系相关的伦理与监管方面的挑战,提供一个科学伦理方面权威而重要的声明,作为科技政策的基础。
教科文组织向其合作伙伴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征求建议和意见。邀请所有利益相关方对原来文件的修改提出建议,或指出哪些内容不宜变动。
建议和意见可在2014年11月1日前发送到:recommendation.comment@unesco.org
咨询过程将根据下述安排进行:
这是第一轮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将于2014年11月1日前进行,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IBC)和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COMEST)以及教科文组织的其他合作伙伴也参与了这项工作。
第二轮征求建议和意见的活动将于2015年2月15日至7月15日之间进行。此前收到的意见将作为参考信息被整理并发布在本网页上。
2016年,将由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开展进一步咨询。
2017年,前期磋商所产生的修改提议将被散发,最后在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九届大会(2017年10月或11月)上由各成员国代表进行讨论和审查。届时或将通过修订后的《建议》。
请注意所有回复应当简明扼要。本网页将在整个咨询期间上传信息。
http://www.unesco.org/new/en/social-and-human-sciences/themes/bioethics/call-for-advice-revision-of-unesco-recommendation-on-the-status-of-scientific-researchers/
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
(《建议》于1974年11月20日举行的第三十八届科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报告中通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4年10月17日至11月23日在巴黎召开第十八届会议。
忆及《组织法》前言中最后一段的内容,教科文组织藉由推动(尤其是)世界各国人民在科学上的联系,促进实现联合国组织据以建立及其《宪章》所表明的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福祉方面的目标。
考虑到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条款,特别是第27.1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认识到:
1.科学发现及其相关的技术进步与应用,特别是能够造福人类、保护和平以及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科学与科学方法的优化利用,为因此而得以取得的进步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与此同时,可能会牵涉到某些可能构成威胁的危险,特别是当科学研究成果被用于侵害人类的根本利益,如策划导致大规模破坏性的战争,或为了一个国家剥削另一个国家的目的,抑或是任何可能引发复杂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的事件;
2.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成员国应建立或设计相应科学技术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机制,也就是说,使制定的政策避免可能的危险并充分认识和利用这些发明、技术发展与应用中的积极方面。
还认识到:
1.一批优秀的而训练有素的人才是本地研究与试验发展能力的基石,且对利用和开发其他地方的研究成果同样不可或缺;
2.“学术自由”一词所包含的对结果、假说和观点的开放交流之意,在科研进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为科研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适当支持和基本设施对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必要性。
注意到,在世界各地,这方面的政策制定对成员国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考虑到本《建议》附录中所列的政府间倡议,表明成员国认同科学技术对于在广泛国际基础上处理各种世界性问题具有越来越大的价值,因而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以及促进各个国家的发展;并坚信这些趋势会促使成员国采取实质性措施采用和坚持适当的科学技术政策。
相信政府采取的这类措施可以大大有助于创造一些条件,以鼓励和帮助本地以对人类及其环境更加负责任的精神开展研究和试验发展的能力。
相信这些条件中最重要者之一是确保那些实际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的人员有合理的地位,适当考虑开展这方面工作固有的责任和必要的权利。
考虑到科学研究活动在特殊工作条件下开展,并且要求科学研究人员对其工作、对其国家,以及对联合国的国际理念和目标抱有高度负责的态度,该职业的从业者相应地需要有适当的地位。
相信当前的政府、科学界和公众舆论的氛围,令大会适合在此时制定相关原则以为希望确保相关科研工作者合理地位的成员国政府提供帮助。
忆及在这方面已经完成许多有价值的工作,涵盖了一般从业人员,特别是科学研究人员,尤其是本前言中提及的国际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以及本建议的附录。
意识到常被称为科学研究人员“人才外流”的现象过去曾引发人们的广泛忧虑,对于一些成员国来说,该问题仍属当务之急;在目前状况下,这方面是发展中国家的最大需求;并为此期望为科学研究人员提供使之服务于最需要其所服务的国家和地区的更充足的理由。
相信所有国家在科学研究人员地位方面均存在类似问题,这些问题要求采用共同的方法,在可行的情况下使用共同的标准和措施,这便是提出本建议的目的。
然而,在通过和使用本建议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极大多元性,这在不同国家决定着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和试验发展的模式与组织。
期望为了这些原因,用一些与科学研究人员核心关切问题相关的条款,补充各国法律和法令所规定,并由其习俗所鼓励的标准和建议,以及在本前言所提到的国际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和本建议附录中所包括的标准和建议。
审视了会议议程第26项内容,有关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议案。
在第十七次会议上决定,这些议案应采用给成员国建议的形式。
于1974年11月20日通过本建议。
大会建议成员国应当采用所需要的立法或其他步骤,在各自的疆域内贯彻本建议所列出的原则和规范。
大会建议成员国应当对负责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及成果应用的管理部门、机构和企业,对代表或促进相关科学研究人员群体利益的各类组织,以及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宣传这一建议。
大会建议各成员国按照大会所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其报告为落实本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一、应用范围
(一)这一建议的目的:
1.(1)“科学”一词是指人们独立或在小型或大型团队中通过对观察到现象的客观研究,进行有条理的尝试,借以发现和掌握偶然事件间的联系的事业;通过系统的反思和概念化,通常在很大程度上以数学符号表现,将由此得到的知识子系统整合为一个协调的形式;并使人们有机会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对自然和社会中发生的过程和现象的了解;
(2)复数形式的“科学”是指一组相互关联的事实与假设,其中的理论部分通常能够被验证,在这方面包括有关社会事实与现象的科学(博主:说白了,就是承认社会科学也属于科学);
2.“技术”一词是指与商品的生产、改善或服务等直接相关的知识;
3.(1)“科学研究”的提法指在科学知识产生过程中涉及的研究、试验、概念化和理论检验的过程,即上文第一段中1(1)和1(2)所述的内容。
(2)“试验发展”的提法指为取得实际应用而开展的改造、测试及优化的过程;
4.(1)“科学研究人员”的提法指那些负责研究某一特定科学或技术领域的人员;
(2)在本建议各条款的基础上,各成员国可以确定被认为属于科学研究人员范围者的纳入标准(如拥有文凭、学位、学术头衔或职务),以及允许的例外情况;
5.“地位”一词与科学研究人员结合使用,指赋予他们的身份或尊重,首先表现为对他们职责所包含的义务与责任以及他们履职能力的评价水平,其次是他们为完成自己任务所享有的权利、工作条件、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
(二)本建议适用于所有科学研究人员,无论以下情况如何:
1.其雇主的法律地位或他们所工作的组织或企业的类型;
2.其专长所在的科学或技术领域;
3.他们从事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动机;
4.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最直接相关应用的类别。
(三)如果科学研究人员非全职从事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本建议仅适用于他们从事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时间和情境。
二、国家政策制定语境中的科学研究人员
(四)各成员国应努力利用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国民的文化和物质生活水平,并促进实现联合国的理想和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各成员国应当使自身具备制定和施行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所需的人才、制度和机制,相关政策应使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作以实现国家目标为导向,并使科学本身享有充分的地位。成员国应通过其所实行的科技政策、在制定政策时利用科学技术的一般方式,特别是对待科学研究人员的方式,表明科学技术并非孤立开展的活动,而是国家建设更具有人性化和真正公平社会的综合努力的一部分。
(五)各成员国在制定国家总体规划,特别是科学技术规划的各个适当阶段,应当:
1.将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方面的公共投入视为一种公共投资,大部分投资的回报需要较长时期来实现;
2.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在公众舆论面前始终坚持这类支出的正当性,甚至是不可或缺性。
(六)成员国应当尽一切努力将其需要把科学技术应用于比本国所关注的更为广泛而多样的特殊领域的意识,转化为国际政策中的条款和付诸实践:这些领域涉及维护国际和平、消除贫困以及其他只有在国际层面才能有效应对的众多而复杂的问题,如污染的监测与控制,气象预报和地震预报等。
(七)成员国应当创造机会使科学研究人员参与国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政策的制定。特别是各成员国应当确保政策制定过程得到适当体制机制的支持,从而能够获得科学研究人员及其专业组织的适当建议与帮助。(博主:早在40多年前,教科文组织就倡导参与式的科技政策制定了,了不起!)
(八)各成员国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程序,确保在开展公共资金支持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时,科学研究人员在尊重公共责任的同时,享有与其任务和科学技术进步相适应的自主程度。应当充分重视国家科学政策应基于最大限度地尊重科学进步所需要的研究自主性和自由,促进科学研究人员的创造性活动。
(九)鉴于上述观点,本着尊重科学研究人员流动自由的原则,成员国应关注营造整体氛围,采取具体措施为科学研究人员提供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支持和激励,例如:
1.确保高素质的年轻人发现此职业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并充分相信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是一个能够提供良好前景和足够程度安全的职业,以保持国家的科技人员队伍不断注入新鲜血液;
2.促进在国民中出现一批自认为是国际科学技术界有价值的成员,并得到世界范围内同行认可的科学研究人员,并激励这一群体适当增长。
3.营造一种环境,为大多数科学研究人员或有志成为科学研究人员的青年人提供使其为祖国效力的必要的激励,如果他们在海外寻求部分教育、培训或经验,也会回国工作。
三、科学研究人员初步的教育和培训
(十)成员国应注意的一点是,有效的科学研究需要科学研究人员诚信而成熟,同时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智力水平。
(十一)为促进具备这样高素质科学研究人员的出现,成员国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包括:
1.确保不存在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阶层、经济条件或出身而产生的歧视,所有公民均享受平等接受从事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初始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并且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所有公民享有在科学研究领域平等就业的机会。
2.在对科学工作者的这类教育培训中,将鼓励服务社会的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十二)成员国应当在不影响施教者必要而适当的独立性的情况下,支持所有设计用来培养这种精神的教育计划,例如:
1.在自然科学与技术方面的教学大纲和课程中,融入或开发社会及环境科学方面内容;
2.开发和运用教育技术以唤醒和激励某些个人品质和思维习惯,例如:
(1)无私利性和学术诚信;
(2)正确而合乎情理地审视问题或情况,并考虑其中人文影响的能力。
(3)在涉及探索新知识的问题中,从表面看似乎仅为技术性的问题中发现其公众影响和伦理影响的能力;
(4)对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或然性或可能的社会及生态后果保持警觉;
(5)愿意与他人不仅在科技界,也在此之外进行沟通交流,即乐于在团队中以及在多职业环境中工作。(博主:这是最广义的科普活动。)
四、科学研究人员的职业
(十三)成员国应记住,如果鼓励科学研究人员认识到其工作同时服务于其同胞以及整个人类,会大大增强他们的职业意识。各成员国应当在对待科学研究人员的方式以及对其的态度中,对以这种宽泛的社会服务精神开展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表示鼓励。
科学研究的公民和伦理方面
(十四)成员国应当鼓励创造条件,使科学研究人员在公共管理部门的支持下,拥有如下的责任和权利:
1.以学术自由的精神工作,追求、阐明以及捍卫他们所认定的科学真理;
2.参与界定他们所从事项目的宗旨和目标以及确定采用在人道、社会及生态方面负责任的研究方法;
3.自由地表达自己对某些项目的人文、社会或生态价值的看法,在迫不得已时依照良心的召唤退出那些项目;
4.为建设自己国家科学、文化和教育的根基以及实现国家目标,增强同胞的福祉和促进联合国的国际理想与目标做出积极的和建设性的贡献;
人们了解,当成员国作为科学研究人员的雇主时,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严密地提出其认为有必要不履行上文1至4段所述原则的情形。
(十五)成员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科学研究人员的所有其他雇主遵循第(十四)段所包括的建议。
科学研究的国际方面
(十六)成员国应当认识到,科学研究人员越来越经常地面临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具有国际性特点的情境,并应当努力协助科学研究人员利用这种情境推进国际和平、合作与理解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十七)成员国应当特别为科学研究人员所从事的那些寻求对人类整体生存和福祉相关因素有更深入理解的计划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
(十八)各成员国应根据其资源条件,尽可能多地为世界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做出慷慨贡献,在这项工作中依靠其国民中的科学研究人员,尤其是年青一代科学研究人员的知识、勤勉精神和理想主义。成员国在有利于巩固真正的文化和国家主权的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欢迎科学研究人员所能提供的所有建议和帮助。
(十九)成员国为了使科学技术知识的全部潜能被迅速地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应促使科学研究人员记住第(十六)、(十七)和(十八)段所列的原则。
五、在科学研究人员方面取得成功的条件
(二十)成员国应当:
1.记住公共利益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利益都需要有利于科学研究人员成功开展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精神支持和物质帮助。
2.认识到它们作为科学研究人员的雇主,在这方面应具有领导责任,并应努力为这些科学研究人员的其他雇主树立榜样;
3.促使科学研究人员的所有其他雇主密切关注为科学研究人员提供令其满意的工作条件,特别是考虑本节的所有条款;
4.确保科学研究人员享受与其地位和表现相当的工作条件和薪酬,不因性别、语言、年龄、宗教或国籍而受到歧视。
适当的职业发展前景和设施
(二十一)成员国应当最好在国家综合人力资源政策框架内,制定适当包含科学研究人员需要的就业政策,特别是做到:
1.为直接聘用的科学研究人员提供适当的职业发展前景和设施,但不一定仅限于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领域:并鼓励政府部门以外的雇主采取类似的做法;
2.在规划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时,采取各种努力使相关科学研究人员不会仅因其工作的性质而面临可避免的困苦;
3.考虑提供必要的资金用于在长期聘用科学研究人员的再适应和重新安排方面所需的设施,将其作为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特别是,但又不仅是当所设计的计划或项目活动的执行期有限,以及不可能提供这些设施时,应做出适当的补偿性安排;
4.为青年科学研究人员提供根据自己的能力开展有意义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具有挑战性的机会。
终身自我再教育
(二十二)成员国应努力鼓励:
1.如同面临相似问题的其他类别的从业者,科学研究人员应有机会通过参加会议、免费使用图书馆和其他信息来源,以及参加教育或职业培训课程,使自己在本身学科和相关学科保持与时俱进。在必要时,科学研究人员应当有机会为转到另一个不同的科学活动分支接受进一步的科学训练。
2.为此目的提供相应的设施。
一般的流动性,特别是公共服务
(二十三)各成员国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便利在政府中从事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的人员与高等教育领域和生产企业中科学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或流动,将其作为有关高素质人力资源的综合性国家政策的一部分。
(二十四)成员国还应记住,各级政府机构可以得益于科学研究人员提供的特殊技能和见解。所有成员国因而可以通过仔细地比较分析那些引进了专为科学研究人员设计的薪级表以及其他聘用条件的国家所取得经验而获益,确定这样的计划能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满足本国的需要。在这方面似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包括:
1.在综合性国家高素质人力资源政策框架中科学研究人员的最佳利用;
2.愿意为定期审视科学研究人员的物质条件提供程序和所有必要的保障,以确保他们与其他行业具有相当经验和资质的从业者相比较保持公平,并与本国的生活标准相称;
3.在公共研究机构提供适当职业发展前景的可能性;以及赋予在科学或技术方面有资格的研究人员从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岗位转换到行政管理岗位选择权的需要。
(二十五)成员国还应充分利用科学技术通过与国家其他方面活动的紧密结合可以得到促进,且反之亦然这一事实。成员国因此应注意不要妨碍科学研究人员因最初由于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而培养出的偏好和才能导致他们去从事相关活动。与此相反,成员国对于那些其原来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培训和以后获得的经验使他们表现出在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管理或更宽泛的科学技术政策等领域内潜力的科学研究人员,应当特别注意鼓励他们在这些方面充分施展其才华。
参加国际科学技术会议
(二十六)成员国应当积极推进世界各国科学研究人员间思想和信息的相互作用,这对于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科学研究人员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能够参加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和出国交流。
(二十七)成员国还应注意,所有开展或管理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应固定将其预算的一部分用于资助其聘用的科学研究人员参加这些国际科学技术会议。
科学研究人员获得有更大责任和相应报酬的职位
(二十八)成员国在实践中应鼓励,对于使其聘用的科学研究人员获得具有更大责任和相应更高报酬职位的决定,应主要基于对相关人员当前或近期表现中所体现出能力的公平而实事求是的评价,以及反映他们所获得知识的正规的或学术的证明,或其表现出的技能。
保护健康;社会保障
(二十九)1.成员国作为科学研究人员的雇主,应当承认其有责任根据国家规定以及有关保护所有工作人员免受敌对或危险环境的国际性文件,尽可能保护所雇用的科学研究人员以及所有其他可能受相关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影响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因此,他们应当确保科学机构的管理应执行适当的安全标准;对所有雇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措施培训;监督和保障所有具有风险从业人员的健康;对于注意到的新的(或可能是新的)风险采取适当的警告,特别是由科学研究人员自己这样做,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作日和休息日时间合理,后者包括带薪年假;
2.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促使科学研究人员的其他雇主采取类似的做法。
(三十)成员国应确保有规定能使科学研究人员享受(与所有其他从业者同样的)与其年龄、性别、家庭状况、健康状况以及其所从事工作性质相符的适当而公平的社会保障安排。
创造力的提倡、评估、表达与认可
提倡——
(三十一)成员国应积极关注激励所有科学研究人员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表现。
评估——
(三十二)成员国对于其聘用的科学研究人员,应当:
1.在评价科学研究人员创新能力的所有环节,适当考虑衡量个人能力的固有难度,因为能力很少能以平稳而不变的形式显现;
2.使那些个人能力似乎尚待激发的科学研究人员能够,或鼓励其:
(1)转入一个新的科学或技术领域,
(2)也可以从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领域进入其他职业,他们已获得的经验和业已证明的其他个人品质在这一新的环境中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
(三十三)成员国应促使科学研究人员的其他雇主采用类似的做法。
(三十四)作为与创造力评价相关的因素,成员国应努力确保科学研究人员能够:
1.不受妨碍地接受世界各地同行对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批评和建议,以及伴随这类沟通与交流产生的学术激励;
2.平静地享受因其科研价值所带来的国际赞誉。
以发表形式的表达——
(三十五)成员国应鼓励和便利发表科学研究人员所获得的成果,以帮助他们获得应有的荣誉以及为了普遍推动科学技术、教育和文化进步。
(三十六)为此,成员国应确保科学研究人员的科学技术作品享有适当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版权法所提供的保护。
(三十七)成员国应当通过与科学研究人员组织的协商,并作为标准做法,鼓励科学研究人员的雇主,以及在自身作为雇主时,争取:
1.将科学研究人员自由发表和鼓励其发表自己研究工作的结果视为惯例;
2.在不违背公共利益和雇主与同事的权利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科学研究人员发表自己成果权利的限制;
3.在其聘用条款及细则中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清楚地说明可能施加这类限制的情况;
4.类似地,明确相关的程序,使科学研究人员得以确定本段所提及的限制条件在特定情况下是否适用,并可以依程序上诉。
认可——
(三十八)成员国应当表明他们高度重视使科学研究人员为在其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创造性努力而接受适当的精神支持和物质补偿。
(三十九)相应地,成员国应当:
1.记住:
(1)科学研究人员因其被证明的创造力而获得荣誉和得到认可的程度,可能影响他们所感受到的工作满意度。
(2)工作满意度很可能影响科学研究的总体表现,并可能尤其影响其中的创造力因素;
2.对科学研究人员被证明的创造性努力采取并促使他人采取恰当的对待方式。
(四十)类似地,成员国应当采用,并推动采用下列标准做法:
1.在科学研究人员的聘用条款及细则中包含书面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发现、发明或技术改进,哪些权利(如果有)属于他们(以及适当情况下属于其他利益相关方);
2.在科学研究人员被聘用之前,雇主应总要使科学研究人员留意这类书面规定。
对解释和运用科学研究人员聘用条款文本时合理的灵活性
(四十一)成员国应设法确保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作不被仅当作是例行公事。因此他们应注意在制定和解释科学研究人员聘用条款和规定其工作条件的所有文本时,应具有满足科学技术要求的所有必需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不应被用来强加给科学研究人员一些低于同等资历和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条件。
科学研究人员联合促进其各项权益
(四十二)成员国对于科学研究人员联合起来,根据工作者的一般权利和受本建议附录中所列国际性文件中提出的原则的激励,在工会、专业协会和学会中保护和促进他们的个人和集体利益,应视为完全正当,甚至是合情合理的。在所有有必要保护科学研究人员权利的情况下,这些组织应有权利支持这些研究人员的正当要求。
六、本建议的使用及宣传
(四十三)成员国应当通过与所有其活动属于本建议范围和与之目标一致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努力拓展和完善本国有关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举措,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国际组织、代表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的组织、各类雇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和科学研究人员工会、科学作家协会和青年组织。
(四十四)成员国应当以最恰当的方式对上述机构的工作予以支持。
(四十五)成员国应当争取所有代表科学研究人员的组织的关注和积极合作,以确保后者能够本着服务社会的精神,有效地承担责任,享受权利并获得本建议中所述地位的认可。
七、最后条款
(四十六)当科学研究人员所享有的地位在某些方面比本建议的内容更加有利时,本建议中的条款不应被援引以削弱已经获得的地位。
博主: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文件,考虑全面,具有远见,只是冗长了些。让人不由得感慨的是,我们离教科文组织40多年前所倡导的东西(应当说是常识性的内容),还有那么大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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