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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平等之细论
武夷山
英国爱丁堡纳皮尔大学工程、计算与创意产业系社会情报学中心的Alistair S. Duff在JASIST杂志2011年第3期发表文章,The Rawls-Tawney Theorem and the Digital Divide in Postindustrial Society(罗尔斯-托尼定理与后工业社会中的数字鸿沟),原文见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002/asi.21470/pdf。文章首先把所有信息分为三类:
A型:
1. 选举信息;
2. 法律(statutory)信息;
3. 其他(博主:基本保健信息当属此类?)。
B型:
1. 国内政治新闻;
2. 国外政治新闻;
3. 科学、技术与医学信息;
4. 其他。
C型:
1. 软新闻;
2. 娱乐信息;
3. 其他。
然后,作者提出了罗尔斯-托尼定理,它包括关于信息平等的两条原理。
第一原理
每人对于A型信息都拥有同等权利。
第二原理
当且仅当B型信息之社会分配不均等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容忍这类不均等:
(1) 能使最弱势群体的信息资源最大化;
(2) 接触利用此类信息的渠道是均等的;
(3) 这类不平等没有大到引起阶级分化的地步(这一条是所谓“托尼补充条款”。)
C型信息其实就是A、B型信息以外的所有信息,该类信息之分配,可以安全地交由市场力量去处理。
接着,作者用举例的方式讨论了两条原理的制度启示。
第一原理提示我们:
1. 应有关于全面信息自由的法规;
2. 个人隐私属于个人的重大权利;
3. e政府计划要扎实推进,不做表面文章;
4. 竞选双方的广播电视宣传均应由国家资助;
5. 应设立公民建议局(或者福利建议局、立法建议局等等);
6. 国家核心电信基础设施应国有化或重新国有化;
7. 开放政府,包括开放“市政厅”(Townhall)及其他面对面模式;
8. 建立对国家信息政策进行审计和评估的办公室。
第二原理提示我们:
1. 大众传媒体系应是混合的(国家拥有的、资本主义的、自愿者的和中介形式的等各种关系之混合);
2. 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图书馆、邮局和电信服务亭体系;
3. 恢复参考图书馆员资格认证制度;
4. 推行关于信息技能和媒体技能方面的中小学教育和成人教育计划;
5. 推进公共服务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和民主化;
6. 建立专门讨论政治、艺术、科技、宗教等不同议题的、可持续发展的网络空间;
7. 对报纸应给以力度较大的多重税收减免激励;
8. 对长程调查性报道项目给与一次性资助;
9. 国家对外国记者给以补贴(?)(原文:Renewable state bursaries for foreign correspondents,原文的含义到底是什么,请行家指教);
10. 用轻度管制的竞争市场推动软硬件开发;
11. 对搜索引擎和因特网内容开展具有社会责任心的管制;
12. 鼓励医学专家系统、社区机器人和大众型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发;
13. 支持推进“信息社会”进程的政府间活动,包括举办该主题的高峰会议。
博主:本项研究不是从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立场出发,而是从一些基本“定理”推导出了一些政策主张。可以看出,其中某些主张是目前资本主义国家所倡导的,某些主张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该研究别开生面,给人很深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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