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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创新风险观
武夷山
美国圣母大学历史系科学史教授Christopher Hamlin在Minerva杂志2008年第一期发表书评文章,Just Don’t Call It Science,全文可见http://www.springerlink.com/content/p0612p4324773728/fulltext.pdf。他评论了Noretta Koertge的Scientific Values and Civic Virtues(科学价值观与公民美德)和Sheila Jasanoff的Design on Nature: Science and Democracy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对大自然的设计:欧洲与美国的科学与民主)。他对前一本书评价不高。他在书评文章中说:
在不同国家,风险评价的进路也不同。美国是给创新者先发制权(presumptive)的。换句话说,谁要是反对某项创新(博主:比如转基因技术),谁就有义务来证明,这项创新产生的具体损害有多大。贾沙诺夫在其著作中表述的观点是,风险是对“已知的未知”之探索(博主:言下之意是不可避免的)。英国的风险评价进路,尤其是工党所实行的那套进路,是要求开展创新的一方来证明其创新是无害的,而不仅仅是对别人关于某项创新有害的指控做出响应。英国人认为,审慎与公正更加重要,探索“未知的未知”更加重要。由于这样的差异,美国科研人员认为,基因在不同物种间的流动是极少发生的,且无害的(若不说是不可能发生的),英国人则很把物种间基因流动的风险当回事。
今后可以建立一种civic epistemology(公民认识论),它将英国的智识主义(intellectualism)、德国的参与式民主和美国式对权利的关注给结合起来。
布什的“无止境的前沿”说也许曾经成为支持科研活动的可行而实用的理由,但是,现在它已经成了论辩中的润滑剂,帮助科研人员从柏拉图之“纯粹性”高地滑向知识经济的街道。
博主:相比于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怎么太强调“无罪推定”的。可是,在创新风险评估方面,某些政府部门(以及某些科学家)的立场接近于美国的进路而不是欧洲的进路。也就是说,他们对新技术持“无罪推定”立场:谁要说这项新技术不好,就要拿出它不好的证据来。他们惯常说: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过硬证据表明这项技术有多大坏处。
我个人真希望反过来:不要轻率地抓捕一个人,也不要轻率地“大力推广”一项新技术。抓错、杀错一个人,以后再平反,是弥补不了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在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跑得太快,一旦其副作用的证据在日后呈现出来,则该技术大规模应用给生态、给人类的安全造成的巨大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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