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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传统知识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 (发表于《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3年第1期) |
摘要:介绍了“传统知识”的基本概念,从三个方面探讨了传统知识与国家创新体系的关系:在知识生产及利用方面,不可忽视传统知识的作用;为了发掘利用我国的传统知识,应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科研人员的作用;为了有效维护传统知识的主人的权益,要探讨如何改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如何采用法律手段外的利益分享方式。 关键词:传统知识;国家创新体系 近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机构十分强调传统知识的地位,尤其是传统知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1999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了两天的圆桌会议,专门讨论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上的作用。迄今还没有出现大家普遍接受的传统知识的定义,不过一般说来,传统知识包括传统的医学知识、农学知识和生态学知识,还包括传统的音乐作品、故事和诗篇、舞蹈、设计和雕塑,等等。[1]有识之士指出,传统知识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影响着国家创新体系的功效。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任何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多年来,我国许多学者围绕国家创新体系进行了持久深入的讨论,但迄今似乎还从未有人提出传统知识在此体系中的地位的问题。我认为,传统知识在其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 第一, 在国家创新体系的知识生产及利用单元中,传统知识的作用不可忽视。 我们在说“知识生产”时,一般指的是知识增量。传统知识属于一种特殊的知识存量, 它不是知识增量所能代替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在国际知识(增量)生产分工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传统知识是有可能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席之地的少数底牌之一。如果我们自己不注意传统知识的开发和保护,就将丧失宝贵的资源。而且,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来说,传统知识的消亡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损失,也将是全球的损失。中医药体系就属于典型的传统知识。我们不仅要从中医药现代化的角度来对待中医药,还应该从保护传统知识的角度来对待它。首先是保护和传承,其次才是发展和创新。若不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则搞不好会扼杀作为传统知识的中医药,而不是将中医药引上阳关大道。 在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对传统知识的重视是比较突出的,它已经将传统知识的保护放上重要议事日程。他们认为,保护传统知识的第一步就是摸清家底,将传统知识记录下来,加以数字化并归档保存。因此,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建立了“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计划。[2] 第二,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人力资源这一块,不能忘了汉民族以外的几十个少数 民族的潜在实力。 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强势文化几乎将传统知识消灭得差不多了。凡是仍保留着不少传统知识的地方,往往是所谓“落后国家”或一个国家内部的落后地区。我们现在在政治上讲民族平等,重视在人大和政协中少数民族的代表性,但我们似乎想当然地认为,少数民族在科技上是落后的,是帮困的对象,而谈不上对中国科技进步做出什么像样的贡献。但是,如果我们将各民族的传统知识看作宝库,认真加以发掘,则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就不再是无足轻重的了。重视他们对于国家创新体系的潜在贡献,不仅有利于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综合素质,而且将为改善民族工作开拓出新局面。为此,就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的保存工作,因为,一旦一个语言消亡了,由这种语言所传承的所有传统知识也将随之消亡。从这个角度说,科技工作与文化工作是一体的。 第三,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块,应有效加强对传统知识拥有者 或保存者的权益的保护。 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由西方国家制定的,在发达国家政府的视野中基本上没有传统知识的地位。另外,传统知识不符合现行知识产权体系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可用性”。因此,我们特别需要在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勇于创造,因为没有多少经验可学。 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讨。菲律宾第10届国会的38号 法案的内容就是如何帮助原住民社区获得关于植物及其药用性质的传统知识的所有权。[3]2002年9月,在南太平洋岛国新喀里多尼亚召开了一个会议,会议推出了一项新法律的模板。新法律的精神是,任何公司若想商业性利用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都必须经过首先开发出传统知识或建立起传统文化的族群的同意。有关公司应向地区文化当局提出申请,而地区文化当局负责确定传统知识的拥有者应属于谁,并向该拥有者提示其应有的权利。拥有者有权利拒绝批准申请,也有权就授权协议同申请者进行谈判。参加起草这一法律模板的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的Kamal Puri律师说,“以一种公正的方式承认原住民社区对本土知识和文化的拥有权,这关系到原住民社区的自尊”。他们之所以要起草这样一个法律,是因为已发生多次这样的情形:商业性公司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药用植物中提取出了新药或化妆品,但并未给原住民社区带来好处。例如,澳大利亚一家制药公司从Nyoongah人(澳大利亚的一个土著民族)的一种传统药用植物(Smokebush)中发现了一种能治疗艾滋病的成分,但并未向Nyoongah人支付任何费用。如果该公司进一步将这个药物开发成功,则每年可挣上亿美元。9月17日,南太平洋国家的一些专利专家、律师和政府官员审议了上述这个法律。斐济的代表表示,他们国家很想通过这样一项法律。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和汤加也在考虑追随斐济采取类似的行动。[4]澳大利亚尚未通过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但是,即便如此,在一个生产挂毯的国际企业采用了原住民的传统图案但未向原住民社区支付补偿费用的情况下,这个原住民社区愤而起诉,并打赢了官司。[3]国外也有人在探讨用法律手段以外的利益分享方式来维护传统知识拥有者或保存者的权益。 在我国迄今的国家创新体系的讨论中,法学专家、民族学家和文化专家的参与还相对较少,甚至是根本缺如。为了完善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切实加强对弥足珍贵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我们非常需要借助法学专家、民族学家和文化专家们的聪明才智。通过他们和科技专家的跨学科合作,才有望使国家创新体系从纸上的讨论变成行动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Experts Discus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http://www.wipo.org/pressroom/en/releases/1999/p195.htm [2] http://www.giic.org/events/indiaconference/joshi.asp [3] TimTurin, Intellectual Property,InnovationSystems and International Busines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1999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outhwest Asia Region, July 1999 [4] Quirin Schieremeier, Traditional Owners “should Be Paid”, Nature, 2002, 419 (6906): 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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