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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税务一般怀疑人(外二则)
武夷山
天下税务一般怀疑人
据
博主:多年来,我国很多人都建议税务部门:为了促进科普事业,企业若向科普场馆捐赠资金与实物,也应享受税收优惠,但税务部门一直没有采纳这样的建议。他们的担心与美国税务同行是一样的――真捐赠没有增加多少,假捐赠却会疯狂增多。
论文署名规则的一个细节
在国际科学界,不同学科的署名规则是有差异的,而且,在一些细节上差异更大。1997年387卷总6636期《自然》杂志831页上一篇题为Games People Play with Author’s Names (人们用作者署名玩的花样)的短文说:
物理学界约定,若一位化学家合成了具有光学意义的物质,则此后第一篇与此物质有关的物理学论文,要将那位化学家的名字也署上。以后再发表与此物质有关的其他论文,则只向这位化学家鸣谢,不再署其名字。
博主:细节决定成败。有关署名规则制定得越明晰,争端越少。
查新的“节约效果”
1997年387卷总6633期《自然》杂志542页报道说:
欧洲委员会尝试用专利检索技术(Quick Scan)来评估研究建议书的新颖性。有关专家初步审查了100项,认定其中30项具有新颖性,对57项的新颖性存疑,否定了两项建议书。被毙的两项建议书所申请费用为57.5 美元,也就是说,毙掉这两项完全不具备新颖性的项目所省下的费用是检索查新费用的10倍。
博主:我在科技部系统内多次建议:科技部给本所的查新中心每年给以固定的经费支持,这样,我们对申请科技部主管的863、973等项目的查新委托方就不再收取任何查新费用。不收取委托方的费用,则可能做到更加公正,我们的查新中心保证给科技部负责的项目严格把关。只要堵住一个不该批准的项目,为国家省下的钱就肯定比查新中心从科技部获得的经费支持数额还要大。遗憾的是,我的建议从无任何反响。有关官员说,《行政许可法》没有许可他们支持某一家查新中心,所以就不能支持。既然他们是这样的认识水平,把查新中心简单化地看成是创收机构,而他们为了“保持公正”,不能向任何一家创收机构倾斜,那我也无话可说了!
在目前的查新市场上,显然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比如,某单位委托本所查新中心做查新,我们得出了“没有创新性”的结论,他们就会非常生气,并可能说:我们可以多出查新费,但你们必需给出“有创新性”的结论。我们当然不能做这样的事。于是,他们另找一家查新机构。谁给了有利的结论,他们就上交哪一家查新机构的结论。科技主管部门“保持公正”的客观结果其实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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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1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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