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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差异 (2)发明专利的加快审查

已有 3506 次阅读 2017-1-6 06:55 |个人分类:图书情报学研究|系统分类:科研笔记|文章来源:转载


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差异 (2)——发明专利的加快审查制度 (上)
2016年12月20日

http://www.keguanjp.com/kgjp_jingji/kgjp_jj_etc/pt20161220110050.html

 

自己申请的发明专利能够尽快获得审查并最终得以授权,这是绝大多数申请人所期望的(当然,也有为了自身利益,战略性的延迟审查、延迟获得授权这样的情况存在,这种特殊情况不属于本文介绍的范畴)。这种申请加速审查以期快速获得授权的手续,被称为“加快审查”制度, 日文称为“早期審査”制度。

 

一 中国的加快审查制度简介

在介绍日本的“早期審査”制度之前,笔者先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发明专利的“加快审查”制度。中国的加快审查,除了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之外,还有优先审查制度。中国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3.4.2中规定了对于审查顺序的三种特殊处理情形:

(1)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
  (2)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3)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另外,S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2年公布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如下: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并且,该《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如下: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由此可知,中国对于适用优先审查的技术领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并且对于提交的相关材料也有较高的要求。可以说,中国的加快审查制度尚不能被申请人广泛的使用。

二、 日本的加快审查制度简介

与此不同的是,日本的“早期審査”制度,可选择的种类较多,并且其中的某些类型具有申请手续简单、手续合格率高、获得审查结果的速度快、费用低等特点。下面就日本的早期审查制度做一详细介绍。

日本的加快审查制度,有如下四大类1“早期審査”、2“スーパー 早期審査(即超级加快审查)”、3“優先審査”以及4多种类型的PPH。

本文所涉及的主要中日词汇对照
日文原文对应的中文
特許发明专利
早期審査加快审查
スーパー 早期審査超级加快审查
優先審査优先审查
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加快审理的指南
早期審査に関する事情説明書关于早期审查的事项说明书

 

三、日本的早期审查制度

关于日本的早期审查制度,其详情可参考JPO公布的《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8年8月》。其中规定了只要满足以下A-F的任意一种情形,即可利用加快审查制度:

A 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或从申请加快日开始2年内计划生产该专利产品(包括已经申报农药或药品的审批的情况)
  B 外国相关申请(已经在日本以外的国家申请的,不仅包括巴黎优先权或PCT申请,也可以是不提优先权的。对于从中国到日本的申请来说,如果在国内有没申请,直接去日本申请且不属于PCT申请的话不能利用该条)。
  C 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公共研究机关等的申请(中国的相关申请人在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不过中国申请人利用上述B项的话,手续上更方面)
  D 绿色环保相关专利
  E 大地震的震灾区来的申请
  F 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

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可以优先考虑利用上述B项(外国相关申请)。利用B项的情况下,需要在《早期審査に関する事情説明書》中记载现有技术以及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对比。就笔者从事专利代理的实务经验来看,JPO的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体现在如下方面:
如果在中国有检索报告的,则需要提交检索的结果;如果没有的,引用原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文献,常常也被接受(JPO并没有像中国规定的那样要求出具官方的检索报告)。另外,日本的早期审查不会发生追加的官费(就是说,该手续时免费的;当然,如果委托日本代理机构撰写、提交上述事项说明书的的话,会发明相应的代理服务费)。
  据JPO公布的《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2016》的数据,2015年利用早期审查的案件数达到17511件。
  在后续的连载文章中,笔者将继续介绍日本发明专利的加快审查制度。

文・图/周 振 深泉知财研究所 所长/ 中国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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