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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行为,具体实施过程牵涉到多方面的因素,消防体系所发挥出的整体效果不只取决于消防技术,但是,消防技术作为消防控制体系的根本组成部分,又直接决定了整体控制效果的上限。
假设所有的建筑火灾发生之后,均不会造成扩大性财产损失,更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可将此种情形视为100分。那么,在现有技术体系的作用下,其理论上限值或许只有70分,考虑到人和物的不确定性,实际效果自然还要打折扣,也就是说:无论怎样精准防控,严防死守,目前实际的消防水平能力只能说基本及格。(总体损失及伤亡越小,得分越高)
不起火是不可能的,提前预知每一次火灾的时间地点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尽管绝大部分场所都有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受制于成本因素、地势条件、设施可靠性、操作水平及现场人员心理素质,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相当一部分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响应,必然会蔓延开来直至难以控制。
还有一些偶然因素也决定着一起火灾最终的损失程度,如:
1. 火灾恰好被无意中及时发现,损失因此变得更小,或者说,因为有更多时间来响应,更不易造成人员伤亡;
2. 起火点附近恰好无太多连续分布的可燃物,扑救以及疏散的难度更小;
3. 起火区域正好位于建筑的某个偏僻角落,并未影响到主要疏散通道;
4. 第一响应人具备一定的火灾实战经验,临阵不乱,处置有方,避免形势急转直下,从而赢得更多有利时机;
5. 如果恰逢起火点距离消防队较近,沿路畅通,实施救援速度因此更快;
6. 发生于白天的火灾自然比发生在夜间更容易应对。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过去一些火灾之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不是由于常规消防技术有多么先进,也更谈不上什么教科书式的救援,仅仅只是因为当时运气比较好,如果再增添一两项不利因素或次生灾害干扰影响救援,可能又会是另一种结局。
一起火灾过后要不要追责?当然要追责,但前提是一定要认清火灾控制理论值上限仅有70分,对形形色色建筑火灾的控制能力着实有限,现实中能够避免人员伤亡已属万幸,但仍然无法做到万无一失。意识不到这一“边界”的客观存在,事后许多改进都近乎徒劳,至少也是明显的事倍功半,比如一些常规典型的做法:一人生病,全家吃药,再比如:因噎废食。通用技术水平所决定的效果“上限”,并非靠管理手段的增强可以“突破”。
火灾追责的根本目的是希望今后不再重蹈覆辙,所以,追责过程中更要立足于现实,勇于承认现实,而不是简单地定责了事,更不是简单地指责倒推原本应该怎样(缺少共情思维),要分清哪些是主观责任,哪些是客观因素(短期内仍无法普遍改善),更何况人命无价,即便定责,有些责任也是承担不起的。仅根据一起火灾损失的大小来进行追责也不科学,有些侥幸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甚至更应该追责,更需要引以为戒。
社会在发展,技术总会不断进步且永无止境,技术的力量不容小觑,技术中的一小步可能超越管理上的一大步,以此避免管理中的混乱与无序。倘若消防技术效果的理论上限值能够提升至80分,那么,还是面对同样随机的人群,同样不确定的起火环境,同样的起火时间点,甚至是同等的运气成分,终究有理由相信:其整体实际效果必然会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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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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