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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宣传:浙江“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23人被追责
针对事发经过中的一句话,展开分析:未就近取用灭火器,而采用纸板扑打、覆盖塑料桶等方法灭火,持续4分多钟,灭火未成功。
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
1.视线范围内未见灭火器,所以来不及去寻找,如果放置距离较远,等到灭火器取来,火势很可能变得已经无法控制。
2.突如其来的火情,油然而生的惊悚与慌乱,且置身于周边大量可燃物之中,只会让人集中注意力于迅速灭火,被迫采用最简单粗暴的方式,无暇顾及更远处的灭火设施。
3.灭火过程分秒必争,如果耗费一点时间去找来2具灭火器,火势有可能更大,万一这2具甚至4具灭火器都控制不住,接下来又该怎么办,形势无疑会更加危急。
4.异构烷烃属于一种可燃液体,如果换种方式(如消防水带),第一,时间将耗费得更多;第二,在当时环境下建立临时管线并出水,个人未见得能独立完成操作;第三,用水直接灭液体火灾,负面作用可能更大。
5.当塑料桶逐渐被烧融,液体开始四下流淌,可燃物形态分布发生改变,仅以个人能力,局面已明显开始失控。此起火灾类似于灭油锅火,然而唯一且重要的差别在于油锅不致被烧融变形,所以导致该起火灾的应对更加复杂困难。
6.由于当事人第一时间开展灭火,羁绊于此,无法抽身去通知厂房内其它人员,求援或预警,时间延误有可能间接导致伤亡扩大,此为后话。
火灾防控的第一目标是避免人员伤亡,第二是减损。如果火场中仅有一个目标,这事儿相对易于操作,但是如果同时隐约有两个目标,一前一后,充满变数,思维来回切换,就会变得非常难以取舍,更何况在起火初期,当事人的本能反应都是尽快灭火以避免损失,短时间无法考虑到人员伤亡等问题,甚至可能连报火警的时间都没有。如果早知道后果会如此严重,说不定一开始便会直接放弃灭火,第一时间去通知疏散,而现实当中这往往又是不可能的。时间总共只有这么几分钟,当选择全力“进攻”的同时,往往丧失了最佳的“防守”时机,优先采取进攻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对应的风险,进攻不利反倒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纵观目前通用的灭火手段,面临此种火灾类型,结合当时的人力及灭火物料,要想有效控制火势,使损失变得可承受,其胜算的概率十不及一。回看各类真实的火灾案例(如厂房、仓库、商铺、住宅等),不能将当事人的灭火综合处置能力寄希望于太高,宁可预设为一般偏下的水平,然后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
真实场景下的灭火,紧急复杂还不能出错,表面上看,考验的是当事人在突发事件中的预判选择、随机应变以及自组织能力,然而深层次考验的却是最基本的灭火手段方式,或者说通常状况下由此所能达到的灭火剂物流效率。与其说人的能力水平有限,不如说灭火技术方式尚有明显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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