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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杀

已有 4997 次阅读 2007-3-29 22:50 |个人分类:人文之思

 
    生命是父母给的,因此,生是不由自主的。平常的死,也是不由自主的,是出于外在原因(如灾祸、疾病)。唯有自杀是自主的,是一种自觉的生命行为。

    因此,自杀是人的自主性的集中体现。自杀者是自主性极强的人的行为,他不希望也不能容忍任何外力左右自己,使自己处于不自主的状态。

    但是,自杀者只知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自主权。这意味着,自杀者不仅是自主性极强的人,而且是独立性极强的人,其独立性强到不求助于任何外力来维护自己的自主权,而仅仅借助于自杀来达到其目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自主性是人人都有的,但常人之所以不借助于自杀来捍卫自己的自主权,是因为他们是充分社会化的人,因而懂得借助于社会关系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反之,自杀者则是未充分社会化的人。

    所以,要避免自杀现象,根本上是要实现人的社会化,并且使人们生活在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中,从而使人们遇事都想到要借助于社会关系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拒绝他人的帮助。

    这也就是说,和谐的家庭、和谐的朋友圈、和谐的国家、社会,是消除自杀现象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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