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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克(John Locke,1632 -1704):《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因果观念是由感觉和反省所传来的那些观念来的
“在我们底感官注意到变动不居的各种事物时,我们总会观察到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和实体开始存在起来,而且它们底存在是由别底事物底适当的作用所引起的。从这种观察,我们便得到因果底观察。能产生任何简单观念或复杂观念的那种东西,我们便以原因(cause)这个概括名词称之,至于所产生的,则叫做结果(effect)。”(第297页)
“我们底感官因为能发现各种物体相互间的各种作用,所以便使我们得到因与果底观念。所谓因就是能使别的事物(简单的观念、实体或情状)开始存在的。所谓果就是由别的事物开始存在的。”(第298页)
“以前不存在,现在开始存在的事物,就叫做结果;至于能使别物存在的,就叫做原因。在这些情形下,以及在一切别的情形下,因果底意念都是由感觉和反省所传来的那些观念来的,而且这种关系不论如何普遍,亦是要归结于这些观念的。因为我们只要知道有任何简单的观念或实体,由于别的观念(或实体)底作用,而开始存在,我们就可以得到因果底观念;并不必知道那个作用底方式如何。”(第299页)
【英】休谟(David Hume,1711-1776):《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
2、一切理论都建立在因果关系上
“关于实际事情的一切理论似乎都建立在因果关系上。只凭借这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证据以外。……关于实际事情的一切推论都是这种性质的。……我们如果一分析其他一切这一类的推论,那我们就会看到,它们是在因果关系上建立着的,而且这种关系不是近的,就是远的,不是直接的,就是并行的。”(第27页)
3、人是凭借于经验而非理性来发现因果
“我们可以说‘因果之被人发现不是凭借于理性,乃是凭借于经验’。”(第28页) “……我们离了观察和经验的帮助,那我们便不能妄来决定任何一件事情,妄来推论任何原因或结果。……人们都承认,人类理性所极意努力的,只是借比类、经验和观察,实行推论,把能产生自然现象的各种原则,归结较简易的地步,并且把许多特殊的结果还原于少数概括的原因。”(第30页)
“……当一个物像或原因呈现于我们心前,我们如果不借一些观察,只是先验地来推论它,考究它,那它从不能提示出任何别的物象的意念来——如结果,它更不能指示出因果之间那种不可分离不可破坏的联系来。”(第31页)
4、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
“由经验所得来的一切论证,都建立于我们在自然物象间所发现的那种相似关系;而且因为有这种相似关系,我们才期望将来所发生的结果也和我们所见的由同样物象而来的结果相似。”(第35页)“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第42页)
笔者的因果观:
1、因果观念是产生于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相互作用)。
2、有两种因果观念:A:以环境对人的作用为因,人受环境的作用所引起的改变为果;B:以人对环境的作用为因,环境受人的作用所引起的变化为果。
3、人的认识受因果观念支配,或去探求由环境所引起的人的行动的原因,或去探求由人所引起的环境变化的结果。在前一种情况下,人的行动的原因就是环境的变化或自然物体的运动,人的行动是环境变化的结果;在后一种情况下,环境变化的结果就是人的行动,人的行动是环境变化的原因。这两种情况都是探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必然联系。
4、认识本质上是关于人与自然之间必然因果关系的知识,这种知识无论怎样都是一种推论——或从原因推出结果,或从结果推出原因,而无论何种形式的推论,其结论都是超越当下经验的,是对未经验的情况的推断,这种推断是不可实证的,而只能被过去或未来的经验所证明。因此,受因果观念支配的认识领域,不存在可实证的知识,只存在被实证的知识。
5、从原因推出结果的推论是演绎逻辑推理;从结果推出原因的推论是归纳逻辑推理。如果承认因果关系是必然关系,则必须承认演绎逻辑推理和归纳逻辑推理所得的结论都具有必然性;反之,如果否认因果关系是必然关系,则亦须承认演绎逻辑推理和归纳逻辑推理所得之结论均不具有必然性。这意味着,对归纳有效性的质疑,本质上乃是对因果联系是否具有必然性的怀疑,而这种怀疑不仅会动摇作为实证科学之根基的归纳法的合法性基础,而且还会动摇作为思辨科学之根基的演绎法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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