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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社会:宽容与法治相互统一的社会

已有 6060 次阅读 2015-4-10 01:02 |个人分类:人生.世相|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一个世界是如此,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也是如此,每个人也是如此。

 

是人都有两面性,甚至有些还有两面以上的多面性,正是这样,才构成一个复杂而矛盾从而可变的人。只有一面的人,是纸人,不是现实人。千万不要去相信一个现实的人是什么纯粹的人,因为纯粹的人不过就是纸人而已,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既然如此,为何不抱着一颗包容心去看待一切人,把一切人都当作一个复杂矛盾体来看待和理解呢?

 

应该理解和包容人的两面性甚至多面性,只要这种两面性、多面性无害于社会和人类。道理很简单,现实的人的思想和行为唯其是复杂而矛盾的,他才具有可变性。反之,假定一个人只有一种单纯的自我同一的思想和行为,绝对排斥和不接受任何别的思想和行为,这个人会进步吗?


实际上,也只是因为凡现实的人都是复杂而矛盾的人,才需要人们有包容心。如果每个人都是单面的,即要么是绝对的坏人,要么是绝对的好人,也就不存在一个要不要包容他们的问题,只要见着绝对坏的人就把他们抓起来关进大牢就行了,这样大牢之外的世界就都充满了绝对的好人。


包容的意义首先就是要适度地容忍别人的缺点、坏处、短处,以及与我们自己不一样的那些个性、脾气、习惯、作风等等,只要所有这些特殊性不构成对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的危害。


包容的意义还在于承认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坏处、短处,都不是什么老好的人,d因而都存在着一种危险,即这些缺点、坏处、短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危害社会的恶性因素,为此,就必须建立起一个有效地防止它们转变成恶性因素的社会监管机制,使一切人都受到应有的监督和监管。这种社会监管机制就是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可能变恶之人,没有人可以例外地成为不受他人监督、不受任何组织监管的人。


要言之,包容就是宽容和法治的相互统一。至今中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治体系,其文化原因就在于国人普遍地缺乏包容心。而造成这种这种国民心理之缺失的根源,是在于支配国人头脑的世界观是一种不承世界有矛盾,不承认这个世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由复杂因素所构成的矛盾体,不承认这个世界中的每个人也都是这样的矛盾体的形而上学世界观,从而是用一种仅仅在幻想中才存在的单面人——纯粹的好人来作为衡量和评判一切现实的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标准的,在这种价值评判体系中,双面人和多面人是不容许存在的,即任何人的任何缺点、坏处、短处都被认为是不应该有的,都是应当被完全克服掉的,亦即幻想每个人只要努力就都可以变成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没有缺点、坏处、短处的完人——圣人。


因此,如果不能转变传统的否定矛盾的形而上学世界观,从而不能改变传统文化中的完人人生观和学圣修养观,我们就无法获得一个包容心,从而我们的社会也就无法成为一个宽容与法治互相统一的包容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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