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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非儒家理想

已有 3634 次阅读 2015-1-10 11:55 |个人分类:儒家.儒学|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大同

儒家经典《礼记.礼运》固然有关于“天下为公”和“天下为家”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理想——“大同”与“小康”的构想与描述,且声称孔子曾自言“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似乎“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才是孔子立志追求的理想国家的社会境界,但是按孔子“为国以礼”[i]、“克己复礼为仁”[ii]的仁道原则,倒是《礼运》所描述的“小康”,才是同孔子的仁道原则正相一致从而能够反映孔子国家理想之真精神的理想社会境界。

 

孔子之所以主张“为国以礼”,是因为他对“礼”有如此根本看法:“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是故礼必本于天……圣人以礼示之,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iii]正是由于他把“礼”本质地理解为由“承天之道”的“圣人”制定出来从而必然符合“天之道”的天命国法,他才主张“为国以礼”,即依据“礼”来组织人群,构建人群关系体系,使所构建的人群组织具有一种其内部关系“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iv]的有序结构。按荀子的说法,具有这种有序结构的组织,是“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从而“最为天下贵”的人之所以优于动物和胜过动物的根据所在,因为这种差等有序的礼制结构,能使人群内部关系达到合“义”之“分”(合理的分工)从而形成“分则和”的和谐合作,正是依靠这种和谐合作,才使人获得了一种远高于动物而足可“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的群体活动效能——“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v]

 

正是“为国以礼”的国家组织原则,决定了“为政以德”[vi]的国家管理原则。这两个方面的原则,在儒家国家治理思想体系中具有不可割裂的关系,它们在本质上都是被视为体现“天之道”从而是不可动摇的天命国法,是治国者只能服从而不能违背的两个根本原则。同样也是由孔子表述出来的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vii]的国家治理模式,就是立基于“为国以礼”的组织原则和“为政以德”的管理原则。这种唯儒家特有的国家治理模式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性:

 

(1)要求治国者“好礼”“好义”“好信”——《论语·子路》:“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

 

(2)要求贵族精英“克己复礼”、“约之以礼” ——《论语.雍也》:“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论语.颜渊》:“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3)要求实行“有教无类”[viii]的全民教育——《孟子.滕文公》:“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

 

这三方面的要求都是为了达到使一国之人皆“明人伦”而“知礼”而“立于礼”[ix],以保证国家组织结构的有序稳定。这种必须依靠“礼”来构建其组织和规范其组织行为才能形成的结构有序稳定的礼治国家的社会形态,决不可能是《礼运》所描述的那种“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大同”,因为这里面不仅连一个“礼”字都没有提到,而且“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大同”伦理,在逻辑上明显包蕴“亲其非亲,子其非子”这种曾经被孟子斥为“是无父”、“是禽兽”的“墨氏兼爱”伦理的道德因素,这与明确表示“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x]而崇尚“周礼”的孔子所提倡的以“亲亲为大”的“仁”[xi]为伦理精神内核的所谓“人而不仁,如礼何”[xii]的“礼”的“亲亲”原则是压根背道而驰的,推行这种与“墨氏兼爱”伦理精神完全一致的“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而且“亲其非亲,子其非子”的伦理道德的“大同”社会,怎么可能是“丘有志焉”的理想社会呢?!故《礼运》所谓“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的说法极不靠谱,断不可信以为真。

 

那种人皆“立于礼”的礼治国家,只可能是《礼运》所描述的那种“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众以为殃”的“小康”社会——这里“兵由此起”之“兵起”只是由于“不谨于礼”之“故”而导致“谋用是作”所造成的,绝非是因“礼义以为纪”之“故”所造成,恰恰相反,在“兵起”之后,正是由于“未有不谨于礼”的“六君子”对“礼”能“著其义”,且据“礼”以“考其信,著有过”以致“刑仁讲让,示民有常”,才又重现“如有不由此(礼)者,在埶者去,众以为殃”的普遍崇尚礼义的文明景象。这种“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的文明景象,难道不正是孔子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的文明状态么?

 

“天下为家”的“小康”之国是以“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已”的“家”为基本生产单位,这些以血缘为纽带所构成的家庭组织都采取“货力为已”的私营方式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联系也是借助于血缘的纽带建立起来的宗法政治关系,这种政治关系的制度表现形式便是所谓“封土建国”的“封建”之法——分封制。通过分封,形成若干大小不等的封国,所有这些封国以及作为其“共主”的天子所直接管辖的王畿,就构成了一个联邦国家(可简称为“邦国”)。儒家理想的“小康”之国就是这样的邦国。这种邦国形态的国家,虽然名义上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xiii],实际上“王土”非并由“王”所独占,而是最终都分配到各自“货力为已”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家庭,故邦国的“王有”是体现于各家的“私营”形式的。要言之,“小康”之国是以家庭组织的小生产为基础,家庭私营经济为特色的私有制社会国家。

 

儒家“天下为家”的“小康”是以人际公平为价值诉求,以“礼”为公平标准所设计出来的一种社会制度公平合“礼”的理想国。如果把“大同”视为儒家的理想国,则儒家理想的公平标准就是一笔糊涂账:到底是以“礼”作为公平标准,还是别以“大道”为标准?二者当然不能同时成立,则“大同”的公平标准必为“大道”,但这“大道”的内涵却是暗昧不明!以是笔者颇疑这种无明确的公平标准可衡的“大同”理想,要么是那些未得儒家思想之真精神的庸儒,要么是那些始入儒门而后对儒家之“礼”心生不满从而背儒向墨的墨儒,以“捣浆湖”方式“援墨入儒”地炮制出来的。


[i]《论语.先进》。

[ii]《论语.颜渊》。

[iii]《礼记.礼运》引孔子语。

[iv]参见《荀子.富国》。

[v]参见《荀子.王制》。

[vi]《论语.为政》:“为政以德,比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意为:如果实行德治,群臣百姓就会自动围绕着君转。)

[vii]《论语.为政》。

[viii]《论语.卫灵公》。

[ix]《论语·尧曰》:“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秦伯》:“立于礼”。

[x]《论语.八佾》。

[xi]《礼记.中庸》:“仁者人也,亲亲为大。”

[xii]《论语.八佾》。

[xiii]《诗经.小雅.北山》。

(摘自周可真《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的三种基本类型》,《哲学动态》2015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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