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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论证“导师论文采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成果应被认定为剽窃行为”所依据的理由是:
“当学生的学位论文获得通过并得到学校认可并批准授予其学位之时起,从法律上讲,这篇论文应该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这当然也标志着他和他的导师已经达成了法律上有效的公开协议——他的导师允许他独立署名发表其论文,则根据这个协议,他的导师当然不可以采用其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而只能引用其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并且必须在其论文中注明其所引用的成果的来源和出处。”
拙文链接: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126&do=blog&id=795393#
上述只是从法律角度说明导师论文不得采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成果。对此,博友林贤祖评论道(2014-5-18 05:58):“发现现在懂法律的人很少……”我有如此回复(2014-5-18 13:27):
“有些人是不懂法、理、情是应该分开的。‘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之类法不容情的道理大家知道,但有些人不知道法有时也是不容理的,例如已经变得不再合理的法需要修改,但在新法未出台和正式生效之前,不合理的旧法仍然是任何人不得触犯的,这就是法不容理的情况。现在有些人只是在讲合不合理的问题,而不是在讲合不合法的问题。如此讲理的一方和讲法的一方实际上是不能进行有效对话的,争论也是白费力气。”
但是,对于我的上述文章和回复所表达的观点,吴飞鹏先生竟然发表了如下评论(2014-5-19 08:55):
“常常把法不容情挂在嘴上的人不仅仅是小人,还是品质恶劣的混蛋,更多的事情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观念和不负责任的猪狗不如的杂种:案例,南京那几起老太太案审理和判决的法官。老周不配当教授,更不配当哲学教授,应该辞职回家。你这篇文章和文章的回复充分表明,你的思想比那几个法官还恶劣百倍。”
吴飞鹏是我一向尊重的博友,这次不知道他是吃了什么药,一下子变得让我认不出他是谁似的,仅仅因为我所发表的观点与他的观点相左,他就如此出言不逊!
其实,何尝只是从法律角度看导师论文不得采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成果呢?就是从道义角度看,导师论文也是不应该采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成果的。拙文论证“分享学生成果的行为不合师生道义”所依据的理由是:
“导师有责任指导自己的学生写作或设计毕业论文,这种指导性行为是属于教育范畴的教学活动,从事这种教学活动是高校教师(导师)的一项义务,与这种义务相应的权利是属于合格教师(导师)所应享的权利(如获得工资或报酬的权利、晋升职称的权利、增加工资的权利等等),而不是分享其学生毕业论文的成果的权利。导师应该履行导师所应当履行的教育义务。分享其学生毕业论文的成果,这就是没有把指导自己的学生写作或设计毕业论文的工作当作自己作为导师的本职工作来看待,也就是没有把这种工作当作完成其导师所应承担的特殊教学工作来看待,而是把这种工作当作与学生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工作来看待,从而在这种科研工作关系中自己的身份就不再是导师,学生的身份也不再是学生,而是彼此互为科研同事关系了。 师生关系就是师生关系,同事关系就是同事关系,二者不得相混。在与自己的学生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同事关系中,教师的行为不是在履行师生间的导师义务,而是在履行同事间的合作义务。因此,只要是分享自己学生毕业论文的成果,就是意味着承认自己当初并非是以导师身份来指导自己的学生,而是以学识较高的学术带头人身份来指导与自己合作的同事,换言之,就是承认自己当初没有履行自己作为导师所应当履行的教育义务。”
拙文链接: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26-795529.html
我所发表的上述观点固然未必正确,但我的观点是有论证和分析过程的,如果有人提出反驳意见,应该有理有据地将我的论证和分析过程所依据的逻辑推翻了,其驳论才能成立;而且仅仅驳倒我的观点,还不等于是反驳者自己的观点就能成立了,反驳者要使自己的观点能成立,还必须另加分析和论证。
然而,我尊敬的吴飞鹏先生却不是这样做的,他既没有提出他认为我的观点何以错误而不能成立的理由,也没有提出他自己的观点为何能够成立的理由,却发表了上述那段不三不四的评论。当然,我也已经注意到他新发而被置顶的那篇博文《有一种正义叫肮脏吴飞鹏》,从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来看,显然是针对上述第一篇拙文而来,只是他将原来针对拙文的那段评论中“猪狗不如”一语换成了“肮脏”一词、“杂种”一词换成了“红卫兵战士”一语,如此一换,终于使我看清了我尊敬的老吴同志的本相:他决不是那种“猪狗不如的杂种”,而是一位在政治上坚定反对“红卫兵战士”和道德上绝不“肮脏”的“纯种”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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