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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级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导师和学生的贡献分别有多少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这取决于导师的责任心有多强和学生的学术能力有多强等情况,这些具体情况只有他们师生之间心知肚明,如果要把这种情况放到台面上来讲,是很难说得清楚的,别人不好作判断;别人只能根据他们已经达成的法律上有效的公开协议来进行判断,即当导师允许自己的学生独立署名发表论文时,别人便可认定其论文是由学生独立完成的,其论文的知识产权完全属于学生,而不管导师事实上有没有做出贡献或做出了多少贡献。
当学生的学位论文获得通过并得到学校认可并批准授予其学位之时起,从法律上讲,这篇论文应该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这当然也标志着他和他的导师已经达成了法律上有效的公开协议——他的导师允许他独立署名发表其论文,则根据这个协议,他的导师当然不可以采用其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而只能引用其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并且必须在其论文中注明其所引用的成果的来源和出处。
因此,凡导师采用而非合法地引用自己所指导而已经获得相应学位的学生的学位论文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剽窃行为。
【注】法、理、情应该分开。本文仅是从法的角度而论。如果考虑到情和理,则此类剽窃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对不严重或非恶劣的剽窃行为,在依法处理时宜当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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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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