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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自己的欲望是最大的祸害;谈论别人的隐私是最大的罪恶;不知自己过失是最大的病痛。”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谈论别人的隐私是最大的罪恶”,这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一句名言。现代西方国家之所以把隐私权纳入人权范畴,其思想实与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有历史渊源关系。
但是,对于别人的隐私,咱们中国人中却有相当一部分人抱有极难加以形容的好奇心,这种好奇心甚至达到了“不扫自家门前雪,却管人家床上事”的程度。就拿最近在网上被炒翻了天的某影星出轨之事来说,国内一些媒体实在是做得太过分了,以至于发展到了一方面,逼得主角向某媒体发出了“我贱命一条,陪你们到底!”的微博(http://ent.huanqiu.com/star/mingxing-neidi/2014-03/4943500.html),另一方面逼得主角岳丈发出了“求媒体放过我们家”(http://news.163.com/14/0401/16/9OOSH8BJ00014JB5.html)的呼吁!
尽管这位影星承认了自己确有做过出轨之事,但显然此事尚未足以导致其婚姻破裂,相反当事人双方都还在积极努力修补其裂痕,这表明,此事理应被视同于一种隐私,外人是不宜过多议论和宣扬的,尤其媒体不宜毫无顾忌地插手其间,连篇累牍地大肆公开报道其细节,甚至指名道姓地说三道四,因为这样做很有可能使自己成为事实上破坏别人婚姻和拆散其家庭的不光彩的“第三者”。
谈论别人的隐私固然未必是最大的罪恶,却毫无疑问是诸多罪恶之一种,可是有些人和有些媒体却热衷于谈论别人的隐私,甚至把这当作一种美德来理解和看待,这就不只是一种善恶不分的糊涂观念,更是一种善恶颠倒的错误观念了。
环球网正在做一项民意调查:
围绕国内某媒体深挖文章出轨铁证,您认为:
你认为那些揭明星人物隐私的狗仔队是新闻记者吗?
是
不是
谁该为目前庸俗化的娱乐报道负责?
大众的窥隐私癖
狗仔队的无节制报道
在笔者看来,人人都有隐私权,明星人物和其他人一样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因此,揭明星人物隐私也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罪恶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中国有一种法律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话——如果有这样一种法律,则依据该法律,明星人物当然也有隐私权,从而揭明星人物隐私当然也是一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解释为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范畴的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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