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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和西文中的 “文明(Civilization)”一词原本都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政治现象,这反映出中国人和西方人最初都认为文明是通过政治并且在政治中表现出来的。但是,中国人最初的文明观念原本就包含道德的因素,这种因素后来被放大为一切合理的行为。魏晋玄学家王弼在《周易注·丰卦》中有“文明以动,不失其理也”的提法,从这里可见,此时“文明”概念已经不限于指统治者推行善政的行为,而是泛指一切人的合理行为了。这种合理行为是属于道德范畴:理是道德准则,合理行为是符合道德准则的道德行为。这种文明观念一直沿传至今,今天的中国人的文明观念依然是道德文明观念,俗语所谓“讲文明”,犹言“讲道德”;俗语所谓“不文明”,犹言“不道德”。
在西方,17世纪中期,“文明”一词开始被作为一个学术用语来使用,通常是用来指称一种先进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状态,以及到达这一状态的过程,其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民族意识、技术水准、礼仪规范、宗教思想、风俗习惯以及科学知识的发展等等。近读 [美]亨利·富兰克弗特(Henri Frankfort,1897—1954)所著《近东文明的起源.前言》(子林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一书,其中有言曰:“事实上,就一般用法而言,‘文明’和‘文化’这两个词是同义词,因此每种区分都是武断的。鉴于此,我们首先对‘文明’和‘文化’这两个词的用法进行词源学的考察。‘文化’一词具有‘某物不符合逻辑、某物是自己产生的而非被创造出来的’等含义,因此它受到了那些研究原始人群的人们的青睐。相反,‘文明’一词却受到了那些把人类首先看作政治的人(homo politicus)的人们的钟爱”。这似乎表明,至今在西方人心目中严格意义上的文明概念首先是指先进的政治发展状态和到达这一状态的过程,但在实际使用“文明”一词时,其意义所指与“文化”一词无并区别。因此之故,要了解西方人的文明观念,必须同时了解其文化观念。
西语中被汉译为“文化”的英文和法文单词都是“Culture”,德文单词是“Kultur”,它们都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而拉丁文Cultura源于Cultus(Colere的过去分词形式)。Cultus有两种含义:(1)Cultus deorum,指为敬神而耕作;(2)Cultus agori,指为生计而耕作。因此,Cultus在物质活动方面的涵义意味着生存需要,改造自然而获取收获物;在精神活动方面则涉及宗教崇拜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Cultus 一词反映出在“耕作”这种生产劳动中所体现出来的人的思维活动轨迹,即为什么而耕作?[1]后来,Cultus逐渐被cultura取代,含有耕耘、耕作土地,种植、栽培庄稼,培育、饲养家畜等义。这种涵义今天在英语“农业”(agriculture)和“园艺”(horticulture)二词中仍然保留下来。罗马著名演说家西塞罗(前106—前43年)在他的拉丁语著作中使用cultura时,有转义或比喻的意义——他言及“culture mentis”(可译“耕耘智慧”或译“文化智慧”),并提出 “智慧文化即哲学”的观点。不过这种用法在当时的拉丁语中也是罕见的。[2]culture在16世纪(《牛津词典》说在1510年)进入英语,已经具有为增进某种东西的质量而做的审慎的努力之义。例如,人们可以说“麦子的改良”(the culture of wheat)、“工艺的改进”(the culture of arts),但不能单独说culture(“改良”或“改进”)。[3]17世纪末法国学者安托万·菲雷蒂埃所编《通用词典》(1690)对“Culture”(文化)一词的释义是:“人类为使土地肥沃、种植树木和栽培植物所采取的耕耘和改良措施。”[4]
17世纪德国法学家S•普芬多夫(Pufendorf,Samuel von,1632—1694)是第一个把“文化”概念作为独立概念使用的人。他认为:“文化”是人的活动所创造的东西和依赖于人和社会生活而存在的东西之总和。[5]
18世纪,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等法国启蒙学者,开始在法语中以全新的意义使用“文化”(culture)一词,culture意指训练和修炼心智(或思想、或趣味)的结果和状态而非过程。很快地,这个词就被用来形容受过教育的人的实际成就。人们称良好的风度、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为“文化”,并认为文化是通过教育能够获得的东西。[6]伏尔泰在《论各族的风尚与情操》(简称《风俗论》)一文中还用“文化”来概括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认为文化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的、使人得到完善的社会生活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的统一。
十九世纪中叶,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伯内特.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1832-1917),第一次把“文化”术语引入人类学。他在《原始文化》(Primitive Culture,亦译《初民文化》,1871)中把“文化”定义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一个‘复合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一员的人所获得的任何能力和习惯。”(E•B•Tyloy,Primitive Culture,Vol.I,p.1)这是属于民族学范畴的文化定义,至少包含三层意义:(1)“文化”是由作为社会成员的人获得并掌握的东西,因而必须明确地同人类本能的生物学遗传或先天性行动方式(如条件反射)区别开来,即“文化”是超有机体存在的;(2)“文化”是与个人无关的,由社会遗传的东西,因而“文化”也是超个人存在的;(3)“文化”不是简单的、孤立的诸要素杂乱无章的堆砌物,而是诸要素复杂结合所产生的统一总体,该统一体具有结构性。美国民族学家、女诗人鲁斯.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 1887—1948)则把文化概念定义为“通过某个民族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和行动方式,一种使这个民族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方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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