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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三俗”所应加思考和研究的科学的逻辑问题

已有 3977 次阅读 2010-8-10 23:44 |个人分类:时评.政论|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科学, “三俗”, 逻辑问题

       最近官方开始在文化领域掀起打击“三俗(庸俗、低俗、媚俗)”活动,由此引起网民热议。本来也想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但看到许多网上的相关文章被屏蔽了,感觉到气氛不对,也就算了。这里不发表自己的独立看法,只想提出一些值得各方思考的问题。

      “ 庸俗”、“低俗”、“媚俗”这些词听起来就让人感到它们所指称的文化现象是令人不齿的,凭着这种感觉,应该说,打击这些令人不齿的文化现象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儿,没有不欢迎不赞成的道理。但是,一想到在打击这些文化现象时有关人员怎样进行具体的操作,就觉得有些相关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是有关人员怎样来进行具体操作这类事务的技术问题所引起的逻辑问题,即如何界定“庸俗文化”、“低俗文化”、“媚俗文化”这三个概念,它们各自的内涵是什么?其外延又是怎样?这是有关政策的制订者所应当也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要科学地界定上述概念,必须同时科学地界定“俗文化”概念,因为这个概念与上述三个概念太接近了,故从理论上讲,如果对它们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够清晰的话,则对“三俗”的打击,就很可能同时打击到“俗文化”。

        从最近网上广为流传的被纳入打击对象范畴的“三俗”概念的现象来看,在“俗”这个概念指引或暗示下,人们在心理上已经一定程度地把“庸俗文化”、“低俗文化”、“媚俗文化”视同于“俗文化”了,尽管“俗文化”是决不可以混同于“庸俗文化”、“低俗文化”、“媚俗文化”的。

        “俗文化”是与“雅文化”相对待的一个概念。什么叫“俗”?什么叫“雅”?这又是需要加以科学界定的两个概念。如果对这两概念界定不清晰,上述其他概念就不可能被界定清楚。

        中国汉语有句成语叫“雅俗共赏”。这里“赏”是指一种审美活动,则相应地“雅”与“俗”都是指作为审美主体的人而言,是指作为具有两种不同的审美倾向和审美标准的审美主体的两个人群体。在“雅”与“俗”这两个人群体中,一个群体可以叫作“雅人”,另一个群体可以叫作“俗人”。所谓雅俗共赏,就是雅人和俗人共同欣赏同一个审美对象。

        “雅俗共赏”这个成语隐含着这样一个意义:一个审美对象受到雅人和俗人的共同欣赏,这是很难得的;如果它是一件人工作品的话,那末,要创造出这样一件艺术品,这是一件很不容易做到的事,但却是值得艺术家去努力追求的事。

        因此,“雅俗共赏”作为一个流传既久的成语,是反映出中国文化中对艺术的一种看法和价值取向的,即认为一件受人欢迎的艺术作品,它的标准就是“雅俗共赏”;“雅俗共赏”是艺术的一种应有境界。

       显然,在“雅俗共赏”的艺术境界中,是无所谓 “俗艺术”与“雅艺术”的;在这里,只有艺术的存在,而没有艺术的雅俗之分。以这种为中国文化所追求的艺术境界为参照,中国文化所追求的自我境界应该就是“雅俗共享”,在这里也只有文化的存在,而没有文化的雅俗之分。以这种文化境界为标准,当被区划成雅文化与俗文化时,这些文化就都不再是属于文化主体所追求的文化,即都未臻乎文化的当有之境了。

       按照“雅俗共享”的文化价值取向, 文化一分雅俗,它便失其文化之所以为文化之本,而异化为一些本质上属于非文化的东西。在这种区分中,俗文化与雅文化不过是本质上属于非文化的东西的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和存在形态,其中一部分从属于雅人,另一部分从属于俗人,亦即:雅文化以雅人为主体,为雅人服务;俗文化以俗人为主体,为俗人服务。

        俗文化与雅文化的存在是以文化主体分裂为俗人与 雅人两个相互差异和相互对立的人群体为社会条件的,用老套的政治术语来说,它们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并且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阶级,就必定存在着俗文化与雅文化的相互差异和相互对立,并且因其差异和对立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相互之间的排斥、否定和与之相应的斗争与冲突。

        如果不用老套的阶级观点来看问题,而是以现在时兴或时髦的观点来看问题,则俗文化与雅文化的存在是以文化主体的二元化以及由于这种二元化所造成的文化主体二元并存为文化条件的。

        以文化多元论的观点来看,二元文化结构是多元文化结构的一种特殊形态,由于文化系统的开放性,这种二元结构是迟早要被打破的,迟早要变成三元或更多元的文化主体和相应的文化形态的多样性并存。

        按照文化系统具有开放性的文化观或文化多元论, 传统的俗文化与雅文化必然要演变成更多不同性质和不同形态的文化。这种文化发展趋势所反映的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人的个性的发展与分化,它也意味着传统社会的二元结构的瓦解及其多元结构的建立,或者说是人类社会从二元结构的社会形态向多元结构的社会形态的历史性转变。今天的中国正处在这样一个历史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因此,从传统俗文化与雅文化中分化出或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更多的文化形式,这是势所必然。在这种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前面,作为自觉地创造着自己历史的人们,他们应该努力去把握这种必然性,并且自觉地遵循和利用这种必然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现在再回到本文的主题上。基于上述分析和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我们想要对“俗文化”与“雅文化”做出科学的界定是没有可能的,因为当今中国现实社会中的文化主体已经不再是传统的二元结构,而是已经或者至少正在分化或演化成二元以上的多元结构,与此相应,这些文化主体所创造的文化在其具体的性质和形式上必然是多样的,至少不再是传统的文化二元并存的格局。

       面对这种现实情况,要做到“名正言顺”,就得重新“正名”,而辩证唯物主义的“正名”方法是因“实”予“名”,即对于变化了的实在给予相应的名称,如此才能做到“名实相当”和“名副其实”。现在中国现实社会的文化客观上已经多元化,如果再以“俗文化”与“雅文化”这两个老名词去称谓现实中其形式多样的文化,这就是属于“削足适履”式的“正名”了。

         既然“俗文化”与“雅文化”这两个概念随着最近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都已经变成了过时的陈旧概念,对于实事求是的科学来说,对这种过时的概念的界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如果一定要对它们做出界定,也只能限于形式逻辑的范围之内,对它们作纯属形式上的界说,但这种纯形式的逻辑界说可能脱离现实的情况,不反映现实社会中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 辩证唯物主义对于既有的概念的态度,不只是要对它们作形式逻辑的审视,同时还要对它们加以辩证逻辑的检验,即看这些概念是否与实在相符合,是否适应于变化和发展了的现实情况。

        如果对 “俗文化”与“雅文化”这两个概念不再有必要也不再能够加以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相结合的科学界定,则对与之密切相关的“庸俗文化”、“低俗文化”、“媚俗文化”这三个概念怎样加以同样的科学界定呢?如果对这些概念做不出科学的界定,则打击“三俗”的活动能够依据什么概念来进行具体的操作呢?这便是本文提出来以供有关当局参考和思考的问题。如果有关当局不去认真地思考和研究这类科学的逻辑问题,则正在进行的和未来将要进行的打击“三俗”的活动是否会乱套呢?或者是否会以不了而了之的“虎头蛇尾”而告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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