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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人:fierykylin [2010-7-22 12:51:43] 删除 回复 |
研究生不仅仅是学生,也是科研人员,从事导师领导的科研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这个过程不仅仅是学习,也是创造,应该有所报酬。
如果是为导师私人打工,导师理应支付打工者以相应的报酬,不管打工者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其他人;如果是作为导师项目的实际参与者,导师理应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参与者以一定的项目经费,但这不是报酬,而是从事其项目研究所必要的经费。至于研究生参与导师的一般科研活动,这是研究生学习所必需的,是学习性行为,对于这种学习性行为,无论其有没有创造,导师都没有义务要支付给学生以报酬,因为学习性行为与打工行为完全是两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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