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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在科学领域,由“物质的东西”到“观念的东西”的转变,即所谓“由物质变精神”的飞跃,其过程的完成是以一定的科学知识(包括理论知识与技术知识)体系的产生为标志的。这个知识体系作为一个概念系统,并不是一些赤裸裸的精神要素(概念)的机械聚合体,而是以由语词作为其客观标志的概念为细胞,用合乎语法的句子来加以陈述的判断为骨架,基于概念和判断的合乎逻辑的推理为内容,如此有机地构成的一个其概念和名词差异协同、判断和句子有序组合的逻辑系统和术语系统。
可见,科学理论的形成,不是简单的“物质的东西”之“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的过程,而是科学客体由历史形态向逻辑形态转化并由逻辑形态转换为语法形态的过程——简言之,即“历史→逻辑→语法”。
笔者注意到,曾有学者指出,“真理是逻辑和历史的统一”,并且“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符合、一致),就是指理论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统一(符合、一致)”。(参见李廉:《辩证逻辑》,安徽人民出版社,1982,第154、155页)这个观点固然有其合理性,粗看起来也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至今我国通行的哲学教科书,也还是按照这个观点来定义真理概念的。)但是,这个观点忽视了理论不仅仅是关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思维形式,同时,它还是这种反映客观规律的逻辑思维的语法形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震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的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页)据此来看,脱离一定的语言形式(术语系统)而存在的所谓“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统一(符合、一致)”的“理论”抑或“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符合、一致)”的“真理”,其实是一种脱离实践的、不为别人存在而仅仅为我自己存在的、抽象的意识。
科学具有实践性,其于理论领域的表现就是:科学的理论不是一种脱离了“论”(言、语)的抽象之“理”( 义、意),而是客观实在地显现于“论”(言、语)的现实之“理”(义、意)。唯其有如此的现实性,它的理论才是一种“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社会意识。也唯其有如此的现实性、社会性,它的理论才是一种“人的意识”,而不是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因为“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因而,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1]
既然如此,科学的真理,在其理论的现实性方面看,就不是什么“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符合、一致)”,而实在是符合与历史相一致的逻辑的语法。
所谓语法(非语法研究意义上的语法),按照一般的语言学的解释,就是“语言的结构方式,包括词的构成和变化、词组和句子的组织”[2] 。但是,这里所讲的语法,不是把它当作一种独立于逻辑的语言学的语义学现象来理解的语法,也不是把它当作仅仅与逻辑相关的逻辑学的语义学现象来理解的语法,而是把它当作与历史、逻辑都有联系的科学的语义学现象来理解的语法,在这样的理解中,科学的语法乃是使用科学语言(与日常语言相对)的人们的思维规律(逻辑)的现实表现,而他们的思维规律则是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的运动规律的精神表现,因此,归根说来,科学的语法不过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反映在科学语言中的客观规律。当然,这种反映有可能是正确的反映,也有可能是不正确的反映。而科学的真理作为一种见诸其理论的语法,则是正确反映现实世界的客观规律的语法。
科学的语法是与它的术语系统不可分割的,是这个系统中术语(包括语词、语词的组织、语句、语句的组织)之间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所显示的就是科学的真理作为一个逻辑系统所实际遵循和运用的思维规律(逻辑),从而也就是它作为一个概念系统所实际反映的客观规律(历史)。因此,要辨识某个知识体系是否属于科学的真理,只要具体深入地分析该知识体系的术语系统,看其术语(包括语词、语词的组织、语句、语句的组织)之间有否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若发现其没有这种联系,即可确认其知识体系属于非科学的真理[3];如果存在这种联系,就可假定其知识体系是一种科学的真理。这就是说,对一种知识体系的语法检验,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是一种证明的手段。凡经过这种检验而被确认为属于非科学的真理的知识体系,则这种知识体系便是被科学地证明为是错误的,从而也就是科学所不能信靠而理当予以否弃的;反之,凡经过这种检验而被确认为不属于非科学的真理,亦即可被假定为属于科学的真理的知识体系,则这种知识体系也就应当被视为一种科学假说,从而也就可以也应当将其付诸实践,以求对它进一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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