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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
南宋著名诗人陆游(1225—1210)在《老学庵笔记》里提到一个脍炙人口的故事:有位名唤田登的郡守颇“自讳其名”,多位属下曾因言语间不慎提及其名讳,便遭受到笞杖之苦。由于“燈”、“登”两字谐音,于是举州之人只好隐讳地指“燈”为“火”。遇到上元灯节时,田登依例庆祝,准允百姓进入州治游观,小心翼翼的书吏便写了榜文公告于市:“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榜文里“放火”一词当然是藉指“点燈”,不过就字面上言,“放火”也可意指违法的行为。这个“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燈”的典故流传至今,便常借用来批评上位者处事的双重标准:宽容本身越轨违制之举,反而对循规蹈矩的百姓事行多所刁难。
这个州官放火典故的背景,是在“一年明月打头圆”的元宵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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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9-2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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