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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Spontaneous economic order》刚刚在线出版在国际演化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Evolutionary Economics,它承载了笔者2006年到2012年这6年间对人类社会经济运行的思考结晶。感觉是时候写一个简单介绍哈耶克“自发秩序”思想的文章了。瑶瑶未名之湖,北大的夜些许的迷人,不过更让人着迷的还是北大夜空中划过的哲学先贤吧。蔡元培先生所震聩之“兼容并包、思想自由”,不能不让人思之感动。
探求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家宛若银河中锦簇的繁星,他们划过人类历史的夜空,照亮了人类前行的道路。在这所有人中,亚当斯密和哈耶克应该是两位杰出的代表了。亚当斯密所言之经济社会的“看不见的手”在现代社会已经是家喻户晓。亚当斯密认为,尽管人与人的欲望不同且千差万别,但如果所有人被放进一个自由市场中,此时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去引导这些数量巨众且千差万别的人不自觉的去达成秩序井然的资源分配,其中不仅不会有浪费,而且还是最高效。这只看不见的手,亚当斯密并没有言明,所以引发后人的无限遐想。不过19世纪后半叶法国和英国分别出了两位经济学大家——瓦尔拉斯和马歇尔,他们共同为人类之间的生产和交易行为建立了一套方程,并把这套方程的解称为“一般均衡”,而这套方程就是经济学中著名的“一般均衡模型”。它的意义在于,方程允许的“一般均衡”所代表的资源分配是最有效率的。瓦尔拉斯和马歇尔认为“一般均衡”正是亚当斯密所言及之“看不见的手”所驱动之目的。一般均衡模型的建立也奠定了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崛起。
不过在求证这套方程解的存在性的时候,瓦尔拉斯其实犯了一个数学错误,并直接导致他关于“一般均衡必定存在”的论断是有问题的。完全从数学上严密的论证了一般均衡的存在性要归功于美国数学家纳什、美国经济学家阿罗和法国经济学家德布鲁。纳什为一般均衡创造了最恰当的数学描述语言——非合作博弈论及其纳什均衡的概念,正是依靠这种新的数学语言阿罗和德布鲁建立起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标准模型——“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觉得故事已经结束了。真的是这样吗?难道亚当斯密当年所言的“看不见的手”真的就是“一般均衡”吗?答案可能并没有这么简单。对此,哈耶克抱怨道:“经济学家通常把竞争形成的秩序称为一种均衡状态——这是种不太幸运的说法,因为这种均衡状态的前提是,所有的事实都已被发现,从而竞争也停止了”。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学术殿堂中,哈耶克是一位举世公认的博达通雅、独辟蹊径的思想大师。其思想深邃繁复,研究领域广袤(横跨经济学、哲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等领域),曾被西方学界公认为“赢得了在经济学界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被人们称之为“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的大师。依靠涉猎众多学科的知识,哈耶克逐渐构筑起他博大精深的“自发社会秩序”的理论体系,从而提出“自发秩序”的概念,并认为“自发秩序”才是亚当斯密所阐释的“看不见的手”。哈耶克强调到:“我更喜欢‘秩序’的概念而不是均衡概念,它的优点是,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谈论在不同程度上接近于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也可以在整个变化过程中得到维持”。
从哈耶克的阐述中,不难看出其“秩序”理念乃是一种动态的过程,而非“均衡”所指示的静态不变。但何为“自发秩序”呢?对此,哈耶克追随了奥地利经济学派领袖门格尔所意指的“适应性演化”的精神,认为所谓“自发秩序”就是所有可能的“社会秩序”相互竞争后幸存下来的那一个。简单来说,按照哈耶克的理念,“自发秩序”是社会自然演化中最可能幸存下来的“秩序”,从而是一种完全自发的而非“人为设计”的产物。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念当然是人类思想史中非常精彩的一抹色彩,不过遗憾的是,就连哈耶克自己也无法将这一理念精确和准确的阐释清晰。更重要的是,动态的“秩序”与静态的“均衡”看似不相容,从而造成了奥地利学派与新古典学派的相互对持。
那么,“秩序”与“均衡”能否相容呢?这正是我在拙文《Spontaneous economic order》中所做的工作。我将为哈耶克的“自发经济秩序”理念建立一个具体的数学模型。
我工作的出发点是“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中的“多重均衡”问题:即一旦存在多个“均衡”(每个均衡都有效率)怎么办?现代福利经济学家认为可以利用一种社会福利函数来加总所有社会成员的欲望,从而可以通过该函数来描述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诉求。所以只要找到这样一种社会福利函数就可以从多个“均衡”中选出一个最好的,如此一来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这种通过社会福利函数寻找最优“均衡”的思想源自于英国道德哲学家休谟的“功利主义”。不过遗憾的是,“阿罗不可能定理”否定了社会福利函数的存在性。既然通过“功利主义”寻找最优社会“均衡”的方案已行不通,那么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我的解决之道是引入罗尔斯的“正义理念”。罗尔斯是20世纪的一位著名政治哲学家,他在卢梭、康德的“契约主义”的基础上提炼出“公平的正义”理论。该理论认为契约的目标乃是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根本道德原则),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罗尔斯的良苦用心在于设计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在其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同等的机会去获得生活权益。那么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可以保障这一点呢?罗尔斯认为“纯粹的程序正义”是一种可行方式,其直觉的观念是:要把社会体系设计成这样,即无论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只要它在某种范围以内,那么就都是正义的。在这里,什么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公平进入的且没有作弊(即程序公正)的赌博筛子就是一个例子,这时候输赢全凭运气,其结果当然是公平的。所以在罗尔斯看来,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明确特征是: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地被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绝不能认为一种特殊结果从理论上来说符合一种公平程序便可以说它就是正义的。事实上,赌博最后的结果公平或者不公平只依赖于它是否来自一些公平的赌博过程。一种公平的程序只有在被实际地贯彻的时候才能把它的公平性传递给其结果。
而“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正是一种理想的公正程序,它兼具私有产权与司法公正的特点。所以按照罗尔斯“纯粹的程序正义”,由“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这个程序所产生的任何“均衡”结果都应该是正义的,因此每一个“均衡”将按照罗尔斯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以同等机会(同等概率)被社会所允许出现。
有了以竞争产生的“均衡”和以公正产生的“等概率”的理念,现在,万事俱备,我可以为各位读者介绍经济秩序了。为了简单起见,我不妨以一个“2人社会分金币”的例子来讲述秩序的观念。
分金币与自发秩序:如果一个“2人社会”要分配2枚金币给2位“非常努力工作”的工人,并且这2枚金币远远不及他们各自应得的报酬,那么一共有几种有效率(均衡)的分法呢?答案显然应该是三种:(0,2)、(1,1)、(2,0)。为什么呢?这乃是因为两人均“非常努力工作”,以至于给任何一位工人2枚金币都不为过(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所以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这三种分配方式均为一般均衡。但是这样一来,新古典经济学将面临如何进行协商抉择的问题,可惜的是,“阿罗不可能定理”堵住了协商抉择的任何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个困境,现在我们尝试引入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即假设每一种均衡以同等概率1/3出现。由于三种均衡都以同等概率1/3出现,结果“不平均分配”={(0,2)、(2,0)}将以2/3的概率出现,而“平均分配”={(1,1)}只以1/3的概率出现。这意味着相比于“平均分配”而言,“不平均分配”是大概率事件,所以“不平均分配”更可能自发产生。按照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定义,自发秩序是所有秩序在演化过程中最可能幸存下来的一种秩序,因此按此定义,“不平均分配”就是自发秩序。尽管自发秩序是“不平均分配”,但两位工人却不会对此不满,因为在该秩序中他们两人有同样的机会获得2枚金币。
从“2人社会分金币”的例子读者不妨细细琢磨我所定义的“经济秩序”。事实上,我把“经济秩序”定义为“均衡结果”的集合,也就是说,“均衡结果”是“经济秩序”中所包含的元素。由于每个均衡结果以等概率出现,所以包含最多均衡结果的“经济秩序”发生的概率最大,这个最大概率的“经济秩序”理所当然最有可能出现,而这正是哈耶克穷毕生所想揭示的“自发经济秩序”。
由于“经济秩序”是“均衡”的集合,所以“经济秩序”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这是因为在“经济秩序”中,社会状态允许在各种“均衡”之间“机会公平”的转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所给出的“经济秩序”概念可以调和静态“均衡”与动态“秩序”表面上看似的不相容性,从而为新古典学派与奥地利学派找到一个理论衔接点。有意思的是,拥有“均衡”越多的“经济秩序”其社会成员的选择范围当然会更广(比如“不平均分配”={(0,2)、(2,0)}有2种选择,而“平均分配”={(1,1)}只有1种选择)。这种选择范围的宽广度被当代著名的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称作“选择自由”,并被他定义为反映社会的“自由程度”。按照阿马蒂亚·森的意思,拥有更多“均衡”元素的经济秩序其社会成员会更自由一些。所以“自发经济秩序”显然是最自由的。
更有意思的是,我的文章还得到了如下结果
T=ln(W) (1)
其中T是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的“技术”变量,W是“自发经济秩序”所拥有的“均衡结果”的数目(即阿马蒂亚·森所说的社会自由程度),ln(·)表示对数函数。
不难看出,方程(1)揭示出一个惊人的结果:“自由”推动“技术”进步。即社会越自由,技术进步越快。
到此,读者不免会问:“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所产生的“自发经济秩序”到底是什么呢?
我的论文所得到的结果是:公平竞争的经济系统其社会成员的自发经济秩序是“指数型收入分布”。
从“自发经济秩序”的定义我们已经知道:自发秩序是所有秩序在演化过程中最可能幸存下来的一种秩序。但这个“最可能”依赖于竞争(均衡)和公平(等概率),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发经济秩序可以看作竞争与公正的社会进化过程。自发经济秩序之所以能够幸存下来源于其包含的均衡选择最多,故其社会自由程度W最大,因此按照方程(1)不难看出“自发经济秩序”乃是技术水平最高的“秩序”。所以我们不妨推断:技术水平高的方向是社会不断演进的方向。
由于“自发秩序”好似源于“无为而治”的原因,哈耶克于1966年9月在 Mont Pelerin 协会东京会议上谈到“自发秩序”时,不无感慨的说到:“难道这一切如此不同于《老子》第57章的诗句:‘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老子“道法自然”的无为思想与“自发秩序”的理念是如此的神似,让我不免感叹2000年前先哲的洞识。不过,老子“小国寡民”反对开发民智的理念却与我们的“自发秩序”大相径庭,因为方程(1)强烈的暗示“无为”将推动社会技术不断的进步,且是人类文明的创新之源。
附上Science杂志上公布的美国2013年收入数据(见下图),读者不难看到一个清晰的“自发经济秩序”——指数型收入分布。也许2000年前的老子看到如此一个秩序井然的规律,当为其“道法自然”的神妙感到欣慰吧。
好了,写到这里有点长了,我想应该停笔了。
北大的夜依旧美丽,一缕淡淡的墨色,仿佛流恋在恍惚之间,那是曾经的夜晚,在这里的人......
2015年12月6日北大夜
由于自发经济秩序理论涉及到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社会选择理论与阿罗不可能定理、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阿马蒂亚·森的社会自由理论、最可能者幸存的进化论,所以我们不可能在一篇博文里详细展开,不过各个专题以后有机会可以在博文里逐个介绍。这篇博文算是一个总体概括吧。对我的自发经济秩序理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阅读原文:
http://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00191-015-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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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7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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