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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一份【001号提案】及其【提案答复】

已有 2459 次阅读 2019-11-25 13:45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关于“针对利益链,主动监管有效治理虚假非法广告泛滥”的提案

一段时间以来,虚假违法广告泛滥,已成为影响社会诚信、影响市场经济诚实经营环境的毒瘤。某些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泛滥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尤其是医疗医药保健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已成为严重影响中老年、农村居民和低收入群体生命安全的潜在因素。如何有效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还各类媒体及其广告领域一片“蓝天”?

近年来,相关部门虽然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广播电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但并未使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得到根本性的改观。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于广告泛滥、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和打击还没有击中要害,没有针对各相关主体的利益链进行主动监管和有效打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虽然提出加大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金融投资等领域广告监管力度,但也缺乏针对利益链的整治举措。不针对利益链的整治,缺乏必要的威慑力。任何不以利益链为打击对象的监管,任何不主动作为的监管,都在客观上起到了放任纵容作用。此外,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严重舆情出现后,监管部门能够迅速查处,而舆情出现之前,监管部门是毫不知情还是放任不管?

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不能采取“舆情不大不理”“一事一理”的放任姿态。应制定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动、“主动作为”的监管规制,采用即时监测、及时屏蔽、及时查封电讯途径、及时查封支付途径等工作方式,对违法违规广告及时停播,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面清查同类行为。对于广告投放显著过度的产品,其虚假宣传的可能性更大,应予以特别关注和严格监管。凡是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对其实施“一定期限内全面禁止销售”的处罚。打击虚假违规广告产品的生产销售商,才能切断虚假违规广告的源头。

二、对于不作为、轻作为、选择性作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严肃问责。例如,对于“157”等诸多号段肆无忌惮的广告骚扰电话、“百度”等诸家搜索平台广告泛滥、各广播电台虚假医疗医药广告充斥到无以复加、电视购物节目明显虚假夸大宣传等,对于这些长期存在而没有解决的问题。监察部门理应对监管不力、治理不力的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问责。

三、应严格规范登载广告的媒体责任,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应明确规定:凡是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媒体,其历年的相关违规广告收入均视作非法收入予以全额罚没,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凡是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媒体,实施“一定期限内全面禁止发布广告”处罚。打击处罚虚假违规广告发布媒体,才能真正捣毁虚假违规广告生存的根基。为什么不见有关部门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进行重罚的治理举措?难道登载虚假广告的收入被认定为合法收入?

四、对于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平台以及伪基站、虚假网页等发布的广告,电信、网信、广告、卫生健康、公安、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监测、主动接受举报线索,及时关停其电信等各种联系方式及支付方式,并予以及时查处。及时切断虚假违法广告产品销售的联络渠道和支付渠道,就切断了虚假违法广告的生存动力。难道主管部门没有责任、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主动作为?

五、医疗、药品、保健品,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各种类型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规范和最严格的监管。相关部门应明确提出“严格规范医疗医药广告、对违法违规广告零容忍监管”的治理目标。(1)应针对电视、电台、网络、纸媒体、户外广告牌等不同发布形式,分别制定相应的医疗医药商品服务的格式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增删要求登载的广告内容、不得变更主次顺序;严格要求医疗医药广告必须登载完整内容;禁忌群体、禁忌情形必须显著性地完整列出;涉及医疗医药专业人员的,必须登载其可查询的学历证明和职业机构及职业证明;涉及的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等,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以简称、俗称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凡不符合格式广告要求的,均视为非法医疗医药广告予以查处。有了严格规范的“格式广告”,哪些被吹嘘得天花乱坠的神医神药也就失去依托方式,也容易被媒体受众识别,监管者也易于精准打击。(2)凡是发布违规广告的医疗机构、药品、保健品,应视其违规情节,对相应机构实施一定期限的停业整顿,对相应的产品实施一定期限的禁止销售。(3)凡是违规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的媒体,其历年的相关广告收入均为非法收入予以全额罚没,并对该媒体实施“全面禁止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处罚。(4)对于典型案例,不应简单地就事论事查处,而应举一反三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类同问题实行全面清查。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06号(商贸旅游类001号)提案答复的函


钟茂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针对利益链,主动监管有效治理虚假非法广告泛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提出的建议对加强广告监管工作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广告监管工作,依法治理虚假违法广告。一是推进广告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原工商总局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对原《广告法》的修订工作,在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中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修改和清理废止了一批广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立规层面对广告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强化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二是强化广告日常监测。我局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监管方式,加强广告监测体系建设。目前对1284家传统媒体及1004家PC端互联网媒介、1005个APP平台和1005个公众号广告进行抽查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嫌违法广告线索。三是加大广告行政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执法联动。我局进一步强化广告监测监管衔接,加强跨地区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统一调度指挥,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挂牌督办重大案件,集中曝光典型案件。2018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57192件,罚没款101431.91万元,向社会曝光5批共130件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1件。卫生健康委严格依法审查医疗广告内容,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疗科目的处罚。广电总局完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政策,严肃查处以养生节目形式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等行为。2018年以来,叫停40余条虚假医疗、药品等广告,严肃查处违规播出机构。银保监会牵头部署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查处清理、收缴涉嫌非法集资各类广告95万余份,拦截手机短信3.6万条。 

  经过不懈努力,全国广告市场秩序稳中向好,但监管工作仍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问题恰恰反映了广告活动的现状。当前,随着广告业态日益增多,生存发展竞争压力加大,有的媒体平台受利益驱动,诚信意识缺失,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由此导致广告领域的举报投诉仍居高不下,重点领域广告违法问题仍易发多发,虚假违法广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针对此类问题,需要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加强立法立规与监管执法,推动企业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构建各方联合施治、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一是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广告管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局已启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同时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压实属地监测、分级监测责任,加强监测数据研判,及时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加强统一调度指挥,形成有效震慑。广电总局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治理力度。 

  二是严格监管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您在提案中提出,“医疗、药品、保健品,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各种涉医广告,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我局十分赞同。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我局将认真做好顶层设计,抓紧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广告审查事项改革措施研究。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药监部门将加强沟通协作,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共同净化市场。 

  三是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推动部门间广告监管数据交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广告监管领域联合惩戒和信用监管措施。 

  四是开展法制宣传,加强行业自律。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采取积极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告行业加强自律,规范广告行业行为,倡导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推动广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格局。 

  衷心感谢您对广告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http://gkml.samr.gov.cn/nsjg/ggjgs/201911/t20191119_308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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