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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神医”广告费,何不全额罚没?

已有 2317 次阅读 2017-6-26 07:40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电视台“神医”广告费,何不全额罚没?

广宣等监管部门何无追责?何不见电视台被责令关停?


在此重贴若干年前的一份政协提案

关于彻底整顿欺诈性广告及其发布媒体的提案

全国各电视、电台在所播放的广告中,存在以下问题:问题之一,有几类广告普遍具有诈欺消费者的嫌疑,如,以专家名义进行的医疗或药品广告,电视购物广告,各类以吸取电信信息费为目的的有奖问答或互动的广告;问题之二,在上述广告中,不少内容以国家机关的下属部门、国家级社会团体或者是以这些部门成员的名义参与,对受众、对消费者进行具有明显欺诈性的宣传和误导;问题之三,近年国内众多重大产品质量案件和欺诈案件,并没有深究发布媒体所应承担的责任、更没有严厉地处罚相应的媒体;问题之四,我国电视、电台均为国有,被广大受众所信任,但为数不少的媒体一方面在揭露假冒伪劣产品、另一方面却大量播放明显具欺诈性质的广告,媒体监管部门对此基本上是熟视无睹或无动于衷。上述问题,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更损害了国家宣传媒体的公信力。事实上,消费者之所以听信欺诈性广告,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信国有媒体的公信力及其社会责任、相信监管部门会对媒体严格监管。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文化宣传部门,在对这些欺诈性广告进行全面而彻底的整顿的同时、也应对发布这些欺诈性广告的媒体进行全面而彻底的整顿,建立相应的法规予以查处。

本提案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治理对策。

一、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法规,明确规定:(1)凡是以国家机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武装部队、国家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名义发布或参与的商业性广告,无论其所称名义是否真实,均视为非法广告;(2)凡是以“中国”、“国家”、“全国”、“中华”等字样的机构或团体名义发布或参与的商业性广告,无论其所称名义是否真实,均视为非法广告;(3)凡是以国家机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武装部队、国家单位事业、国家级社会团体所属成员(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国家级专业委员会成员、公立大学和国家级研究机构专家教授、国家级专业团体成员等。包括上述机构的退职退休人员)的名义发布或参与的商业性广告,无论其所称名义是否真实,均视为非法广告。明确规定:对于上述内容广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得以查处,且应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各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也应对其所属媒体发布广告行为作出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媒体及其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对投诉较多的几类广告的受众进行抽样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有较大比例的受众认为这些广告具有诈欺性,或者有较大比例的消费者因相信这些广告而进行消费时受到过诈欺或误导,那么主管部门应尊重民意取缔上述广告。禁止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发布

三、治理诈欺性广告,既要治理和处罚广告主,更要治理和处罚发布广告的媒体。司法部门应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布广告的媒体也应承担赔偿消费者因此而受到损害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相关广告,应根据其广告的欺诈性后果,对发布广告的媒体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媒体发布欺诈性广告的收入应视作非法收入予以罚没。

四、相关部门,对于发布欺诈性广告的情况较为严重媒体,受投诉较多的媒体,应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屡犯不改的媒体,应予取缔。

五、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应以政府公告、公益广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近期频繁出现的欺诈性广告、受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广告以及播放诈欺性广告的媒体。

六、近期内,应像查处低俗网站一样,公布一批播放诈欺性广告的媒体,必须关闭几家典型媒体以表示有关部门查处的决心,并对相关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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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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