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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小议
周 健
写了一则关于论文署名的博文,水迎波、林青、Doctor5等几位博主朋友发表了很好的评论,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也给我带来一些启发,仅就论文作者问题,小议如下。
一般而言,参加某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并在其中做出了实际贡献,就应该自然成为该项目论文的作者之一。依据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可进一步界定为:“只有实际参与某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研究,并做出了实际贡献的研究人员才能作为该项目论文的作者。”毋容置疑的是,论文仅仅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载体。因此,论文作者应该、也只能全等于前文所界定的人员。那么,论文作者拥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责任呢?权利方面:(1)享有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完成者的署名权。(2)享有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论文(或研究报告或总结报告)的署名权。(3)享有参与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成果的处置权。(4)享有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成果带来的各种收益的分享权。责任方面:(1)证明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真实性。(2)证明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研究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学术研究规范。(3)证明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果的可靠性。(4)解释和说明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成果的科学性。
关于外语论文的作者署名问题,对于发表外语论文来说确实涉及到翻译和译文润色的问题。对于翻译,一般认为可以购买翻译服务,这样就不涉及到论文署名问题。对于译文润色问题,有学者指出这是对论文的贡献,润色者可以享有署名权。如果,依据上述的论文作者的权利和责任来判断,润色者不应该作为论文作者署名。同时,如果同意译文润色者可以作为论文作者署名,那么就会产生一些相关疑问:(1)现在的杂志编辑如果对某篇论文的文本进行了修改和润色,那么他们可以成为该论文的作者吗?(2)某些审稿人也可能对某篇论文的文本修改提出建议,那么他们可以成为该论文的作者吗?(3)某些审稿人可能还对某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这项工作对提高论文的质量的重要价值已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成为该论文的作者吗?很显然,这些疑问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因此,译文润色还是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更为妥当。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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