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vg9的个人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wfvg9

博文

《詩經》筆記:1國風2召南6行露·總17 

已有 2850 次阅读 2022-5-6 14:42 |个人分类:读书-科研笔记|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二月露霜花,

濡湿道边叶。

难成吾夫婿,

疑为纳小妾。*

*和王昌龄《越女》韵:

摘取芙蓉花,莫摘芙蓉叶。

将归问夫婿,颜色何如妾?

王昌龄(698-756) 字少伯,京兆长安今西安人。盛唐著名边寨詩人,后人誉为“七绝圣手”。开元年间中进士,曾任汜水尉、江宁丞等职。其边寨詩大多用乐府旧题,内容多抒写将士爱国立功、思念家乡的急切心情,詩气雄伟、格调高昂。明人辑其诗为《王昌龄集》。

目次:一、原诗  二、行露·小序  三、章字词解  四、译诗

*本文资料源于繁体可复制《四库全书》,打字软件有记忆,故行文繁简夹杂。

文中带*号者为拙笔所加。

一、原诗

共三章。第一章三句,第二、三章各六句

·厭浥行露,岂不夙夜(yù),谓行多露。

·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rǔ)无家()?何以速我獄?虽速我獄,室家不足!

·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従!

*《行露》,从《小序》到各章及用韵,皆有歧议,在《召南》中算是争议较多的一篇。按《小序》,《行露》是記召伯听讼;按郑笺和孔疏,《行露》記于纣衰周兴之交。按孔疏,全篇是男女关于“室家”的讼词。

二、行露·小序

*仅据《小序》及《序》之郑注和孔疏而断:文王行教化南国时,男子敢对不从的女子行“强暴”,是“紂俗難革故”。其次,女子敢不从,是文王教化之果。最后,男对女强行,竟然须“对讼”,这在文王行教化之前不可想象。若这几点无争议,《行露》就算是最早有文字记载的中国上古时代维护女权的叙事诗了。

小序:“《行露》,召伯聽訟也。衰亂之俗微,貞信之教興,彊暴之男不能侵陵貞女也。”朱熹《诗序辩说》照抄一遍《行露·小序》,无评论。

据周制,讼狱之事,由士師管理:“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周禮注疏卷三十四·秋官司寇第五》)。在文王时,召伯在畿外受封采邑,虽算得上“上公”(见上篇詩經笔记《甘棠》),但无实职,这种民间男女婚讼实不用也不会劳召伯大驾,该是士師职内之事。

为什么《小序》要用“召伯听讼”呢?在第二章中,孔疏:“士師當審察之。此召伯謂之士師者,以其聽訟,故以獄官言之。……鄭以士師有察獄之事,因言士師所當察,非召伯即為士師也。《大車》(*《國風·王風》)云古者大夫出聽男女之訟,則王朝之官皆得出外聽訟,不必要為士師矣。且士師,司寇之屬,佐成司寇者也,寧召伯公卿所當為乎?” 《小序》有把召伯混等与士師这样的獄官的嫌疑,这种混等可能源于王朝官员在涉男女之讼事,都得出来听。但官员听讼与士師听讼的权力和责任是不一样的。正如欧阳修所说: “據《序》……士師所當審,乃是召伯不能聽審爾” (欧阳修《詩本义·行露》)。

郑箋:“‘衰亂之俗微,貞信之教興’者,此殷之末世、周之盛德,當文王與紂之時。”

孔疏:“作《行露》詩者,言召伯聽斷男女室家之訟也。由文王之時,被化日久,衰亂之俗已微,貞信之教乃興,是故彊暴之男不能侵陵貞女也。男雖侵陵,貞女不從,是以貞女被訟,而召伯聽斷之。《鄭志》張逸問:‘《行露》召伯聽訟,察民之意化耳,何訟乎?’答曰:‘實訟之辭也。’……此篇實是訟之辭也。由時民被化日久,貞女不從,男女故相與訟。如是民被化日久,所以得有彊暴者,紂俗難革故也。言彊暴者,謂彊行無禮而陵暴於人。經三章,下二章陳男女對訟之辭。首章言所以有訟,由女不從男,亦是聽訟之事也。”

*按孔疏的看法,全篇都是讼词,即看不到召伯对诉讼的判断,《小序》一个“听”字,就把召伯排在断案者的行列之外了。可能正因如此,欧阳修说:“至其下章,但云雖速我獄,室家不足,則了無聽訟之意,與序相違”(欧阳修《詩本义·行露》)。

据以上情节,说《小序》穿着附会或许并不为过。

三、章字词解

第一章:厭浥行露,豈不夙夜(yù),謂行多露。

厭浥】毛傳:“興也。厭浥,溼意也。”陆音義:“浥,本又作‘挹’,同於及反,又於脅反。”朱傳:“浥,音邑”;“謂行多露,賦也。厭浥,濕意,行道夙,早也”。

*毛傳说是“兴”,朱傳说是“赋”,这两者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要有“喻”的,后者只是陈述事实。郑笺、孔疏皆是按“兴”来注疏的。陈启源(清)《毛诗稽古编·行露》说:“行露以喻犯禮,本興體,《集傳》判為賦,是言畏露之霑濕,故不敢淫奔也。女子不願淫奔,誰能彊(*音强)之?豈須以露為詞耶?又曰自述己意作此詩,以絶其人。一似始與之私,繼則悔而絶之者,此可謂之貞女乎?”

】毛傳:“行,道也。”

岂不】毛傳:“豈不,言有是也。” 孔疏:傳“岂不,言有是”,“傳解詩人之言豈不欲夙夜,即是有夙夜之意,故云‘豈不,言有是也’。”

夙夜(yù)】郑箋:“夙,早也。夜,莫也。” 陆音義:夜“本又作‘暮’”。朱傳:“夜,叶羊茹反(yú)”。陈第卷一:“夜,音裕(yù)”。顾炎武卷一:“夜,古音豫”。

章解:讼词,是男方、还是女方的?

1、郑笺,男方讼词。

郑箋:“厭浥然溼,道中始有露,謂二月中嫁取時也。言我豈不知當早夜成昏禮與?謂道中之露大(陆音泰或特)多,故不行耳。今彊曓之男,以此多露之時,禮不足而強來不度(*陆音待洛反)時之可否,故云然。《周禮》仲春之月,令會男女之無夫家者,行事必以昏昕(*参《儀禮·士婚禮》)”。陆音義:“至禮用昕,親迎用昏(*夜)”

*按郑笺,讼方借口露多不来,其实是禮不足(但从字面看,看不出“禮不足”,“禮不足”,是郑玄推测的)。“仲春之月”,按《周官》,无家男女嫁娶在二月为时;“行事必以昏昕”,语出《儀禮注疏卷二·士婚禮第二》:“士婚禮,凡行事,必用昏昕”。《儀禮·士婚禮》郑玄注:“用昕,使者。用昏,婿也”;贾公彦疏:“云‘用昕,使者’,谓男氏使(*男方使者)向女家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五者,皆用昕。昕即明之始,君子举事尚早,故用朝旦也。云‘用昏,婿也’者,謂親迎时也。”行婚娶礼仪在仲春多露之时,一是男方早晚都得出行,夙夜有露;其次,按贾疏,无论昕还是昏,出行的都是男方,不是女方。故按郑、贾,第一章应是男方的讼词。

2、孔疏:既是男方讼词,又是女方讼词。

孔疏:“毛以為厭浥然而溼,道中有露之時,行人豈不欲早夜而行也。有是可以早夜而行之道,所以不行者,以為道中之露多,懼早夜之濡已,故不行耳。以興強曓之男,今來求已,我豈不欲與汝為室家乎?有是欲與汝為室家之道,所以不為者,室家之禮不足,懼違禮之汙(*污字繁体)身,故不為耳以行人之懼露,喻貞女之畏禮。鄭以為昏用仲春(*农历二月)之月,多露之時而來,謂三月、四月之中,既失時而禮不足,故貞女不從。”

*孔疏上段话,既可以理解为是男方讼词,也可以理解为是女方说男方。从“毛以为”至“故不行耳”,可以理解为是男方讼词,与上述郑笺所说男方是夙夜行者相同。但从“以興強曓之男”至末字,又像是女方谴责男方,责怪男方因禮不足而借口夙夜露多不来。孔疏的“以興強曓之男,今來求已,我豈不欲與汝為室家乎?有是欲與汝為室家之道”,明指是女方讼词;而紧接着的“所以不為者,室家之禮不足,懼違禮之汙(*繁体:污)身,故不為耳”这一句,又是女讼词:你禮不足而来,我若同意就是我“違禮之汙身”。故有“以行人之懼露,喻貞女之畏禮”。 

孔疏另有一段:“……此述女之辭,言汝以二月道中始有露之時,以禮而來,我豈不知早夜而與汝成昏禮與?今我謂道中之露太多,故不行從汝耳。言多露者,謂三月、四月也。汝彊暴之男,不以禮來,雖二月來,亦不可矣。女因過時,假多露以拒耳知禮不足而強來者,下云‘室家不足’,明禮亦不足,以女不從,故以強來也。……經所以夙夜兼言者,此彊暴之男,及多露之時,禮不足而強來,則是先未行禮。今以俱來,雖則一時,當使女致其禮以昕,壻親迎以昏。今行多露,失時也;禮不足而來彊暴,故貞女拒之,云汝若仲春以禮而來,我豈不旦受爾禮,夕受爾迎?何故不度時之可否,今始來乎?既不受其禮,亦不受其迎,故夙夜兼言之。”

*孔疏的理解虽然不无道理,但与郑玄两相比较,孔显得太绕,孔的意思不能直接从詩面上得到;而在郑玄的理解中,除了“禮不足”这点外,其余可以从詩面上和《士婚禮》的婚事必用“昕昏”上得到证明,孔的主观性理解强于郑的。

*不过,另一方面,郑玄所指《儀禮》男女成婚“行事必以昏昕”,陆德明的“至禮用昕,親迎用昏”,是周公所制,未必在纣与文王交接时就已有之。若然,也不排除那时女方因婚礼行走于夙夜,是一种常态。

*3、朱熹的解释真是让人大惊失色,《詩經集傳》说:“南國之人,遵召伯之教,服文王之化,有以革其前日淫亂之俗,故女子有能以禮自守,而不為強暴所汚者,自述已志,作此詩以絶其人,言道間之露方濕,我豈不欲早夜而行乎?畏多露之沾濡而不敢爾,蓋以女子早夜獨行,或有強暴侵陵之患,故託以行多露,而畏其沾濡也。”

朱熹之见,并非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雍正朝《欽定詩經傳説彚纂卷二·召南·行露》,第一章總集8位评说者,全认为第一章是女方自辩。

在朱之前,苏辙说:“二《南》當文王與紂之世,淫風之被天下如露之濡物。召南之女被文王之化,能以禮自保,故其稱曰:行者未嘗不欲夙夜也,謂道之多露,是以不敢。女子未嘗不欲從人也,謂世之多強暴,是以不可”(《苏氏诗集传·行露》)。

欧阳修也说:“厭浥行露,豈不夙夜,謂行多露者,正女自訴之辭也”(《詩本义·行露》)。

在朱之后,姚舜牧(明):“女子夜行必以燭,况道間之行可夙夜乎?謂行多露,辭婉而拒嚴矣”(姚舜牧《重订詩經疑问·行露》)

但也有人认为:女子即使不从也没必要以露为词,甚至反悔先前承诺过的私奔,因而怀疑此女是否算得上贞女:朱《集傳》“是言畏露之霑濕,故不敢淫奔也。女子不願淫奔,誰能彊之,豈須以露為詞耶?又曰自述己意作此詩,以絶其人。一似始與之私,繼則悔而絶之者,此可謂之貞女乎?”(陈启源(清)《毛诗稽古编·行露》)。

第二章:谁谓雀无角(lù)?何以穿我屋?谁谓女(rǔ)无家(gū)?何以速我獄?虽速我獄,室家不足!

角(lù)】毛傳:“不思物變而推其類。” 孔疏:“所以謂雀有角者,見雀之穿屋似有角故也。下傳曰:‘視牆之穿,而推其類,可謂鼠有牙。’明此亦見穿屋室,而推其類,可謂雀有角。此是不思物變之人。”

朱傳:“角,叶盧谷反”。顾炎武卷一:“角,音禄。”

】毛傳:“速,召。”朱傳同。

【女】郑箋:“女,汝。”朱傳同。

家(gū)】朱傳:“家,叶音谷。”顾炎武卷一:“家,音姑,《集傳》(*朱傳)叶音谷,非。此句本不入韻(*第三句句末字可不押韵),然角、屋、獄、足皆可轉為平聲,則家亦未嘗非韻也。”

】毛傳:“獄,埆也。” 陆音義:“埆音角,又戶角反,盧植云:‘相質觳(*康典P1119:jué競、触)爭訟者也。’崔云:‘埆者,埆正之義。’一云獄名。” 康典第161页:埆“音角。獄也。……《正字通》按埆爲獄,周制無此名。一說《說文》埍訓女牢,埆卽埍之譌。”

孔疏:《司寇職》“彼注云‘訟謂以財貨相告者’,‘獄謂相告以罪名’……此詩亦無財,罪之異,重章變其文耳,故序云‘聽訟’以總之”。以财产打官司称“讼”,以其他违法罪称“狱”。*《行露》兼有“狱”、“讼”。

室家】《周南·桃夭》第二章,孔疏:“桓十八年《左傳》曰:‘女有家,男有室’。室家謂夫婦。此云‘家人’,家猶夫也,人猶婦也,以異章而變文耳,故云‘家人猶室家’也。”按这样的解释,强暴男似图将与女方的关系当做夫妇关系。

咮(zhòu)陆音義:“咮(zhòu),本亦作噣(zhòu zhuó),郭張救反,何都豆反,鳥口也。”康典第114页:鸟口;又音注、朱,义同。

郑箋:“彊暴之男,變異(*古怪)也。人皆謂雀之穿屋似有角,彊暴之男召我而獄,似有室家之道於我也。物有似而不同,雀之穿屋不以角,乃以,今彊暴之男召我而獄,不以室家之道於我,乃以侵陵。物與事有似而非者,士師所當審也。”孔疏:“物謂雀穿屋,事謂速我獄,二者皆有似也。穿屋似用角,速獄似有室家也。而非者,穿乃用咮,獄乃侵陵(*凌)。

雖速我獄,室家不足】毛傳:“昏禮纯帛不過五兩”。孔疏:“纯帛不過五兩,此《媒氏》文也。引之者,解經言‘不足’之意。以禮言‘纯帛不過五兩’,多不過之,則少有所降耳。明雖少,而不為不足。不足者,謂事不和,同彊暴之謂,故箋申傳意,乘其文而為之說,云‘幣可備也’。室家不足,謂媒妁之言不和,六禮【*《儀禮》有士冠禮、婚禮、相見禮、郷飮禮、郷射禮、燕禮、聘禮、公食大夫禮、觐禮、喪禮、饋食禮等;其中婚禮中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之來強委之,是非謂幣不足也。……則纯帛亦緇也。……此五兩,庶人禮也”。

郑箋:“幣可備也。室家不足,謂媒妁之言不和,六禮之來強委之。”

孔疏:“知不為幣不足者,以男速女而獄,幣若不備,不得訟也。以訟拒之,明女不肯受男子強委其禮,然後訟之,言女受已之禮而不從已故知幣可備。而云不足,明男女賢與不肖各有其耦,女所不從,男子強來,故云‘媒妁之言不和,六禮之來強委之’,是其室家不足也。……‘六禮之來強委之’者,謂以鴈幣(*雁、币分别用以婚禮),女雖不受,強留委置之。……此貞女不從,明亦以六禮強委之也。六禮者,納采至親迎。女既不受,可強委之。納采之鴈,則女不告名,無所卜,無問名。納吉之禮,納徵之幣,可強委,不和,不得請期,期不從,不得親迎。言六禮之來強委者,以方為昏,必行六禮,故以六禮言之。其實時所委者,無六禮也,不過鴈以納采,幣以納徵耳。女為父母所嫁,媒妁和否,不由於已,而經皆陳女與男訟之辭者,以文王之教,女皆貞信,非禮不動,故能拒彊暴之男,與之爭訟,詩人假其事而為之辭耳。”

家室不足】朱傳:室家不足,“興也。家謂以媒聘求,為室家之禮也。”

章解

*第二章、第三章基本内容、形式相同,两章合并解。

*上一章,按郑玄引《士婚禮》“行事必用昕昏”,断是男方自辩。孔认为是女方诉男方因禮不足而借口露多不来,朱认为是女方怕夙夜道行遭侮辱而借口露多,也是女方自辩。这一章,郑、孔、朱,以及《欽定詩經傳説彚纂卷二·行露》第二章所集3位评说者,都为认为是女方自辩;孔疏所谓第二、三章有对讼,但实际上男方的颂词隐藏在解释者的述说里,或隐藏在女方的辩词中。对于如何理解女方辩词的意谓,读诗者存在歧义。

1郑认为,本章是女方辩词;女方诉男方隐去嫁娶之事由,借雀有角穿屋,为诉自己不会无缘故召女方入狱即“侵陵”(*孔疏“獄乃侵陵”)行为辩诬:

“彊暴之男,變異也。人皆謂雀之穿屋似有角,彊暴之男召我而獄,似有室家之道於我也。物有似而不同,雀之穿屋不以角,乃以咮(zhòu),今彊暴之男召我而獄,不以室家之道於我,乃以侵陵。物與事有似而非者,士師所當審也。”

2、孔认为,第二章是女方辩词;女方诉男方以雀无角怎穿屋,喻说男与女有嫁娶或夫妇之纠纷,女方认为男方理由不足:

“此彊暴之男侵陵貞女,女不肯從,為男所訟,故貞女與對,此陳其辭也。言人誰謂雀無角乎?以其雀若無角,何以得穿我屋乎?以雀之穿屋似有角,故謂雀之有角。以言人誰謂汝於我無室家乎?以其汝若於我無室家,何以故召我而獄也?見召我而獄,似有室家之道於我,故謂之有室家之道。然事有相似而不同,雀之穿屋不以角,乃以咮,召我而獄。不以室家之道於我,乃以侵陵穿屋之物,速獄之事。二者皆有似而實非,士師今日當審察之。何者?此彊暴之男雖召我來至,與我埆實其情,而室家之道不足,已終不從之。” 

3、朱傳认为,第二章是女方词,但认为女方诉男方借雀有角穿屋,是喻女方嫌男方彩礼不足而不承应“室家”之事,故男方强行讼女方入狱:

“貞女之自守如此,然猶或見訟而召致於獄,因自訴而言:人皆謂雀有角,故能穿我屋,以興人皆謂汝於我嘗有求為室家之禮,故能致我於獄,然不知汝雖能致我於獄,而求為室家之禮初未嘗備,如雀雖能穿屋而實未嘗有角也。”

朱熹的这个说法,与其前辈苏辙的说法很相似:“女子之所以自保如此,然猶不免強暴之獄,故其自辨曰:謂雀之無角,信矣,今而穿屋則雀有角矣。謂鼠之無牙,信矣,今而穿墉則鼠有牙矣。謂強暴之無室家之道,信矣,今而召我以獄,則強暴亦有室家之道矣。雖召我獄,然而知其室家之道不足而終不之從者”(苏辙《苏氏诗集传·行露》)。

4、相讼起因于有妇之夫纳妾、未婚男女因彩礼不足、媒妁不和、还是一厢情愿?

王夫之认为,第二章、三章各自前两句是讼者的诬词,后面的是被讼者的拒词:“先儒說此,俱以為雀無角、鼠無牙。《孫公談圃》(宋·孙升作)云:鼠實有牙,曾有人捕一鼠與王荆公辨,荆公語塞。今試剖鼠口視之,自知孫說之非妄。……雀實有角【錄】,鼠實有牙,有角【錄】故穿屋,有牙故穿墉。健訟者,取以喻己曾有婚姻之約,此四句述訟者之誣詞,而下始堅拒之”(王夫之(清)《詩經稗疏·雀角鼠牙》)。

按王夫之的理解,第二、三章的“谁谓女无?” 就是男方的“喻己曾有婚姻之約”。但是,“谁谓女无?”在第二、三章分别与“何以速我獄?”“何以速我讼?”是连用的。这一连用,就成为女方的驳词,是驳词,那就是女方认为男方是“室家”之人。这里有个关键词“室家”。第二章,孔疏引《左传》,说:“室家謂夫婦”。正因为如此,有研究者张广萍认为,这个讼案可能是因有妇之夫要娶妾而发生的(《诗经<行露>之我见》-道客巴巴https://www.doc88.com/p-0744851380213.html?r=1)。

其次,还有个关键词“室家不足”。在第一章的郑笺和孔疏中,都提到男女相讼是因为“禮不足”。这个说法经朱傳传播,几成定见。陈启源(清)很不满意这种说法:“室家不足,非幣不足也,箋所謂媒妁之言不和,而彊委六禮者也。疏申其意至明當矣。《韓詩外傳》以為既許嫁因禮不備而不行,是争聘財也。聘財不足,始諾而終悔之,被文王之化者尚如是乎?《集傳》云:室家,謂媒聘不足,謂求為室家之禮未備,夫不行媒聘,突然興訟,何必召公之賢方能斷斯獄哉”(陈启源《毛诗稽古编·行露》。

但到了第二章,郑笺、孔疏却又说,“室家不足”不是指禮不足,而是指“媒妁之言不和”,男方强行“六禮”,要女方家答应婚事。

孔疏則又认为,“故知幣可備。而云不足,明男女賢與不肖各有其耦,女所不從,男子強來”(见【雖速我獄,室家不足】注疏)。

《行露》像个黑箱,外面的读诗人使尽解(xiè)数,终不能达成逻辑一贯、符合事实的解说。在“家”和“室家不足”解释不清的条件下,唯有上述网络文所言有妇之夫因纳妾不成而起诉可能更有力。

第三章:谁谓鼠无牙(hóng)?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gū)?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従!

这一章的争议问题与第二章相同,略。有争议的主要是朱熹一个“家”字有两个韵。

【牙(wēng、wū)】朱傳:“牙,叶五紅反”;“牙,牡齒也。”陈第卷一:“牙,音翁(wēng)”。顾炎武卷一:“牙,古音吾”。

】毛傳:“墉,牆也。視牆之穿,推其類,可謂鼠有牙。” 孔疏:傳“墉,墙”,“《釋宫》(*《爾雅》)云:‘牆謂之墉’。李廵曰:“謂垣牆也’。《郊特牲》(*《禮記》)曰:‘君南嚮於北墉下’,注云‘社内北牆是也,亦為城,《王制》(*《禮記》)注云‘小城曰墉’,《皇矣》(*《大雅·文王之什》)云‘以伐崇墉’,義得兩通也。”朱傳:“墉,牆也”。

【无家(gū)】朱傳:“家,叶各空反。”*同一首诗,两个“家”字,为了押韵,分作“谷”和“公”两音,朱熹的做法引起争议。

《四庫全書·韵補·提要》:“謂朱子註用棫(*吴棫)之(*叶韵)說,朱彞尊作經義考未究,此書僅五卷,於《補音》十卷條下誤註存字。世遂謂朱子所據此書,莫敢異議。考《詩集傳》如《行露》(《國風·召南》)篇二,“家”字一音谷,一音五紅反(*疑笔误,朱傳牙五红反,应各空反)。”

顾炎武卷一:“家,音姑、(gū)。《集傳》叶各空反,非。或問二章之‘家’不入韻,三章之‘家’入韻可乎?曰:奚(*何)而不可夫?音與音之相從,如水之於水,火之於火也。其在詩之中,如風之入於竅穴,無微而不逹。其發而為歌,如四氣之必至,而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者也,故夫子之傳《易》曰:‘同聲相應而記之言樂也’。曰:‘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禮記注疏卷三十七·樂記》)。蘇氏所謂古人之文,譬之風行水上,自然而成者。豈若後世詞人之作字櫛(zhì)句,比而不容,有一言之離合者乎?且如《凱風》(*《國風·邶風》)之南,首章入韻,而二章不入韻。《燕燕》(*《國風·邶風》)之及首章、三章不入韻,而二章入韻,於詩多有之矣。况此二章之‘家’,平入相通,固不得謂之非韻也。如《集傳》之說,必欲比而同之,則不得不以二章之‘家’音谷,三章之‘家’音公。一‘家’也,忽而谷,怱而公,歌之者難為音,聽之者難為耳矣。此其病在乎,以後代作詩之體求六經之文,而厚誣古人以謬悠忽怳(huǎng,古同"恍")不可知不可據之字音也,豈其然乎?朱子復生其必以愚為知言也夫。”

【雖速我訟,亦不女從】毛傳:“不從,終不棄禮而隨此彊暴之男。”

朱傳:“訟,叶祥容反。”陈第卷一:“訟,音公(gōng)”。

章解

朱傳:“言汝雖能致我於訟,然其求為室家之禮有所不足,則我亦終不汝從矣。”

四、译诗

濡湿道行路有露,夙行夜行皆有露。

雀无角何穿我屋?你有家何讼我獄?虽我入狱婚不许!

鼠无牙何打墙洞?你有家何将我讼?虽我被讼也不从!

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2022年5月6日星期五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1246608-1337292.html

上一篇:《詩經》筆記:1國風2召南5甘棠·總16
下一篇:《詩經》筆記:1國風2召南7羔羊·總18
收藏 IP: 171.83.55.*| 热度|

0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18 12:23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