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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咋就不待见屠呦呦?
文|周程(北京大学哲学系暨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教授)
作者按:2016年2月13日傍晚,饶毅教授传来微信,让我留意一下李英教授2月11日在科学网上发表的博文《“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获得2003年度泰国玛希顿亲王奖(Prince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的前前后后》。李英教授在这篇博文中介绍了很多鲜为人知的情况,并提到了我今年1月在《知识分子》上发表的《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一次纠葛》及其续篇《12年了,5万美元还没有分配出去》、《中国科学报》记者2015年10月写的报道《北大教授披露屠呦呦早年轶事:曾“被报”大奖》。后者因不是我署名发表的,我无须负文责。现将我署名的两篇文章辑录如下。各位方家读罢之后,想必自有公断,我就不在这里赘言了。这两篇文章原本是针对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写的,不想伤害任何学界前辈。因此,在文末又接着讨论了屠呦呦先生2012年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提名后又被刷下来的问题。本想继续搜集材料,把这一问题写得扎实一点再公开。既然现在有必要将全文公诸于世,就索性将这一部分内容也一并公开,并沿用了最初确定的题目。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
近日,摘得 2015 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屠呦呦,并未被授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给予的解释是,“屠呦呦先生发明的青蒿素为保护人类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她获得诺奖也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但是最高科技奖有自己的法定程序——如果没有人推荐她,我们也没有办法。”
的确,国家最高科技奖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制。因此,在至少上百个有资格推荐 2015 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单位和专家均未推荐屠呦呦的情况下,按照程序,屠呦呦自然不可能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问题是有关单位和专家为何没有推荐屠呦呦?是屠呦呦的科技成就和贡献不够突出?还是国家科技奖励办法不够合理?
2015 年国家科技奖的推荐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5 日。此时,屠呦呦尚未获得诺贝尔奖,因此屠呦呦没有被推荐也不难理解。但是,屠呦呦在 2011 年就获得了被视作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奖,而且 2012 年还一度获得了国家科技奖的提名,只是在后续评审环节落选,为何此后上百个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专家中竟无一家单位或一名专家愿意再度站出来推荐屠呦呦?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屠呦呦“特立独行”的性格惹恼了国内专家,致使专家们都不肯出面推荐她。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一是屠呦呦不可能把国内所有专家都得罪了;二是 100 多个单位和专家不至于都失去了理智和良知。如果是这样,那就得找找评奖规则方面的原因了。
最近几年,国家最高科技奖推荐通知中都会强调:“请注重推荐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屠呦呦现已年满 85 岁,虽然她是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终身研究员,但是多数专家恐怕不会将她看成是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在这种情况下,不推荐她也就非常正常了。然而以“仍在”一线工作的准绳去衡量不难发现,自 2000 年设立国家最高科技奖以来的 25 位获得者平均年龄超过了 80 岁,而且 85 岁的屠呦呦和他们比并不是年龄最大的。既然如此,将“曾在”一线工作的科学家屠呦呦推荐给国家科技奖励办并不违规,但是也能理解的是,屠呦呦确实曾经获得推荐却最终落选,可能就不会有人再度不知趣地推荐她了。
值得注意的是,2016 年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评奖规则发生了细微变化,上述条款改成了“请注重推荐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加上“仍在”二字之后,专家们就更不方便推荐“曾在”一线工作的老科学家了。这样,已退居二线的屠呦呦要想获得 2016 年国家最高科技奖难度更大。即使再次通过了推荐关,如果评审中有人不想让她获奖,也很容易在后续评审环节将她拉下马。譬如说,早在 1977 年青蒿素项目就已在全国科学大会上获重大成果奖,1987 年青蒿素全合成成果又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摆出没有必要为一个项目重复授奖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评审专家很难不予以附和。
总之,即使是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要拿中国的国家最高科技奖也没那么简单。人们不禁要问,国家科技奖励办咋就不肯倾听民意,为屠呦呦网开一面,给她一次获中国科技界最高荣誉的机会呢?这一问题,显然不那么容易回答。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自有严格的流程。不过,通过考察一下屠呦呦在处理 2003 年度泰国玛希隆医学奖一事上与国家科技奖励办之间产生的摩擦,或许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问题复杂性的理解。
二
2003年11月,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鉴于中国研制的青蒿素类药物在东南亚乃至全世界治愈了大量疟疾患者,经过提名与筛选,决定将当年的玛希隆医学奖授予“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
如众所知,屠呦呦等人写的第一篇青蒿素结构论文是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于1977年在《科学通报》上发表的。1979年,屠呦呦等人又以“青蒿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在《药学通报》上发表了“抗疟新药青蒿素的研究”,并以“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Research Group”(抗疟药青蒿素研究协作组)名义在《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上刊发了“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青蒿素的抗疟作用研究)英文论文。同年,中科院生理物理研究所也以“抗疟药青蒿素协作组”的名义在《中国科学B辑》上发表了“青蒿素的晶体结构及其绝对构型”。尽管这一时期,一些学者也开始以个人名义发表一些与青蒿素研究有关的期刊论文,但绝大多数都是用中文写的。唯一的一篇个人署名英文论文是屠呦呦等人1982年在Planta Medica杂志上发表的“Studies on the chemical constituentsof ArtemisiaannuaL.Part Ⅱ”(青蒿化学成分研究Ⅱ)。不过,在国际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的乃《中医杂志》英文版1982年以“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名义刊发的一组英文论文。这组英文论文是从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1981年10月在北京联合召开的“青蒿素专题”国际会议参会论文中筛选出来的,由6[初次发表时误输入为5]篇构成,内容涉及青蒿素的化学结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抗疟作用与作用机制、代谢与药代动力学、毒性以及临床效果等。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决定将2003年玛希隆医学奖颁发给“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应该与《中医杂志》英文版上刊发的这组论文有着很大的关联。实际上,该基金会在网页上介绍授奖理由时列举的主要是这组英文论文的研究内容。
2003年玛希隆医学奖是颁发给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的,但授奖时不能没有受奖人。经过深入调查之后,2003年11月20日,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Natth Bhamarapravati经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给屠呦呦传了一份获奖通知。这份通知写道:
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获得了2003年度的玛希隆王子奖。为了寻找合适的受奖人,我们正在考虑将您作为中国中医研究院的代表。但由于中国科学院是该协作组的另一个创建者,我们想知道谁可以代表该组织受奖,或者您也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受奖?玛希隆王子奖基金会的总干事将会宣布您是该奖的全权受奖人,与此同时,请接受我的祝贺。我们希望您能够在颁奖前将您的协作组研究成果用3到4页A4纸作一介绍。我们期盼您在方便的时候尽可能及早使用电子邮件予以回复。
很明显,此时,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只知道屠呦呦有权代表中国医学研究院受奖,但是尚不清楚谁有资格代表中科院受奖。鉴于屠呦呦的研究贡献,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认为让她全权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受奖也未尝不可。
由于上述获奖通知是泰方委托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转传给屠呦呦的,所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科技成果司以及挂靠在科技部的国家科技奖励办应该很早就知道了泰方正在寻找可代表中科院受奖的合适人选以及准备让屠呦呦作为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的全权代表受奖一事。
实际上,此前科技部(当时是国家科委)1993年3月曾受理过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所学部委员周维善研究员和吴毓林教授通过该所报送的一份意见信。在该意见信中,周维善、吴毓林二人对屠呦呦发明的二氢青蒿素和片剂被评为1992年中国十大科技成果之一一事提出了异议,并强调“值此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新时期,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导向性问题,希望科委能对此事组织必要的调查处理。”因此,科技部有关部门知道国内学者对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识产权存有争议,如果让屠呦呦全权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赴泰国受奖肯定会遭到非议。
问题是,如果让中科院的周维善、吴毓林等人和屠呦呦一起去泰国领奖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因为2003年,尽管科技部的科技成果司针对周、吴二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有利于屠呦呦的结论:双氢青蒿素项目“作为一种新药参加评选,从申报条件、程序、审查确认是符合评选规定的。”但是,屠呦呦认为科技成果司的复函说得仍不到位。
在1993年11月10日给科技部科技成果司的二位处长的信件中,屠呦呦强调道:“我们与科学院生物物理所及有机化学所的协作内容只有一个——即就是解决青蒿素的结构!”“应该明确的是中药研究所不仅在1973年创制发明了双氢青蒿素,[还]确定了其化学结构。”
在该信件的末尾处,屠呦呦还感叹道:
“作为一线的科研人员深感成果获得后,种种干扰的沉重负荷!有些事表面上是通过组织形式向上反映问题,实质上却起到逐级扩散,竭尽其侵权诬告之能事,影响是恶劣的!对您们肩负科研管理重任的同志,也是不得不投入很多时间精力去‘应付’去‘解决’……为了有利于振兴科学事业,使人们能最大限度的集中精力,致力于有价值的事业上去,切盼您们在考虑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措施中,能够充分应用法制加以制约!”
鉴于国内学者尚未就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共识,科技部有关部门收到泰方写给屠呦呦的上述邮件后,为避免家丑外扬,当然会采取一些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屠呦呦收到11月20日的上述邮件后,“鉴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意见,以及某些‘权威人士’一向以‘合作研究’抹杀我们首先发现青蒿素的事实,不愿将国内的矛盾暴露给国外,没有给予回复。”但是,这么大的事情是不可能一个人想中止就能中止得了的。
一周后,也就11月27日,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工作人员于某经由中医药管理局通知中药研究所,尽快把中英文材料传给泰国驻华使馆的毛女士。据屠呦呦回忆,毛女士当天接收传真时还告诉她,请她1月份去泰国领奖。十天后的12月8日,国家科技奖励办于某又打电话给中药研究所说,材料需要缩写至350余字,并附上中药研究所的工段照和屠呦呦的个人工作照,同时嘱咐材料备齐后及时传给泰国,并抄送奖励办。可是,进入12月中旬后,形势急转直下。
首先,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于某打电话给中药研究所,要求提供研究工作背景资料和科研小组的集体照,并说无需屠呦呦提供个人工作照了。屠呦呦当时就回答说没有所需的集体照,至于研究工作背景资料则于当月底派人送交给了于某。
其次,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于某打电话通知屠呦呦,将由屠呦呦报告青蒿素的提取和双氢青蒿素的合成,由吴毓林的妻子——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的李英报告蒿甲醚的合成,由中科院有机所的周维善报告青蒿素的结构测定与合成,由广州中医学院的李国桥报告临床疗效研究。屠呦呦当即提出,青蒿素的结构并非以中科院有机所为主测定的,而是由中科院生物物理所使用X衍射法最终确定的。
很明显,这一阶段,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沟通不是很顺畅。在国家科技奖励办决定安排李英等人前往泰国领奖的情况下,李英加快了同泰方的联系节奏。相反,屠呦呦很少直接同泰方联系,以至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总干事还要通过李英索要屠呦呦的电子邮件地址。不过,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当时虽然知晓屠呦呦可以代表中医研究院受奖,但并不清楚李英是否能代表中国科学院受奖;而且不清楚该奖是分发给两个机构好,还是只需颁发给一家代表机构。由此可见,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对中方当时的安排仍不是很清楚。
2004年1月5日,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于某打电话给屠呦呦问她去不去泰国,并言明如果去,对方将会送机票,但是该奖是集体奖,不会出现个人名字,而且只安排李英一人全面发言。本来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只是通过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同屠呦呦取得联系,由于屠呦呦未能及时有效地同玛希隆王子基金会进行沟通,以至逐渐被边缘化,使挂靠在科技部的国家科技奖励办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2004年1月6日,屠呦呦发现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邮件中有安排与李英一起发言的内容,并要求屠呦呦给予回复。屠呦呦将此情况向中药研究所作了汇报。中药研究所决定1月7日派人去国家科技奖励办当面禀报,但用电话同科技奖励办的于某联系后获知,于某因父丧已回长春,因此屠呦呦赴泰手续已来不及办理。于是,中药研究所只好将该邮件转发给时任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的陈传宏。
2004年1月20日,屠呦呦携带获奖资料亲赴科技部向程津培副部长作了汇报,并申明李英的报告内容拜托部长把关,如果她的报告内容有不实之处,中药研究所保留申诉的权利。
2004年1月29日,科技部副部长程津培亲自率团前往泰国曼谷参加玛希隆医学奖颁奖活动,陪同人员有: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国际合作司巡视员李朝晨,科技奖励办干部于某、以及中科院药物所教授李英、中科院有机化学所教授吴毓林等6人。一个研究协作组获一个影响并不是很大的国际奖,竟然惊动了科技部的一名副部级领导和两名司局级干部,这在中国的科技发展史上可以说是绝无仅有。
当日下午,泰国国王普密蓬亲自为获奖者颁发了奖章。科技奖励办陈传宏主任代表获奖集体领奖,并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致答谢词。李英虽是该研究协作组中的科学家代表,但是既没有受奖,也没有发言。颁给科学家的奖,最终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代领,谢词也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代致。这在其他国家,简直是不可思议。
三
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奖颁奖典礼结束后不久,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就给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征求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这份编号为“国科字[2004]19号”文写道:
“为表彰中国科学家研究开发青蒿素及其衍生药物对人类健康的贡献,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于2004年1月29日在曼谷将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贡献奖授予“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奖金5万美元,奖牌一枚。
由于青蒿素类药物研究已有近40年的历程,国内先后有众多的科研单位和人员参加过该项目的攻关协作。为了尊重历史,充分体现玛希隆医学贡献奖的宗旨,激励为青蒿素研究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请将你单位关于玛希隆奖金分配的意见于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办。”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文件中,玛希隆医学奖受奖对象写成了“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而且加了引号。其实,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1月29日在玛希隆医学奖颁奖典礼上致谢时也明确提到该奖是授予“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的。
不过,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在2003年11月20日写给屠呦呦的邮件中明言该奖的授予对象是:“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而且该基金会的网页上也是这么写的。前以述及,这一英文称谓源自于《中医杂志》英文版1982年刊发的6篇英文论文,这组论文的署名均为“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
细究之下,不免让人疑问:为什么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明确说其医学奖是授给中国“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的,而国家科技奖励办却说是授给“研究协作集体”的呢?为何要刻意将“Group”翻译成“集体”,而不是“组”呢?
在中文语境中,“集体”的概念要比“组”宽泛很多。既然玛希隆奖是授给中国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的,那么陈传宏在致谢词中所言的“集中国内数十个单位及1000多位优秀科研人员组成”的创制新型抗疟药物的攻关协作集体就有理由分一杯羹,甚至“由国家科委、卫生部、化工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和中国科学院组成”的全国疟疾防治领导小组都有理由分享荣誉。因为摇试管的和不摇试管的只是分工不同,大家都为青蒿素类药物的创制作出了贡献。
但是,颁奖机构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认知却是,“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主要由中国中医研究院和中国科学院两家机构中的科学家组成。这在该基金会负责人写给屠呦呦以及李英的邮件中说得非常清楚。泰方最初感到困惑的只是屠呦呦可以代表中医研究院,谁可以代表中科院受奖而已。
玛希隆医学奖是泰国的基金会颁发的,不是国家科技奖励办颁发的。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只是代为领奖的,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办理应尊重泰方的意见。不过,必须承认,没有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努力,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奖很有可能不会授给中国学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曾要求中方提供研究协作组合影,在屠呦呦说她没有科研小组合影,而且将各路科学家代表集中到一起拍集体照又来不及的情况下,国家科技奖励办工作人员曾冒险同意将一张合成出来的集体照提供给了泰方。
没有料到的是,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在宣传网页上使用了这张合成的集体照。由于照片中的屠呦呦左手提包,很不自然,故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后经调查发现,这张照片中的屠呦呦是由有心人将其一张生活照剪切合成上去的。因为没有屠呦呦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是不可能获得学界广泛承认的。
研究协作集体的“合影”肯定不是屠呦呦配合制作出来的,因为她曾要求上级组织彻查此事。李英也明确表示自己不知情。她曾写道:“2003年在申报泰国奖时仓促间提供的我小组在实验室照片的确不符合历史事实。我以后知道奖励办正设法找有主要专家的集体照替换我提供的那张照片。至于后来提供的是什么照片,我就不知道了。我觉得这是在弥补失误,而不存在其它目的。”李英是一位受过严格学术训练的科学家,她写的这段文字值得信赖。这次重提此事是想说明,为了争取玛希隆医学奖,国家科技奖励办工作人员确实费了很多心思,甚至还冒了一定的风险。
但是,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努力,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甚至惹来了很多麻烦,以致至今还在为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如何分配而苦恼。
收到国科字[2004]19号文后,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迅速于2004年4月7日拟就了一封上报给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复函。该函写道:
我所于2004年4月2日收到“关于征求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经所内有关专家和科管领导认真商议,对“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奖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如下:
1969年1月,在国内外大量研究寻找新结构类型抗疟新药未果的情况下,中药研究所屠呦呦研究小组应当时“523”领导小组的要求,承担了国家抗疟中草药研究的军工项目,经用现代科学研究手段,结合中医药传统用药经验,通过非凡努力,组织数百次的筛选,经多年的辛勤钻研,终于发现了高效、速效、低毒、全新结构抗疟新药——青蒿素(获国家发明奖、新药证书),解决了国际上棘手的抗性疟疾治疗问题,并于1986年获得新药审批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新药证书。又经过多年的研究,将1973年发明的双氢青蒿素于1992年开发成为药效提高十倍复燃率降至1.95%的被当前公认为青蒿素类药物优选的新一代抗疟新药——双氢青蒿素及其片剂(获全国十大科技成就奖)。双氢青蒿素的发明及构效关系的研究为其后全面开展青蒿素衍生物的设计、研究(蒿甲醚、蒿乙醚、蒿脂钠等)奠定了基础。
为激励原始性创新的科学成就,体现尊重原始创新的政策,鼓励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对人类健康作出的突出贡献,我所认为青蒿素研究专家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屠呦呦专家个人曾于2003年获得“玛希隆基金会”通知,奖给她奖状、证书及$25,000)。请奖励办公室领导给予考虑。
不知道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出错,中药研究所在复函中使用的提法是“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奖金分配方案”,其中,“协作”一词之后既没有“组”,也没有“集体”。毫无疑问,使用“研究协作组”的称谓对中药研究所屠呦呦小组更为有利。此处,若只是无意出错,就毋庸赘言了;倘若是有意为之,是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药研究所在含蓄地提醒国家科技奖励办不要把“组”泛化为“集体”?
中药研究所在复函中明确提出:“我所认为青蒿素研究专家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理由除掉在复函第二段中列举的那些研究贡献之外,就是“屠呦呦专家个人曾于2003年获得‘玛希隆基金会’通知,奖给她奖状、证书及$25,000”。
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2003年11月20日给屠呦呦写的那份通知中,虽然没有明言奖状、证书和$25,000问题,但确实提到将屠呦呦视作为全权受奖人以及两个科研机构之一——中国中医研究院的代表一事。
而且,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总干事在给李英的邮件中也曾写到:“我理解当屠呦呦代表中医研究院时,你代表中国科学院,是吗?该奖将分开发放给两家机构或者只作为一份奖领取??该奖包含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总额为5万美元的奖金。假如该奖分开发放,你们各自将领取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2.5万美元,请建议我将如何处理。”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确作好了给屠呦呦发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2.5万美元的准备。但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办决定出面代表两家机构的科学家领奖,因此该奖没有分开发放。在这种情况下,中药研究所主张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不算过分。问题是,国家科技奖励办代为领奖,并插手奖金分配之后,致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了。
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办认为玛希隆医学奖是颁发给中国“研究协作集体”的,因此把很多与《中医杂志》英文版1982年刊发的“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署名文章关联不大的单位也纳入了奖励范围,譬如广西中医学院、海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在分奖单位不再局限中医研究院和中国科学院的情况下,要满足中药研究所提出的要求,即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已很难做到。因为在很多单位看来,把一半奖金分配给屠呦呦小组,其余的所有单位再分剩下的一半,这与它们各自的贡献不成比例。
如此一来,分配玛希隆医学奖奖金俨然演变成了国家科技奖励办给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制单位发奖了。在大家对物质的发现和药物的发明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对研究贡献的理解仍不统一的情况下,要摆平奖金分配一事可谓希望渺茫。
见国家科技奖励办左右为难,迟迟不推出奖励方案,中药研究所于2005年1月再度致函国家科技奖励办,重申2004年4月7日的复函内容,要求“参照泰国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基金会的本意,对我国科学家给予合理的奖励。”
很明显,只要中药研究所仍然坚持“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在已经将“研究协作组”泛化为“研究协作集体”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协商得出一个令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结果,国家科技奖励办只能选择以拖待变。从这个角度上看,李英等人于2007年发起倡议,号召大家将玛希隆医学奖奖金捐给酉阳县下属中学,兴建一栋“青蒿楼”,无疑为国家科技奖励办提供了一线解决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分配难题的希望。
四
2007年5月23日, 应重庆市酉阳县政府的邀请,当年曾参与过青蒿素抗疟研究的一批老专家来到酉阳,参加了在这里召开的纪念523项目立项40周年暨“酉阳青蒿”标准研讨会。酉阳被誉为“青蒿之乡”,已故原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魏振兴教授为酉阳青蒿种植和青蒿素生产基地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酉阳县特地为魏振兴立碑塑像、以示纪念。
也就是在这个纪念会后,李英写了一份关于泰国奖奖金分配的倡议书。她在2007年6月8日成稿的“倡议书”中写道:
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
40年前,我们在全国五二三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始了抗疟新药的研究,最终成功研究出青蒿素类抗疟药。这类抗疟药不但治愈了国内大量的疟疾患者,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疟疾病人带去了福音,WHO已将它作为治疗疟疾的一线药物。为此,我们也得到不少奖项。其中有来自泰国的2003年Mahidol亲王医学奖(奖章和5万美元的奖金)。科技部领导和我参加了申请到领奖的全过程。
关于这笔奖金的使用,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意见。但大多数议论是倾向于捐赠给某个希望工程。最近,我们参加了在重庆酉阳举办的五二三项目四十周年的纪念活动。酉阳产的青蒿素含量高,曾在青蒿素的发现中起到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也是青蒿素的主要产地。当地政府对青蒿产业非常重视。但酉阳至今还是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和文化相对比较落后,我们认为,这笔奖金用到他们那里,也许对促进酉阳教育和科技发展能起到一点作用。目前的具体想法是在当地的中学里建一幢“青蒿楼”,其中少部分用作“青蒿素研究陈列馆”,大部分可用作图书馆或教室,以改善他们的教学条件。据我们对酉阳的了解,用40万人民币在当地造一幢教育楼看来是可行的,并且也会得到酉阳政府的欢迎和支持。
今天,我郑重的向大家征求对此方案的意见,希望你们能在近期填写附件中的回执表示你的看法,赞成还是反对。我将在对数十个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作统计后,将结果上报科技部奖励办。
如果你们在2007年8月15日还没有回复,我将作同意此项倡议来统计。
显然,李英写倡议书并非国家科技奖励办授意的,她发起倡议的初衷是想为“青蒿之乡”酉阳的教育和科技发展做一件实事、善事,同时也可以为久拖不决的奖金分配找到解决办法。
李英倡议将玛希隆医学奖的5万美元奖金全部捐赠给酉阳的中学兴建“青蒿楼”无疑具有道德感召力,但其具体做法并非毫无瑕疵。
首先,同样没有界定清楚泰国玛希隆医学奖的颁奖性质和颁奖对象。
虽然玛希隆医学奖是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代领的,但它不是颁发给中国政府机构的。而且,其颁发对象是“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不是“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让“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都来参与讨论这笔奖金的处理方式。
其次,让有关人员对是否同意捐资兴学公开表态,不免有逼人就范之嫌。
李英作为玛希隆医学奖的受奖人之一,主动提出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奖金捐给酉阳县兴建“青蒿素”无可厚非,但此举需要考虑此前的“困局”,可能并非每一个人受奖人都赞同。而捐资兴学的倡议给出的选项只有两个:要么赞成,要么反对,沉默不语超过两个月后即视作为同意,这多少有些强人所难,甚至说是道德绑架也未尝不可。
李英的倡议书发出之后,很快就收到了一批回执。其中有不少单位和个人表示“完全同意”或“非常赞成”。魏振兴身前所在的山东省中医研究院还进一步建议“青蒿楼”的“纪念馆中应将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全体人员名单列出”。也就是说,不仅要列出屠呦呦,而且还应列出其他参与研究人员名单;既要列出科研人员名单,还应列出管理人员名单。
不过,也有少数人士只表示基本同意。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蔡贤铮、庞学坚还提出,陈列馆应着手收藏1981年前的论文和资料,以便人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和理解青蒿素类抗疟药物的研制历史,并“补充新近出版‘迟到的报告——青蒿素研究纪实’一书中某些方面的不足”。
虽然李英认为屠呦呦等主要研究人员的意见“很关键”,但她并没有收到屠呦呦的回执。中信技术有限公司青蒿素项目经理刘天伟曾在博文《青蒿素所获得的重要奖项是给个人的吗?》中写道:2004年由“国家奖励办率领的代表团取回的1个奖章和5万美元的奖金,至今还由国家奖励办保管着。据统计,大多[数]青蒿素研究参与者赞成将这笔奖金捐给酉阳的中学,但只有屠呦呦以个人的名义开始要求分50%以上的奖金,以后又要以她个人的名义捐给酉阳。直到今天,这件好事还未落实。”
据《南方人物周刊》2011年10月17日报道:李英曾确认了上述说法的真实性,“这笔钱因屠呦呦的反对,至今未落实是真的。但她提出的方案,我没有直接看到,而是间接听到的。”
上述说法如果属实,显然屠呦呦并非不同意李英的倡议,只是强调要先明确该奖的性质和主要受奖人的贡献。
在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分配问题久拖未决以及五二三项目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对其指责日见增多的情况下,屠呦呦于2007年夏奋笔起草了一封申诉函。她在函中写道:
“青蒿素的发现及其以后的衍生物研究开发是科研大协作的成果,但也应正确评价原创单位的作用,更不能故意抹杀原始创新的作用,近来有一本《迟到的报告——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由原五二三项目办公室前付主任主编,羊城晚报出版社出版,就是变相否定我所对青蒿素的发现。为此,恳请总理:1、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2、请有关部门查明发现青蒿素的真实情况,以激励原始创新精神。也应力求避免在国际上造成我国科技领域管理混乱,不实事求是的不良影响。通过多年来青蒿素的种种困扰,深感我国学术领域很有实施法治的必要,科学是一定要提倡“实事求是”的。”
从屠呦呦将“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列作头条诉求可以看出,此时的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关系已经紧张到了何种地步!
这封申诉函有没有送达有关部门,或者送达后得到了怎样的处理已经不得而知。一个获奖项目的奖金拖了10余年仍拿不出分配方案,这在中国科技发展史上可谓绝无仅有。不知道国家科技奖励办是不是打算一直拖下去?
五
2011年9月24日,屠呦呦荣获被称作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临床医学奖。这是当时中国生物医学界获得的世界级最高奖项,因此在中国引起了轰动。彼时,2004年率团赴泰国参加玛希隆医学奖颁奖仪式的程津培院士已于2008年卸任科技部副部长一职,代理中国科学家领取玛希隆医学奖的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已于2010年转任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司长,只有当年全程参加赴泰受奖活动的于某仍留在国家科技奖励办,承担一些国家科技奖推荐评审联络工作。
尽管屠呦呦的科研成果受到了包括《纽约时报》在内的众多主流媒体的高度评价,但是也有不少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譬如有人问到:“是否应该把研发出强有力的抗疟药物——这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一个大规模项目的成果——归功于一个人。”甚至有人直言:拉斯克奖评委会“不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把当时由全国 523 办公室领导的数十个课题组都划归屠呦呦领导了”。
面对社会上的质疑声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为所动,经过考查遴选,决定推荐屠呦呦参加2012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评审。国家科技奖励办于2012年2月下旬收到中医药管理局的推荐材料后,随即按照规定程序对屠呦呦的参评材料展开了形式审查和初审。在此期间,一些523项目的参与者坚持认为青蒿素荣誉属于集体,对屠呦呦的科研业绩提出了异议。
于是,国家科技奖励办工作人员先后约请原52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迟到的报告》一书的主编张剑方、屠呦呦的学弟以及参与523项目研究时的早期合作者余亚纲等人进行了面谈,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与此同时,国家科技奖励办还聘请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的李连达院士、中科院有机化学研究所的吴毓林教授等专家组成了考察小组对屠呦呦的评奖材料进行了审核。考察小组肯定了屠呦呦在发现青蒿素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时也从专业角度对屠呦呦首创双氢青蒿素一事提出了质疑。结果,屠呦呦未能通过2012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从而失去了一次荣获中国科技界最高荣誉的绝佳机会。此后,每年评审时,包括荣获诺贝尔奖的2015年,她都因无单位或个人再次推荐而未能跻身于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行列。
相信仔细读过周维善、吴毓林1993年3月通过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所报送给科技部(当时是国家科委)的意见信的人大都会认为吴毓林对屠呦呦1973年首创双氢青蒿素一事的质疑并非出于意气之争。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认为国家科技奖励办请吴毓林参加屠呦呦的考察小组就是正确的呢?了解屠呦呦与吴毓林及其夫人李英之间的矛盾的人恐怕都会认为不请吴毓林作专家可能更合乎情理。
根据规则,国家科技奖推荐单位最多可以请三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但是不能以学术观点不同、同行竞争等作为申请专家回避的理由。中医药管理局并没有要求吴毓林回避,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办将吴毓林聘为专家符合规定。只是国家科技奖励办不请吴毓林,即使最终结果完全一样,人们的观感可能会更好一些。
还有,在处理评奖争议过程中,找有关当事人了解核实情况是应该的。但是,不少争议涉及面相当广,而且非常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在短期内弄清事情的原委,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办不宜让工作人员直接找当事人了解情况,更不能有选择性地邀约当事人核实情况。屠呦呦和张剑方之间的积怨相当深,和余亚纲的关系也比较冷淡。他们对屠呦呦的一些做法有意见,很正常。对这些老同志的意见,应该给予足够的尊重,但是在尊重他们的同时,还应广开言路,还得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能说,国家科技奖励办在这些细节问题上处理得非常到位。
在不少人看来,即使没有双氢青蒿素的加持,仅凭发现青蒿素抗疟功效之贡献,屠呦呦就有资格问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办在处理屠呦呦参评国家最高科技奖问题时,应该考虑得更周全一些,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以赢得更多民意的支持,更好地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的热情。
2015年1月20日,《知识分子》刊发了一篇题为《事关下个诺贝尔奖:美国科学界激辩基因修饰技术英雄榜》文章。饶毅在朋友圈中评价道:
这是中国极少的有关国际科学界的原创性报道:绝大部分科学家并非像宣传文章里说的不计名利,更不是有些人假扮的清心寡欲、高风亮节,而是很在乎功劳的归宿。
竞争是事实存在的,无须标榜“不争”以欺世盗名。只是,在中国这样的名利之争一般尽可能不公开,但这两天美国生物学界的激烈争论甚嚣尘上,部分争论公开了……。
从这样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国际科学界争论是文明争论,摆事实讲道理公开进行,不是捣浆糊,不是背后一堆告状信,更不是……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何为竞争,如何竞争,怎样建立公平竞争的制度和环境?
对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之间的纠葛展开深入考察后,我们对屠呦呦无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一事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们看到,中国的一些学者确实还不知道如何开展公平竞争;中国的一些科技管理部门确实还不知道如何有效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2015年1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我们希望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及各部委、各地科技奖励部门能够转变作风,率先行动,使科技奖励真正发挥出应有的导向作用。假如中国的科技奖不再含有水分,获奖者享有尊严,落败者真正心服,那么中国的科技创新必将会迎来一个崭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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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16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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