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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获胜 提升中国企业进军美国信心

已有 2407 次阅读 2014-7-22 12:27 |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获胜
提升中国企业进军美国信心


 

事件回顾

2012年3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Ralls)在美国俄勒冈州准备斥资30亿美元修建风电场。由于选址邻近美国海军武器训练设施,因而进入了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视野。

2012年8月29日,CFIUS向Ralls下达裁决。裁决的主要内容为:1.命令Ralls撤出Butter Creek风场项目所有的股权和所有设备;2.除执行拆除任务的美国国籍员工外,禁止三一人员进入风场;3.不允许三一将产品和风场转让给第三方;4.不允许将三一在美注册的Rallls公司及其资产转让给第三方,除非拆除了风场所有三一生产的设备,且受让的第三方经其审核为美国人,而非三一员工。

2012年9月12日,Ralls对CFIUS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Butter Creek风场的风电项目。

2013年2月22日,案件在美国被法官正式受理。10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就案件作出初审判决,三一起诉被驳回,随后三一上诉。

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合议庭作出判决,在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中,合议庭推翻相应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

■本报见习记者 李勤

专家认为,该案的胜利将鼓励更多的外国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时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7月19日,三一集团就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会上,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显得颇为激动:“三一‘BC’(Butter Creek风场)案胜诉后,总有人问这到底是阶段性胜利,还是事实上没有胜利,今天我要告诉大家,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全胜!”

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判决,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相关企业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历时近两年的诉讼,面对强大的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令,以及国内外各方对三一“BC”案不看好的态度,三一集团这场诉讼的胜利可谓来之不易。

此判决结果让三一集团情绪高涨。这是外国企业首次挑战CFIUS,也是首次胜诉。许多专家认为,该案的胜利将推动现有法案和CFIUS机构的改革,并将鼓励更多的外国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时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何谓“事实上的全胜”?

此前,不少评论的声音认为,虽然看似三一集团“告赢”了美国总统奥巴马,但事实上,即便上诉法院作出总统令的下达违反程序正义的判决,也无法保证最终结果能推翻总统令。他们的理由是:根据上诉法院的判决,总统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披露非保密的证据,并给予他们反驳申诉的机会;但总统不需要披露需要保密的证据,也不需要披露对于敏感问题的考虑。因此,即使罗尔斯公司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国家安全审查的结果也可能不会改变。

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却不这么认为,他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随着判决下达,美国奥巴马总统就BC风电项目下达的命令在法律上已经失效,三一的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夏廷康进一步指出,“即使在初审法院重审,结论也只有一个,CFIUS在风电项目上违反了宪法,剥夺了罗尔斯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程序正义。”

此前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曾多次到CFIUS申请关于该裁定的理由回复,得到的结果都是“这涉及到美国国家安全,不能告诉你”。夏廷康认为,判决中特别要求CFIUS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因此上述回答已经不能成立。

“根据美国法律的实际经验,法庭要求你将东西拿到桌面上时,你得考虑这个东西是不是能够经得起推敲。因为很可能一个装满了‘细节魔鬼’的瓶子又要打开了。如果在风电项目上CFIUS是因为其他毫无理由的证据而作出裁定,这样的理由摆到桌面上,将对美国政府的威信产生更大的危害,这会让CFIUS和美国政府非常不安。”夏廷康说。

向文波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这个案子走到今天,后续发展存在几种可能性:CFIUS和奥巴马总统可能会上诉,如果上诉,三一集团将继续把官司打下去;如果放弃上诉,三一集团将取得彻底胜利;同时也存在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和解的可能。下一步是把项目转让还是采取其他做法,取决于对方作出何种反应。

“三一集团与律师团已经作好准备,一旦 CFIUS和奥巴马总统上诉,相信三一集团会给大家一个惊喜。”向文波说。

打破“秋菊打官司”怪圈

CFIUS在成立50多年间,对许多外国在美企业作出过类似的裁定,其间从无一家外国企业对CFIUS的裁定发起过挑战,因为一旦发起对CFIUS的挑战,将陷入一个“秋菊打官司,无处伸冤”的怪圈中。

据介绍,三一集团关于CFIUS的诉求在一审时没有涉及,因为地方法院认为CFIUS的决定已经被总统令所取代,而按照规定,总统令不受美国司法审查。因此,在CFIUS背靠总统这棵“大树”,以“国家安全”为由作出裁定时,屡屡不受司法审查,“受伤”的企业也就无从发起挑战。

随着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增加,接受CFIUS审查的案例也越来越多。2012年,有23起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并购投资案在CFIUS备案,中国一跃成为接受CFIUS审查最多的国家,而这一数字在2011年和2010年仅为10起和6起。向文波告诉记者,此次三一集团拿起法律武器挑战CFIUS及总统令也是“迫不得已”,三一以后还要在美国开展业务,还可能被相同的禁令禁止,尤其此次面临了时隔20多年的总统令下发,已将三一拉入了舆论的漩涡中,倘若不采取行动,三一将在美国留下“恶名”,对品牌伤害极大,对三一的国际化进程也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三一集团找出总统令的程序“破绽”,攻破了看似无法下手的“怪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随着中国在美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遭遇CFIUS的频率将越来越高,三一“BC”案给美国政府提出了警示。

“不要以为中国企业没有能力应对,我相信未来几年来还会有更多的中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应对中美贸易争端,这是一个发展趋势,三一不是孤例。”梅新育说。

为赴美投资提供借鉴

据了解,三一集团在美国的这个风电项目并不大,投资约为数百万美元。向文波也表示,此次风电项目对三一集团而言确实只算小项目,但是针对该项目发起的诉讼意义却十分重大:一则为三一“平反”,二则为中国赴美投资的企业扫除一些障碍。

吴佳梁则认为,三一“BC”案的这个阶段的胜利,除了将提升中国投资者对美国法制的信心,还将减少双边投资“炸弹”,促进双边经贸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国新型经贸关系的建设。此外,对CFIUS这一运作了50年的“神秘机构”的程序透明和现有法案的改革也将带来重大影响。

知名律师、国际索赔诉讼专家郝俊波则在评点此案时提出:“以前CFIUS作出的否决外国企业投资决定,从来不会予以说明,更不能被推翻,而现在美国法院的判决具有判例性质,会让CFIUS以后处理类似情况时有所顾忌。”

郝俊波认为,三一集团作为原告有权利要求CFIUS出示非保密证据,以前从来没有一个被CIFUS叫停的企业走到这一步,在司法领域给所有被叫停的企业开启了一扇大门,用我们的话语权和CFIUS平等交流。

但是,面对“事实上的全胜”,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贾秀东也指出,三一案胜诉并非终点,美国政府仍然在设置种种障碍。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又对中国产轮胎正式进行双反调查。

以往中国企业“走出去”遭到不公正待遇时,常常因畏难而不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专家提醒:今后中国企业在美投资遇挫时,可以援引这一判例,增加信心和经验。

《中国科学报》 (2014-07-22 第7版 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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