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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纠结的公共空间难题

已有 2207 次阅读 2014-4-18 09:11 |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广场舞纠结的公共空间难题


■本报见习记者 韩天琪

李春青


杨永恒
“广场舞”一直是中国的一个社会热点现象,这项原本不错的健身运动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变成了“全民公敌”。
 
广场是一种公共空间,广场舞的困境本质上是公共空间没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良性运行,同时也体现了城市市民公共精神和规则意识的缺失。缓解广场舞困境,需要对公共空间的运行秩序进行有效管理。
 
前不久,温州居民集资26万元购买高音炮击退广场舞大妈的新闻引发热议。
 
事实上,长期以来,由于无法忍受广场舞音乐声音太大,在全国多地曾出现过朝天鸣枪、藏獒驱赶、泼粪、发射钢珠等等抵制广场舞的行为。由此我们不得不思考,广场舞是深受中老年人喜爱的休闲娱乐活动,可如今为什么成了“全民公敌”?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差强人意的公共空间设计
 
“城市居民的活动空间比较少,周末可以去公园进行休闲娱乐活动,但平时晚上不可能去很远的地方,只能在居住区周边的公共空间里进行娱乐休闲活动,这从居民的健身、邻里关系的建立、人与人交流的角度来说肯定是好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因此而产生了噪音等影响其他居民生活秩序的情况,矛盾就无法避免。”北京建筑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教授李春青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解释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时,李春青认为这与国人的文化习惯、公共空间的设计理念和公共空间的使用管理等都有关系。
 
“中国人爱热闹、爱扎堆”,这种文化习惯不仅体现在餐馆和公共场所的喧哗中,也体现在国人、特别是老年人对休闲娱乐活动的选择上。“对于外国人来说,他们的文化和生活习惯是不适应特别嘈杂的环境的,而中国人比较喜欢热闹的环境,这也许是大妈们为什么特别钟情于将广场舞作为娱乐生活方式的原因之一。此外我们的人口密度很大,这直接导致了居住建筑的密度过大,公共空间中的私密性很难达到。”李春青说。
 
除去文化习惯因素,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在设计上也缺乏人性化的理念。“居民在公共空间内的休闲娱乐活动,都是居民自己在适应环境,而公共空间的设计并没有主动引导人们的休闲娱乐行为。”在李春青看来,这是没有达到空间设计基本要求的。
 
“目前我国城市中的公共空间大多是由规划师直接设计的,再加上设计的速度特别快,当设计质量达不到适宜人的公共活动的时候,在公共空间跳广场舞就成为市民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李春青认为。
 
我国城市的很多广场在设计理念上都追求大和仪式感,政府对广场的定位往往是成为一个城市的标志性公共空间。对人性和人的行为的考虑反而比较少,“但是市民并不了解这种设计理念是不适合休闲娱乐活动的,只能凑合着用。”李春青认为,在并不适合人的需求的公共空间内进行休闲活动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相比国内的大广场,国外有“口袋公园”的设计理念,往往走进一条道路的小岔口就是一个居民区的小公园,这种公园都比较小,其公共性并不是那么强,却能很好地满足居民的日常休闲需求。
 
在李春青看来,公共空间设计应该根据公共空间的用途和目的作功能上的区分。具体到居民的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的设计上,应该按照公共空间对私密性的要求进行不同的设计,应该有仪式性的,也应该有私密和半私密性质的,设计应该兼顾“动”和“静”的需求。
 
公共空间使用亟待管理
 
“我国目前在公共空间使用的管理方面尚有空白,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居民自发地维护空间使用的秩序。”据李春青介绍,我国在广场等公共空间使用方面的立法是比较少的,设计师在进行城市设计时主要考虑的是设计规范的要求,而公共空间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而进行的城市设计,这种城市设计跟建筑设计、城市规划是并行的。但我国在公共空间部分的规划上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
 
“建筑设计和规划需要去建委报批,但是城市设计没有要求,这在国内的管理上还是一个空白点,鉴于城市设计的重要性,对城市设计的重视是未来建筑与规划领域的一个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得到完善。”李春青说。
 
尽管在公共空间的使用方面尚存在立法空白,但对“噪音扰民”来说,却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无奈规范是有,但监管不力。
 
根据中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日常说话的声音为40~6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
 
在公园、广场跳广场舞的人太多,噪音大而且时间长,严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款清晰地将“广场舞”等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规范范围之内,如果“广场舞”制造的噪音对周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
 
不过遗憾的是,大多数“广场舞大妈”并不知道自己的噪音扰民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而大多数被噪音影响的居民也没有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这一矛盾。更值得发问的是:在双方矛盾明明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执法和监管部门去了哪里?
 
公共空间中的彼此尊重
 
小小的“广场舞”,折射出当今中国需要直面的一个问题:社会各群体之间应该达成深层次的相互理解。
 
在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屡见不鲜,广场舞治理之难,就在于难以实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正当利益的协调。
 
“广场舞大妈”们维护的是自己休闲锻炼、社会交往的利益诉求,而附近居民维护的是自己正常生活秩序不受干扰的利益表达。两种利益追求一旦越界,就会面临权利和尊重的双重纠结。
 
休闲是一项公民权利,只是再美的音乐,超过一定分贝就变成了噪音;而对正当权利的维护,一旦以牺牲他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也就走向了文明的反面。
 
公共空间的“公共”二字,就体现在既享有其中的权利,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公共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学会利用公共空间,学会尊重他人,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大化满足。
 
《中国科学报》 (2014-04-18 第5版    思想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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