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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税制度“一国两制”受诟病[转载]

已有 2738 次阅读 2011-6-29 02:55 |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个人所得税, 国民待遇, 一国两制

6月27日中国人大再审个人所得税法草案。而在中国人大征集到的数量巨大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中,很少有人注意到,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额是4,800元,既不符合税收本质属性,也有悖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准则。

6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经过了一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再审稿维持了初审稿的意见,个税起征点仍拟从现行2,000元提高至3,000元(1人民币约合0.154美元),并未采纳此前呼声很高的进一步提高起征点的意见。此举引起舆论哗然一片。

综合媒体6月28日报道,当大家面红耳赤地对个税起征点争吵不休的时候,所有人几乎都没注意到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着匪夷所思的制度设计,即个税“一国两制”的问题。就目前而言,中国国内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而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额是4,800元,两者相差甚远。

尽管外资企业税收“超国民待遇”,已被彻底终结,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依然如故。而且,在国内,无论是演艺界的明星大腕,还是经济界的富翁,对偷逃个税进行严厉处罚,被判刑的也屡见不鲜。

而对于外籍人员偷逃个税,大多发现后只追缴了事,处罚异常疲软。正因为如此,国内仿佛成为外籍高管偷逃个税的“世外桃源”。据权威税务专家估算,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外籍高管,每年逃税逾百亿。

显然,倘若个税的内外双轨制一直存在下去,不仅会加重中国公民的经济负担,抑制公民收入可持续性增长和生活水准的日益提高,也会使国家税收流失而减少国库收入。

更为重要的是,对外籍人员给予“超国民待遇”,同时也就意味着,本国公民享受不到真正的国民待遇,这实际是对国民的一种制度性“歧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制造不公,既违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符合税收本质属性,以及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准则

所以,个税制度应该比照企业所得税,就是不管什么国籍,在中国倘若作为一个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应该是一视同仁,而不能搞“一国两制”。换言之,依据现有国情和大多数民众的意愿,不妨将个税起征点都提到4,800元,与外籍人员的起征点并轨统一,从而终结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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