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独出己见...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HeYujian Dare to be different & independent... (何裕建,yujianhe@hotmail.com)

博文

无林木采伐证砍伐防护林是否属乱砍滥伐?!

已有 10706 次阅读 2009-11-1 00:07 |个人分类:湖南永州市回龙圩乱砍滥伐、违法乱纪系列报道|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退耕还林, 永州, 回龙圩, 高尚湖, 乱砍滥伐

令人吃惊的违法行为—无证乱砍滥伐防护林! 

 

考虑到近来回龙圩高尚湖的事件中的有关责任人不仅不认真反省,反而到处扬言不是乱砍滥伐, 言外之意认为本人举报不实。好,我现将本来想给他们面子不放在网上的另一些新证据放在这里,大家一起来公正评评理吧。

请见下列证据,高尚湖的乱砍滥伐在2009.1.12009.8.4期间是在无林木采伐证下进行的,即应为无证滥伐或盗伐!

根据江永县检察院20099月初提供的信息:“回龙圩高尚湖的林木是防护林,林权是回峰林场的,属国家所有。因2008年冰灾,松树坏死不少,这些松树树龄较长,有的是百年老树。受灾林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可以清理,以免造成火灾等隐患。去年林场以80多万元的价格将坏死和不能存活的林木使用权卖给贺汉平等人,由回龙圩林业局核发的采伐证,采伐树种为受灾的不能存活的松树,批了3500立方米指标(注:采伐证不能跨年度使用,去年的采伐合同期限是081230日,贺等人去年采伐了1400多立方米,今年另在回龙圩林业局批了2000多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承包人的采伐合同期限是081230, 之后自动失效。如需砍伐自然必须有另一新砍伐证和合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森林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回龙圩林业局作为一个基层科级部门有何权力直接继续另批高达2000立方的防护林砍?! 为此,可以理解,回龙圩回峰林场2009.7.19向市林业局申请砍伐高尚湖马尾松枯木(见下附件) 2009.7.27(可能)是市里批示(下面附件中的第一页最上方2009.7.27的批示公章不清。不知是何部门和谁签发的)2009.7.29回龙圩管理区的副主任何斌签字(又一怪事:为什么不是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区正主任签字?),然后是附后的伐区设计说明书上回龙圩林业局卢武金的同意发放采伐证的签字。

这意味着,令人吃惊的事实是,高尚湖至少在2009.1.12009.8.4期间贺姓承包商是在无林木采伐证下进行乱砍滥伐的! 即直到200985日,贺姓砍伐商才得到回龙圩林业局的高尚湖马尾松枯木砍伐证和合同(根据有关法律,之前即便有,也因未得到市里的批准而应不合法,为无效),这意味着他们在高尚湖区从2009.1.12009.8.4期间是在无林木采伐证下进行乱砍滥伐的,或严格说是无证滥伐或盗伐

否则,请回峰林场和承包商分别拿出2009.1.12009.8.4期间市里的批件和相关采伐证?

请注意下面材料的签字日期,一切全在不言中!

因此,请问:

1. 无采伐证,贺姓承包商为什么2009.1.12009.8.4可以在高尚湖省级公益林区乱砍滥伐?包括百年古树?

2. 没有当地林业官员的支持,承包商能如此胆大包天无证砍伐吗?谁是贺姓承包商违法砍伐的支持者?!

3. 当地林业部门为什么如此渎职地让无证者在公益林区大张声势乱砍滥伐达八个月之久?!他们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如何?

4. 根据附件中的“伐区保留松树登记册”整个高尚湖区仅保留265棵松树,这意味着,整个高尚湖区只有这265棵松树可以幸免于难?其它松树不管死活统统可当死树处理而“合法”?这真是令人发指!事实上也的确如此,请在去实地考察一下,高尚湖的山上现在除了上面这指定的265棵松树,哪里还有一棵好松树?如有也是长得七歪八拐不能卖钱的劫后余生者!

 

根据以上事实, 天地良心,高尚湖不是被乱砍滥伐是什么?! 相关地方林业官员没有渎职嫌疑吗? !

 

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就以上情况和下面附件材料在这个博客留言栏中给以合理客观解释。否则,这些材料将被书面提供给省纪委等部门,或上报给国家林业局和中央有关执法与纪检部门。天理昭昭,不信没有讲理的地方。

回龙圩有正义感的老百姓也提供了相同承包商(贺汉年)与同一批官员对回峰水库防护林在2007年(注:冰灾前!)乱砍滥伐达三千余立方米的许多证据。我们将根据这次高尚湖事件是否被认真依法查处来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公布于众或一起送省/中央有关执法部门。

依法保护自然环境,做公民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环境问题思辨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111310-266576.html

上一篇: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方法研究取得重要进展
下一篇:贝大师,一路走好
收藏 IP: .*| 热度|

0

发表评论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全部作者的精选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11 00:19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