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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设计使用寿命 精选

已有 6903 次阅读 2014-4-25 09:54 |个人分类:RnR|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之前就这个概念写过一个很扯蛋的博文,设计使用寿命,一个扯蛋的概念

再之前,在出国前,写过一个豆腐块,设计基准期设计工作寿命及重要性系数间的关系。

那会儿不懂事,现在看来,典型的一稿多投,不知道算不算人生污点。不过这篇我也有点忘了写了些什么,上面虽然提供了链接,我都不好意思打开再看了。

刚才看陈老师博文就城市危旧房鉴定与处理答申城某刊记者的书面采访,见到下面的文字,不免又多说了两句。拷贝留存吧。

“房屋使用年限与风荷载重现期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关联性:风荷载的重现期可以长于房屋的预定使用期限,但不能短于房屋的预定使用期限。由此推论,在正式实施《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1年版之前,当时设计建造的城市住宅等房屋的使用年限虽然没有明确的说明,但隐含着大致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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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回复(2014-4-25 10:05)谢谢交流看法!这段话,主要是说明2000年之前建造的城市住宅等房屋尚无依据其设计使用期限为50年。另外,荷载作用效应增大,结构抗力设计才会增大,按理说结构相对会更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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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关于设计使用期限或预定使用期限,我有不同看法。风载、雪载原来的统计基准期为30年,修订2001年荷载规范时统一改为50年。这并不意味着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期限有任何变化。只要规范对应的可靠指标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这个设计使用年限就不会怎么变化。但这个年限的具体数字是多少,无人能说得清。在设计图纸上注明,在我看来都是良好的愿望。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建筑使用寿命,与具体的建筑物使用情况、维护情况等多种因素有关。耐久性方面的研究还不足以让我们能量化这个重要参数。
如果可能,做些统计实证分析,看看平均寿命是不是50年,标准差多大,应该是一个蛮有意思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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