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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活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精选

已有 18256 次阅读 2015-8-26 14:36 |个人分类:文献计量学|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美国, 专利, 高校技术转移

本文修订版刊载于《中国高校科技》2015年第7期,有删改。参见:贺飞,姚卫浩.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活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高校科技,2015,07:60-63.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活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姚卫浩

(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要:美国通过立法使技术转移制度化,构筑了较为完善的技术转移组织体系,形成了通畅的成果转化渠道和信息平台。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应创建和完善有利于技术转移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大学与企业建立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工业—大学联合研究中心。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使用效率。

关键词:高校技术转移 专利 美国

技术转移是指“一个地方为了一种目的开发的技术或知识为了同一目的或不同目的应用到另外一个地方的过程” (FLC 2011:3)。技术转移活动包括多种形式,包括发明披露, 专利申请和授予, 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许可以及同其他外部机构签订协议开展合作研究。高校通过这些活动形式,将其所产生的发明和其他知识资产转让给外部机构,供其进一步开发和商业应用。目前,技术转移指标研究主要是持续追踪技术转移活动数量,要想系统地记录下游产出和转化的经济影响仍存在挑战,现有数据仍很不完整。

高校的科学研究产生知识产权,高校通过专利及相关活动来保护其研究成果并通过技术转移活动获利。美国高校承担着美国55%的基础研究,是开展基础研究,传播前沿知识并将新发现用于增强经济竞争力、国家安全及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来源。1980年代以前,大多数美国高校在管理其自有知识产权方面并不十分积极。当1980年《拜杜法案》给予高校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主张高校可以拥有来自联邦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专利发现的收入后,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法案的实施改变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分布状况,美国大学开始代替政府成为所有权的持有人,为了推动产生于实验室的新知识转化为受专利保护的公共知识,使其潜在能被其他机构或新创企业获得许可,许多美国大学开始设立技术管理/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专门机构来管理相关事务。

本文讨论了美国联邦政府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活动的主要政策措施,美国高校专利活动和技术转移活动最新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除特别注明外,本文中的所有数据来自美国研究理事会的《科学与工程指标2014》(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4(NSB 2014)

1 美国联邦政府促进高校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主要政策

197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联邦决策者们强烈担忧美国产业能否保持竞争优势及其如何增强全球经济竞争力。所担忧的突出问题包括联邦资助的R&D是否能够创造新知识和技术,并且被完全而有效地开发利用,从而服务于国家经济;私营市场是否存在不恰当的壁垒阻碍创新和新技术的商业化以及企业创造力提升,是否存在更好的公私R&D伙伴关系,来有效帮助企业创新,应对国家经济所面临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美国经济系统如何能够快速吸收和利用学术部门的R&D研究进展,有利于美国企业的经济发展,成为决策者们迫切需要应对的挑战。过去30多年来,美国制定许多国家政策和相关计划来应对这些挑战,这些政策大多围绕如何更好地转移和开发联邦资助的R&D成果。其中一些主要国家政策就是强化正式机制来转化产生于联邦资助科研活动中的知识(Crow and Bozeman 1998; NRC 2003)。另一些政策加强有开发前景流向商业市场的早期技术,加速高校R&D的商业开发,并且促进创业小企业开展有商业潜力的创新研发活动。

1980年代初期以来的美国联邦政府促进高校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主要政策,参见表1

1美国联邦政府促进高校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主要政策

政策(法案)名称

主要内容简介

1980年技术创新法案 (史蒂文森·威德勒法案) (P.L. 96-480)

通过指导联邦实验室促进联邦拥有和发明的技术转化到非联邦部门,确立技术转移为联邦政府的使命。

1980年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 (拜杜法案) (P.L. 96-517)

允许小企业、大学和非营利组织获得联邦经费开发的发明的权利。还允许政府拥有和政府运行的实验室授予独占性专利权给商业机构。

1984年专利和商标明确法案 (P.L. 98-620)

进一步修订《史蒂文森·威德勒法案》和《拜杜法案》,涉及使用专利和许可执行技术转移。

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案(P.L. 99-502)

使得联邦实验室能够联合外部当事人一起进入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 (CRADAs),谈判实验室产生发明专利的许可。

总统行政命令12591, 促进有权使用科学与技术 (1987年4月)

里根总统发布,这一行政命令寻求确保联邦实验室执行技术转移。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  (P.L.100-418)

主要关注在公-私R&D伙伴、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合作(此外还测度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设立制造业延伸伙伴(MEP)计划。

1989年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案 (P.L. 101-189)

修订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扩展CRADAs的使用,包括政府所有合约者运行的联邦实验室,并增加非披露规定。

1992年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 (P.L. 102-564)

对现有的SBIR计划再授权,同时增大SBIR在机构预算的占比和项目的最大金额。还设立小企业技术转移(STTR) 计划,增强政府拥有承包人运行的联邦实验室和小企业、大学以及非营利机构伙伴之间的合作研究机会。

1993年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案(P.L. 103-42)

放松合作生产活动限制,使研究合作体能够通过合作共同获得技术。

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和提升法案 (P.L. 104-113)

修订《史蒂文森·威德勒法案》使得CRADAs对联邦实验室、科学家和私营企业更有吸引力。

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 (P.L. 106-404)

放宽CRADA许可权力,使这类协议对私营产业更有吸引力,加大联邦技术的转化。设立有联邦实验室的机构技术转移绩效报告要求。

2007年美国COMPETES(为有意义地促进一流的技术、教育与科学创造机会法[COMPETES])法案 (P.L. 110-69)

授权增加R&D投资;加强从小学到研究生层次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的教育;进一步提升国家的创新基础设施。创立先进能源研究计划署(ARPA-E)促进和资助先进能源技术R&D;还要求成立“总统的创新和竞争力理事会”。

2010年美国COMPETES再授权法案(P.L. 111358)

更新2007年美国COMPETES法案,授权在随后的3年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科学技术和教育计划 。许多规定旨在切实巩固美国经济基础,创造新工作,以及提升美国的海外竞争力。

总统备忘录,加速联邦研究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支持高成长企业 (2011年10月)

由奥巴马总统发布, 这份备忘录指导联邦部门和机构多种行动,包括设立目标、测度绩效、优化管理流程以及推动地方和区域伙伴计划,以加速技术转移并支持在私营部门商业化。

数据来源: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4

   其中对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最重要的一项激励政策就是1980年颁布的《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即所谓的《拜杜法案》。总体来看,《拜杜法案》对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激励措施包括:除非有事先约定,否则大学有权选择是否保留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如果大学选择持有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专利申请;大学可以向第三方转移上述科研成果,允许其向产业,特别是美国境内的小企业授权独占性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转移收入;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机构对于所有的科研成果持有非独占的无偿使用权,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强制所有权的国有化;在大学选择放弃该所有权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持有所有权。2000年代初期,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执行类似《拜杜法案》的政策,给予其高校 (而非发明者或政府)得到政府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专利的所有权(Geuna and Rossi 2011)

除了以上联邦政策和刺激计划外,美国许多联邦政府机构还根据其自身机构使命的特殊性,出台了相应的促进联邦R&D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计划。例如,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的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I/UCRC) 计划,支持大学和产业建立伙伴关系,开展产业化相关的基础研究、教育合作以及高校研究成果和技术的产业化。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通过伙伴机制为I/UCRC提供支持,根据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统计,其经费投入通常会撬动10到15倍的企业和其他非联邦经费投入。目前美国有60家I/UCRC计划研究中心,超过1,000个非学术成员:其中85%为工业企业,其余为州政府、国家实验室和其他联邦机构。2011财年,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投入I/UCRC经费约为1500万美元,这些经费用于优先支持中心成员组织间开展合作研究。

2 美国高校专利活动最新趋势和发展模式

专利是走向创新的中间步骤,专利数据直接或部分提供创新指标。2012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共计批准了8,700件专利给美国和国外高校,占其所有批准专利3.4%。其中美国高校共获得5,100件专利, 外国高校获得3,600件。图1显示,过去20年来高校获得的专利数量显著增长,从1992年的1,800件增长到2012年的8,700件,占USPTO所有专利的比例也从1.8%增长到3.4%。在1990年代,高校专利的增速快于总体USPTO专利的增速,高校专利所占比例也从1992年的1.6%增长到1999年的2.4%。尽管美国高校专利在20002012年间持续增长,但其占所有USPTO专利的比例稍有下降。相反,在2000-12年间,USPTO授予给国外高校的专利增长更快,2012年是2000年的6倍,达到3,600件,占所有USPTO专利的比例也从2000年的0.4%增长到2012年的1.4%

另一主要专利机构欧洲专利局授予给美国和国外高校的专利总数也显示了类似增长趋势。高校占欧洲专利局批准的所有专利的比例从1992年的0.9%增长到2012年的2.4%。在1990年代和2000年代初稳步增长后,2003年以来,欧洲专利局批准给美国高校的专利数量大约稳定在500–600件之间。而欧洲专利局授予给外国高校的专利在2000年代则增长迅速,并在2007年超过美国高校。

美国R&D规模前200的高校在美国高校(高校系统)所获专利中占绝对主导地位,19972012年占所有批准给美国高校的专利的98%。在这200所高校中,前20所高校(或大学系统,如加州大学和德克萨斯大学)所占比例超过了50%。在此期间,加州大学系统所获得专利占美国高校专利总量的11.3%,排在第2位的MIT4.2%(表2)。

21997-2012USPTO批准专利数前20位的美国高校

机构名称

1997–2012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所有专利

2,734,378

111,982

147,509

153,481

157,489

166,033

167,327

169,020

164,290

143,805

173,771

157,282

157,772

167,349

219,612

224,504

253,152

批准给美国所有者

1,446,088

64,353

83,842

87,501

88,427

91,038

89,677

90,223

86,475

76,620

92,029

81,568

80,049

84,860

111,306

112,359

125,761

批准给美国非政府所有者

1,241,259

51,119

67,223

70,671

72,229

75,787

75,361

76,545

74,173

66,183

80,141

71,628

70,877

75,859

99,124

100,990

113,349

批准给美国高校

57,003

2,652

3,434

3,654

3,426

3,554

3,560

3,510

3,271

2,928

3,537

3,198

3,001

3,267

4,550

4,389

5,072

2012年R&D前200家机构

55,628

2,591

3,394

3,593

3,366

3,502

3,461

3,417

3,188

2,868

3,451

3,124

2,956

3,202

4,416

4,224

4,875

加州大学

6,425

312

421

470

462

443

467

466

449

410

443

371

256

275

396

370

414

MIT

2,414

109

148

155

121

142

152

135

139

146

143

145

138

141

190

173

237

德克萨斯大学

1,839

93

115

116

101

101

109

110

115

101

118

100

90

117

141

138

174

斯坦福大学

1,830

69

84

92

111

91

112

87

84

96

106

95

131

123

174

174

201

加州理工

1,828

50

95

103

108

128

117

144

136

112

123

117

106

94

138

113

144

威斯康星大学

1,585

64

85

89

70

76

82

89

74

79

106

99

92

123

145

150

162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1,342

61

86

110

89

87

97

81

101

80

99

69

71

62

85

77

87

北卡罗来纳大学

1,226

81

66

85

73

81

69

87

78

84

74

75

68

56

81

75

93

密执根大学

1,195

58

55

58

75

59

57

75

76

86

81

68

80

69

86

93

119

康奈尔大学

977

53

73

70

53

72

40

64

45

46

65

55

57

61

84

72

67

哥伦比亚大学

973

38

59

59

59

63

47

65

53

60

57

58

56

50

85

81

83

佛罗里达大学

954

51

60

55

68

59

47

64

45

71

83

63

47

57

49

60

75

宾夕法尼亚大学

869

60

80

64

38

55

49

32

35

47

49

43

48

40

79

63

87

华盛顿大学

822

45

60

54

63

52

44

36

33

33

44

43

47

55

84

52

77

伊利诺伊大学

821

19

20

34

29

36

34

44

63

37

51

47

51

70

94

99

93

佐治亚理工

810

20

28

38

42

40

49

47

37

45

55

55

48

47

82

90

87

纽约州立大学

782

48

54

59

65

42

55

38

39

32

46

29

45

58

67

45

60

哈佛大学

764

38

64

49

44

42

52

45

45

31

43

47

52

38

50

63

61

明尼苏达大学

686

36

48

55

48

42

42

43

46

42

39

40

36

39

42

46

42

密执根州立大学

682

42

61

54

44

41

53

51

30

27

36

38

48

43

43

39

32

数据来源: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4

从美国高校获得专利的技术领域来看,2012年生物技术专利占最大的份额(25%)。生物技术自1991年来就成为美国高校获得专利的最大技术领域。第二大技术领域为制药,但其在过去10年专利总数下降,从1998-2002年间平均每年491件下降到2008-12年间的平均每年369件。医疗设备领域也显示类似趋势,但降幅较小。其他主要技术领域则均有增长,其中半导体技术增长最快,从1993-97年大约每年90件增长到2008-12年每年大约210件。

3 美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活动主要指标

美国高校通过向企业授予许可和支持其教师的初创企业等手段商业化其知识产权。来自大学技术经理协会(AUTM)的数据显示这种专利相关活动的数量持续增长。在专利申请前提交给大学技术管理/转移办公室的发明披露描述了预期的发明,这一指标从2002年的12,638件增长到2011年的19,732 (同期回应AUTM调查的高校数基本相同)。同样,AUTM所调查大学提交的新的美国专利申请也增长,从2002年的6,509件增长到2011年的12,090件。但美国专利授予给AUTM所调查大学在此期基本持平,仅最后两年增长,与USPTO批准的所有专利总数增长类似。当然,由于数据来源不同,AUTM被调查者所报告的专利统计数不能同上文USPTO的专利统计数进行对比(3)

32001-2011年美国高校专利和许可活动主要指标

活动指标

2001
(139)

  2002
(156)

      2003
(165)

      2004
(164)

      2005
(159)

       2006 (161)

       2007 (161)

       2008 (159)

       2009 (153)

       2010 (155)

       2011 (157)

 

 

 

 

 

 

 

 

 

 

 

 

 

百万美元

净版税

753.8

868.9

866.8

924.9

1,588.1

1,322.3

1,898.8

2,127.1

1,474.6

1,480.5

1,486.0

总版税

868.3

997.8

1,033.6

1,088.5

1,775.0

1,511.6

2,098.8

2,397.2

1,782.1

1,790.1

1,814.0

付给其他的版税

41.0

38.8

65.5

54.4

67.8

67.8

63.7

114.8

153.2

164.4

175.5

未偿付的法律费用支出

73.5

90.1

101.3

109.2

119.1

121.5

136.3

155.3

154.3

145.2

152.5

 

数量

所获发明披露

11,259

12,638

13,718

15,002

15,371

16,855

17,677

17,694

18,163

18,635

19,732

新的美国专利申请

5,784

6,509

7,203

9,462

9,306

10,748

10,899

11,197

11,222

11,075

12,090

美国专利授权

3,179

3,109

3,450

3,268

2,944

2,895

3,291

2,933

3,088

4,018

4,296

新创公司

402

364

348

425

418

500

510

549

555

613

617

运营新创公司

1,904

2,070

2,090

2,451

2,652

2,960

3,148

3,076

3,175

3,339

3,573

活跃许可

18,845

20,927

22,091

23,269

23,896

26,070

26,094

26,816

28,763

33,309

33,284

产生收入的 许可/特权

7,715

8,490

8,976

9,543

10,251

10,733

12,467

13,231

13,927

13,995

14,754

新执行 许可/特权

3,300

3,739

3,855

4,087

4,201

4,192

4,419

4,416

4,624

4,735

5,398

权益 许可/特权

328

373

316

318

278

357

377

382

354

357

387

注:年份下面的括号内为调查样本数。

数据来源: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 (AUTM), AUTM许可调查(多年)

尽管过去5年美国经济衰退,但新创公司的数量持续增长,并且以前新创公司仍在运行的数量也在增长;AUTM调查回应者报告在2003年,仅有348家新创公司成立,而到2011年则高达617家,使得2011年现存的运行的新创公司总数达到3,573产生收入的许可/特权在此期间也增长。活跃许可稳步增长,从2001年的18,845增长到2011年的33,2842011年,157家回应AUTM调查的高校报告来自持有专利的净版税收入总计为14.9亿美元,受美国经济衰退影响,这一指标从200821亿美元急剧下降,并在过去3年内总量基本上等同(3)

4 结论和启示

美国通过立法使技术转移制度化,构筑了较为完善的技术转移组织体系,形成了通畅的成果转化渠道和信息平台。30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重视高校技术转移活动,鼓励美国大学和国家实验室向企业的技术转移活动,出台了大量政策,并通过联邦立法来增强政府、大学和研究机构在技术转移中的责任,激励高校的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联邦政府先后制定了《斯帝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拜杜法案》、《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不断修改完善,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确立了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从事技术转移的使命。其中《拜杜法案》对促进美国高校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起了关键性作用。在该法案出台之前,美国没有统一的技术转移政策,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产权定位不明晰,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大学和研究机构获得归政府所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权程序非常复杂,严重影响了大学和研究机构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阻碍了研究成果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流动。《拜杜法案》明确了大学、非盈利研究机构和中小企业拥有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合作,允许大学、政府经营和拥有的国家实验室向企业转移研究成果。美国大学自《拜杜法案》实施后,学校、学院()及教授领导的研究小组都非常重视技术成果的转移,为了协调各方关系,一般的大学都在制度上确定了技术转移激励分配政策可以说,《拜杜法案》是美国科技政策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美国国家专利战略上的一场革命。如果没有这项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没有美国今天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

随着国家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的建立,美国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制度也不断完善,大多数大学和研究机构都制定了成果转化相关规章制度,并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等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的机构,这些技术转移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分析评估,帮助教授和研究人员获得专利许可,代表学校和实验室与企业界商谈技术转让事宜,并帮助企业获得技术许可。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的人员,这些人员有工程技术、法律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专业背景,有的还具有在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建立了规范的成果转化规章制度,为激励教授和研究人员的技术创新和转化热情,还从成果转化收益上对他们进行奖励。

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大学和研究机构与企业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大学和研究机构更加注重知识和成果的创造和传播,而企业更加看重创新技术带来的市场价值和收益。技术转移机构的任务是如何实现两者的共同利益,实现双赢。大学和研究机构技术转移的机制多样化,主要包括技术许可(排他的或非排他的)、新创公司、合作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等,也通过科技园或孵化器的方式来实现。

2012年,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评估了研究型大学状态并发布了《研究型大学与美国未来:对美国繁荣和安全十分重要的十大突破行动》报告,提出通过加强政府、高校和企业的合作来支持国家目标(NRC 2012)。报告建议美国高校应加强同企业和其他研究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使新知识、技术和创新能更快地转化成生产力。美国高校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企业通过研讨会、合作研究、技术联盟和联合实验室等方式从大学和研究机构获得知识和技术。

此外,美国政府还出资设立《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先进技术计划》和《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等多项计划,以支持和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其中STTR计划是美国政府为促进大学和非盈利研究机构向小企业转移技术而制订的直接财政援助计划,在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先进技术计划鼓励国家实验室与私营领域的合作,促进创新技术的应用和商业化。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通过联合建立区域制造技术中心,向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商业帮助,为中小企业和大学、研发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促进制造技术的扩散。

   美国高校主要的技术转移方式是技术许可,技术转移主要是学校通过专利保护和许可方式,将科研成果转移到企业界,由企业界完成科研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产业化的工作,大学及大学的科研人员一般不再介入其产业化的过程。并围绕技术许可形成体系化的基础制度、组织和机制,如对发明的所有权归属、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冲突界定很详尽,对技术发明的激励力度大,建有校内孵化基金。相比较,受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影响,我国高校的技术转移不仅开展科技成果和专利向企业的转让,还通过校办企业直接参与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具体过程,技术创新和转让的相关制度、组织和机制不够完善。

美国是高校技术转移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其成功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应创建和完善有利于技术转移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关于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和利益冲突等方面内容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全面修订相关法律等,利用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调整技术转移中的各种关系。通过科技立法制定灵活的创新激励政策创造有利于产学合作的环境,不断完善投资体系,以项目开发、资金投入为纽带激励大学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要求研究型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并将成果转化纳入对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大学与企业建立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工业大学联合研究中心(I/UCRC),加强大学科学技术孵化器、科技园区建设;国家和地方应设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为技术转移建立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使用效率。

5 参考文献

1.      Crow M, Bozeman B. 1998. Limited by Design—R&D Laboratories in the U.S.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      Federal Laboratory Consortium (FLC) for 技术转移. 2011. FLC 技术转移 Desk Reference: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技术转移. Cherry Hill, NJ. https://secure.federallabs.org/pdf/T2_Desk_Reference.pdf.

3.      Geuna A, Rossi F. (2011). Changes to university IPR regulations in Europe and the impact on academic patenting. Research Policy 40(8):1068–76.

4.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RC). 2003. Government-Industry Partnership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ies. Wessner CW, editor. Washington, DC: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5.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RC). 2012. Research Universities and the Future of America: Ten Breakthrough Actions Vital to Our Nation’s Prosperity and Security.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6.      National Science Board(NSB). 2014.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4. Arlington VA: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NSB 14-01). Available at http://www.nsf.gov/statistics/seind14/.  

( 转载请联系中国高校科技编辑部)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活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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