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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单位数据发表论文算侵权吗? 精选

已有 20136 次阅读 2011-10-23 15:29 |个人分类:科研论文|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发表论文, style, color, face, cccccc

    在曹建军的博客看到精选博文《用原单位数据发表论文算侵权吗?》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36916&do=blog&id=499826
 
   “因种种伤心的原因,我没有及时就业,不得不到某研究所做博士后。说实话,做博士后已经很可怜,很悲惨了。这倒不是因为我害怕科研,只是因为居无定所,整天为安身立命提心吊胆。
  本想早点发表文章以赚点实惠(说实话,不是我爱钱,只是实在缺钱啊)。没想到,我原来的导师警告我说:如果用原来的数据,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原单位,否则,按侵权处理。我知道,如果文章与原单位的工作相关,第一单位必须是原单位。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现在的文章与原单位工作大关联程度。就以我的文章为例吧。文章写作过程中,确实用了2003年的一点数据(整个数据已经正式发表),但写作角度和思想不是原单位工作是就有的,是在1年半的找工作时间中成型的。投稿时,第一署名单位为现在的单位,通讯作者为原来的导师。如此,算侵权吗?以后只要与原单位原来的工作有关,第一单位不署名原单位,通讯作者不是导师,是不是都算侵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算侵权,我绝对会维护学术界的纯洁;如果不算,那我应如何与原来的导师沟通协商以决此事?”  
 
    作者写得非常含糊,很多问题不好简单地回答“是”或者“不是”。例如“文章与原单位的工作相关”,什么叫“相关”?“算不算侵权”,你和以前的导师沟通过了没有?
 
    这篇博文很短,推荐的人不多,却能被加为精选,可见编辑独具慧眼。这使我想起几年前在一个院士的主页上看到一个“严正申明”,大意是离开课题组的组员不得利用在课题组测的数据擅自投稿,而经过同意后写出的论文,原单位必须是第一单位。
 
    这也使我想起自己的经历:读博士期间的数据并不是在读博士期间都能发表,拖到做博士后时候发的文章都是写博士期间地址的(最多加个小字注解说作者现在在哪个单位,事实上做博士后期间对博士期间的文章没有多大后续贡献,大多是以前就写成了的),而如果加上博士后的地址则对我没有什么帮助,因为只要有我名字的文章,哪个单位对我都一样。
 
    做博士后的后期,大多数博士后期间的文章都已经整理成文发表,只有少量数据没有整理。导师他也不想让这些数据束之高阁,就让我带着数据回国整理,如果能整理出论文,我现单位为第二单位,我是共通讯联系人。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
 
    回国后,他受邀写综述,他转而把邀请转发给我,问我愿不愿意写。我以现在的身份写了综述,我是第一作者、共通讯联系人,单位是现单位。这也是合理的。
 
    有两篇第三、第四作者的文章,我做博士后的后期给他们测过数据,现在他们写好文章让我看一下,我花了两个下午看了一下,没有我现单位的地址。而如果我以现单位身份参与合作(包括提供数据、修改论文)的,一律如实写上现单位地址。如果我在这篇文章中的贡献完全都在现单位完成的,我的名字只有现单位地址。如果都有贡献,则都写上。
 
    也曾有海归向我咨询,他在国外写出一篇综述的初稿,回国后继续精心修改了论文,想问我在道理上能否加上现单位的地址,还是只是加个小字注解。我的回答是:(1)你有没有在上班时间整理论文?(2)是谁给你发工资?(3)你现在是PI,还是以前的那个博士后,还是在家里待业?(4)你在现单位的行为(精心修改了论文),对这篇文章有没有智力贡献?并且,我还说,因为文章的事情涉及到以前的导师,当然要和他沟通,得到他的同意。
 
    曹建军在博文中提到他的出发点是“本想早点发表文章以赚点实惠(说实话,不是我爱钱,只是实在缺钱啊)”,我认为,这个可以理解,但不能以小失大。当务之急不是“算不算侵权”,而是征得导师的同意,看导师怎么说。如果用原单位数据发表论文得到导师的同意,他说让你第一作者挂原单位和现单位的名,这无可厚非。而如果导师不同意,你又用了原单位未发表的数据,那么就麻烦了。而如果原来的数据已经发表了,你在已经发表数据上提出你自己的新的理论,那么就你一个人名字也无妨,事先和原导师解释、沟通一下。我认为,出发点不应该是挣钱,而应该是完成未完成的事情(稿件),哪怕整理文章以后,年终考核不算(现在只看第一单位并且是第一作者或者通讯联系人的文章)。我相信,完成未完成的稿件也是以前导师的心愿,在这个共同的目标下,大家才有合作的可能。


投稿与审稿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71964-500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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