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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精神与小人法律

已有 2393 次阅读 2012-3-3 22:01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律, 小人, 雷锋精神

在当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果,法治社会还远未完全建立,继续弘扬雷锋精神,高举道德旗帜仍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复杂化,为国家向垄断集团和权贵经济开战,建立针对小人的法律体系等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并赢得宝贵的时间具有特殊意义!

    所谓的针对小人的法律体系,即立法理念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前提下,即使是地痞流氓,在手握大权之时也无法侵占他人或国家利益,并引导到只有服务社会才能受益。这区别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本善,认为只有精英和明君才能拯救社会,所以才有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和奴性思想,认为政治都是精英与精英之间的事情,与老百姓无关。

    而谁不知,正如网上热议的《二号首长》所描写的,精英在成为精英之前大多是精英,成为精英之后不少人却因为缺乏有力的监督被人半推半就下犯错误,沦落下去而不能自拔,尽管有些还未暴露出来。而老百姓直到某些精英侵害了他的利益或生命,才开始奋起反抗,有的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解决,有的通过关系得到解决,有的通过黑道也得到解决,还有的通过自焚等极端方法也得到解决,还有的试过了上面所有的方法仍没有解决...

    中国属成文法律体系的国家,而各类研究文献资料常作为案例参考,能否引进判例作为定案标准之一?正如西医的一病一治,容易形成标准;而中医擅长的是一症一治,就太复杂了,有的医师可称神医,但绝大多数医师是平庸的医师。为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摒弃某些人利用文字游戏掠夺他人利益,建议引进判例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

    以上观点为一家之言,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之所以写下以上文字,是因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不为添乱,只为直抒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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