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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由地方立法进一步促进各地的教育事业

已有 2318 次阅读 2021-3-26 08:11 |个人分类:教育|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是否可以由地方立法进一步促进各地的教育事业

    2020年4月20日,人民日报曾经发表了记者报道:《苏州立法守护生态——湿地保护率 八年增四倍(小康路上绿色力量·关注地方生态保护立法)》。文章指出:

    随着公众生态意识的提升,保护湿地逐渐成为许多人的共识。但是,保护工作以什么为依据?已经实施8年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如今,苏州的自然湿地保护率从2011年的13.5%提升到2019年的59%,湿地保护效果显著。

苏州立法1.jpg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是苏州市在2011年开始实行的地方立法,为促进那里的湿地保护工作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我国地大人多,各地的社会发展情况差异很大,有时候,地方立法能够很好地适合当地情况,为促进当地的该项事业的发展作好的工作。

    从湿地或环境保护,我想到了教育,我国各地社会发展差异很大,要想全国各地“齐步走”,完全一样,是不利于总的社会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发展的。要使得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事业得到更大的发现,还是要发挥各地方的积极性,在这个问题上,是否也应当让一部分地方的教育事业发展得更快、更好一点?是否可以让各地地方立法,推动那里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

    这方面的地方立法可以包括什么内容?那当然必须由各省市自治区来决定。

    下面是我的一两个不成熟的设想,希望能够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现在学生考入高等学校必须经过全国统一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其实,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区举办一些新的本地的高等学校。本地考生进入这些高等学校的考试方式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规定。也就是说,怎么考试,考什么科目,各地可以不同。不一定都要像如今的高考那样,甚至各个学校也可以不相同。

    这些高等学校的学历,只在本地即本省市自治区有效。其他省市自治区是否承认这种学历,可以由其他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当然它们也只可以承认其中一部分学校的学历。

    至于中小学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幼儿教育的某些改革,也可以由地方立法规定,只要这种立法不与国家的立法相抵触即可。例如,关于中学生学业负担过重,很多地方的高中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和国家假期给学生补课的问题,就可以由地方立法来禁止。

    当然,可以用地方教育立法规定的问题会有许多。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

    那就是调动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

    这些年,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相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对于要振兴全民族的现代化素质的要求,我们的教育事业还必须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

    有人会担心,这样做会不会扩大地区之间教育的不平衡,引起人们受教育不公的情况。

    这种担心没有必要。由于这是地方立法而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它不能与现在的全国法律或国家条例相冲突,因而不影响到现在学校的学生培养与考试制度。

    我们需要的受教育公平是制度上权利的公平,而不是各处学校的水平高低一样。各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级教育的发展状况也会有所差别,这是不可避免的。人们不应该因为某些地方还做不到一些事情而不让其他地方去做。

    只有更好地发挥各地方发展那里的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才能够使得那里的教育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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