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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我希望的科研经费的“包干制”

已有 5701 次阅读 2019-3-11 08:10 |个人分类:科教与社会|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科研经费, 包干制, 政府工作报告, 负面清单

说说我希望的科研经费的“包干制”

据《中国科学报》报道:3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这是国家首次正式提出“科研经费”包干制,是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上的一个重大的改革措施。

科研经费由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具体管理,这本来就应该是天公地道的事情。因为,我们是在做科学研究,科学工作者不是算命先生,不会在科学研究开始之前,就知道他的科研项目一定会得到什么结果,更不可能知道什么地方该花费多少钱。对于做基础研究的更是如此。但是,过去的很多年直到现在,都要求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就把经费该怎么使用,说得一清二楚。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等各种费用都不能随便挪用。浪费了不行,节约了也要怕收回去。过去的办法就是作假,学校、研究所等单位也明知作假,甚至指示作假。后来大家不大敢作假了,但是报销就麻烦了。做科学研究的人要把脑筋动在怎么花钱、怎么报销上,实在是非常糟糕的事情。

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最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科研经费的每一分钱,必须用在科学研究上,这是最根本的事情。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实事求是, 是花在什么地方,就花在什么地方。是什么费用就是什么费用,这应当与科学研究的过程一样,不能说一句假话的。为什么过去我们的好多人对于这方面的造假不以为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呢?就是因为过去卡得太死,不造一点假无法过关。也可以说,过去有些管理的办法实在是逼良为娼,逼人造假。

如果改成了包干制,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完全负责,那么,科研经费的记录就必须实事求是,再也不能够也不准许造假。只要是用到了科学研究上面,符合规定,就可以报销。这就没有了作假的理由了,再去造假就是犯法的事情。即使最轻微的造假还没有到犯罪的地步,也应当使得造假者感到羞愧。而不是如过去那样的似乎是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没有受到自己良心的责备。

当然,在科研经费包干制的情况下,就是要公私分明。这应当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决不允许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如有这样的行为就当受到必要的惩处,犯法乱纪的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包干制应当鼓励节约。前些年,学校有关部门总会在适当的时候“善意”地提醒各项目负责人,那些经费应当注意抓紧花出去,不然就要被收回去了。这在做科研的人来说是很为难的事情,因为有些钱还不到花的时候,但是,不花还真怕收回去,因为申请来一些经费实在很不容易。我想,对于科研经费的包干制,就应当鼓励节约,鼓励少花钱多办事。既然是科研经费的节约下来的,那么就应当允许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这些经费做科学研究。

研究经费的包干制,应当抑制有关领导部门的中间克扣。现在,很多单位对于能够拉来多少经费是非常鼓励的,在考核和分配时给予奖励,而有关部门也是参与“分配”,他们的有些土政策简直几乎等同于“分赃”。实行包干制,一定要抑制管理部门的中间克扣,他们提取的所谓管理费一定要规定一个适当的上限。管理费也要用于真正的管理上面。有些单位的管理者,他们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权限太大。他们从科研经费的申请开始,直到结束,都有很大的干涉的权力。举个例子,很多地方的所谓“省基金”都是由各单位控制申请数量,而在申请的过程中,常常有答应要给有关部门甚至有关负责人多少百分比的好处的允诺。越是小地方的单位,这样的胡作非为甚至犯罪行为就越多。总之,科研经费的包干制的实行一定要同时制定对管理部门的“负面清单”,不能让管理部门的权力太大。

科研经费的包干制,应当以真正的科研负责人做项目负责人。随着项目负责人权力的增加,可以预计,很多单位的“领导人”一定更要“双肩挑”了。有些人是不肯放过任何有好处的机会的。在这个问题上,也一定要制定“负面清单”,规定什么样的行政负责人不能做项目负责人,甚至限制他们参加项目的权利。因为,很多情况下,一心不能多用,很多领导人“日理万机”,但竟然还有大量时间做科学研究,这是非常不正常的事情。我不是说,做了领导就不能做科学研究,只是他不应当参加这些大的项目。他可以利用他的业余时间自己去从事自己感兴趣的研究,但是不能参与涉及有科研经费的项目。允许他参加,甚至做负责人,就有了产生腐败的极大可能。这件事情,也应当做一个明确的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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