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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俞绍才教授:离开监测站100米以外,雾炮车喷射就合法?

已有 4825 次阅读 2018-1-22 09:31 |个人分类:灰霾|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雾霾, 雾炮车, 俞绍才教授

下面的文字在我上一篇博文中已经写过,但俞教授没有看到。今天看到俞教授在新的博文中又强调了相关规定中的文字,因此特地请教。

(再一次提醒小心:环保局大楼被雾炮车喷成冰雕 两名官员被处分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220241-1096053.html

俞教授博文只要‘高空喷雾抑尘除霾’方法离检测站点100米以上就合法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220241-1095075.html”中说:

 

根据相关环保部门的解释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说明,喷淋系统只要离监测站点20米以上就可以了,所以,只要“高空喷雾抑尘除霾”方法离检测站点100米以上,就不能定为“喷雾”降尘影响空气质量监测”的指控。有问题可问我及相关环保部门。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国家城市站站房、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提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

看到俞教授这篇博文感觉很疑惑。因为前几日刚刚看到过环保部公开批评几个地方用雾炮车干扰空气质量监测的行为;还看到过有新闻说雾炮车喷射水雾可以达到120米以外呢。按俞教授的说法,只要雾炮车安置在监测点的100米距离以外,即使向监测点喷射也是合法的? 

疑问还有:

1.  “第十一条”中所指的是非运维人员这和安放高空喷雾抑尘除霾设备是一回事吗?

2.  根据《细则》中关于质量检查的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从事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活动的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由环境保护部将其违法失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二)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实施或参与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

(四)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情形。 

这第(三)点如何解释?如果雾炮车离开监测站150米外,即使对准监测站喷射,也是“合法”的,不能认为“实施或参与干扰自动检测设施”?

最近有关雾炮车的新闻较多,有一个视频也相当震撼,这是两张截图,是徐州的。视频在后面,可以下载。

徐州雾炮车.mp4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609047-1096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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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尤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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