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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制度简析——优先权(2)

已有 3534 次阅读 2011-3-10 21:05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专利, 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时,必须在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声明,并至少应当指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申请日或申请号,否则的话,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申请日或申请号有一项或两项填写错误,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会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对于要求国外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在中国申请之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但对于我国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获得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的,申请人无需另外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于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其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知识产权局制作,申请人无需提交。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但是作为国内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不能因在后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而恢复,并且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用也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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