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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够给水稻改个名吗? 精选

已有 12986 次阅读 2018-5-6 15:26 |个人分类:科普|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水稻, 籼稻, 粳稻, nature论文, 植物分类

 

我们能给水稻改个名吗?

 

  2018425日,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等研究单位在《Nature》发表了题为“Genomic variation in 3,010 diverse accessions of Asian cultivated rice”的研究论文(Wang et al., 2018)。为了更有效地利用改良水稻品种,文章对3010份亚洲栽培稻的遗传结构,种群变异及其多样性进行了分析,确认之前将亚洲栽培稻分为籼稻、热带粳稻、温带粳稻、Aus和混合类型等5种类型。更为重要的是“文章报道了约2万个新基因,其中1.2万个得到全长序列。以前认为每个个体的基因数目是相同的,发现在水稻中不是这样。亚洲栽培稻整个物种中,核心基因组,大概占总基因数的62%;分布式基因组,大概占38%。每个个体的基因数在这个物种中只占70%。也就是说每个水稻品种中有30%的物种基因是没有的。再加上它的等位基因数,这些基因为未来的基因发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息”。

这无疑是水稻研究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中国农科院在报道这个成果的时候,认为籼稻,粳稻的indicajaponica 命名存在误导,因而向全国科学工作者呼吁今后应该用xian geng来命名籼稻和梗稻的命名(http://www.icscaas.com.cn/xwdt/zmsm/134708.htm)。这里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我们能不能给水稻改个名?

植物分类学中有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优先法则”(其他生物类群也是如此),也就说谁最先合格命名了某个植物类群,这个名词就要有优先权,任何人不能改变。如果分类错了,这个名字也不能被取消,而是被列为异名。在植物学分类上很多植物的名字(种加词)被叫japonica,而这些植物不分布在日本,和日本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只是当时的研究者(大多数是西方人)所看到的标本是从日本来的(采自中国,经日本到达西方),而将这些植物命名为japonica。即便这样,我们也不能够为这些植物去改名字,这是分类学领域科学共同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接下来我们再来谈谈水稻的分类。中国自汉代以来就将水稻分为籼稻和粳稻两个“种”,但是那不是一种严格分类学意义上的分类,而且双名法的分类规则是林奈在1753年才建立的,之前的命名不受法规的保护。日本学者Kato, 1928年,根据叶片的形状、颜色, 剑叶和主秆间的夹角, 谷粒形状和血清反应等形态学特征和生理性特征把亚洲栽培稻分为粳稻(Oryza sativa L. subsp. Japonica Kato)和籼稻(Oryza sativa L. subsp. Indica Kato(Kato et al. ,1928)(杨忠义等,2006),这也就是分类学上最早对水稻两个亚种名称的合格有效发表,这个分类命名也是目前在国际上被接受和广泛被使用的名称。

我国现代稻作科学主要奠基人丁颖先生认为,japonica indica其实就中国的粳稻和籼稻,遂将这个两亚种命名为:O. sativa L. subsp. keng Ting,和O. sativa subsp. hisen Ting (丁颖,1949)。丁先生这个命名,从分类学上讲是晚出异名,因此没有被采纳。

那么这篇nature论文发表后能否恢复丁先生的命名呢?首先这篇论文并不是一篇分类学的论文,其次这篇论文也没有否定籼稻和粳稻的存在,换句话说,对于水稻的两个亚种我们还不得不用Oryza sativa L. subsp. japonica KatoOryza sativa L. subsp. Indica Kato这两个名字。

参考文献

Wang et al., 2018. Genomic variation in 3,010 diverse accessions of Asian cultivated rice, Nature doi.org/10.1038/s41586-018-0063-9

Kato et al., 1930. On the affinity of rice varieties as shown by fertility of hybrid plant. Bull. Sci. Fac. Agrc. 3(2):132-147

杨忠义等,2006.中国栽培稻的籼稻粳稻分类及方法(综述),西南农业学报,19(增刊):480-486

           丁颖,1949。中国稻作之起源田,中山大学农学院农艺专刊, ( 7 ) : 1 1一2 4


更正(2018-5-8):

这篇博文发表后,有学生(现在的同事)非常委婉和客气地指出,我写的这篇文章也有了一个分类学上的错误,即:根据命名法规,不管是籼稻还是粳稻,做为亚种,其中之一必须是一个自动名: Oryza sativa L. subsp. sativa,具体是哪一个,应该根据其种的模式标本属于哪个亚种来定。接下来问题就来了,废弃哪一个呢?有同事查了,

水稻的模式标本产埃塞俄比亚。如果能排除埃塞俄比亚从日本引种的话,可以确定,indica就是sativa,应该废弃indica,也就是说indica是原亚种。

对这个错误有两种处理方法:

1、依据法规纠正;

2、但是,命名法规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学名的稳定便于交流,indica已经使用如此之久,广泛接受了,现在改回去似乎没有意义,估计会导致很多混乱,建议保留名较好。

我学艺不精,发文前没有完全搞清楚分类学命名的问题,感谢同事的纠正并向网友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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